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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洛卡(300099):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4-01-16 14:08:08 | 作者: 服务内容|

  “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的信息公开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尤洛卡精准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别的信息,在第一时间内,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合乎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发布。如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山东证监局及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情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原则。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对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以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披露。

  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引起其违反国家相关保密法律和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豁免按《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交易所和山东证监局,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会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公司的参股控股子公司按以上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入资产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个月结束后的 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不是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予以披露。。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仅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扭亏为盈或期末净资产为负,应当及时进行预告。半年报、季报(如公司已自愿披露)预计净利润大幅变动也应及时预告。大幅变动,是指报告期净利润同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出现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别的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类似的业务的情况出现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司债券及其他证券衍生品种,属于重大事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做好发行、上市等环节的信息公开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动情况、可能会产生的影响。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出现重大变化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更情况。

  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经理层有关人员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初审后,交由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对报告中所有涉秘信息进行审核,会同相关保密人员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准备提请董事会审议;

  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相关决策机构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公开披露。

  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工作;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公开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相关决策机构审议。

  当能够合理预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

  一时间组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有几率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

  容按照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发展及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有关信息后授权信息公开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件报送公司山东证监局(如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公开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有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交易所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交易所进行回复。

  公告内容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有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有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交易所并公告。

  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在召开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及分析师会议等情形时,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的人、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直接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承担信息披露的具体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公开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建立信息公开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管理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别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

  施本制度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如果有两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必须确定一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控股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同承担控股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

  行监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情况做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执行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公开披露情况,发现信息公开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监事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以书面文件形式通知董事会。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具体责任包括但不限于:

  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保证这些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项发生的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在该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的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切实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财务机构的部门,应指定专人为联络人。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相关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会办公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会办公室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做书面记录。

  控制人的签字或盖章,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股东、实际控制人保存,另外两份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将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或经济责任。

  履职记录及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董事会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职责的证明。

  子公司的有关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到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相关借阅手续,所借文件应当及时归还。若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可随时要求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不按时归还所借文件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应根据内部规章制度给其一定的处罚。

  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公司制订专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信息及内幕知情人范围进行定义,规定保密措施并明确责任追究机制。

  和掌握的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资本运作计划、重大合同的签订或履行、重大投融资计划)为一级保密信息,其他信息为二级保密信息。

  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一级保密信息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主管高管人员外,一级保密信息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前,不应透露给其他任何人。

  任人,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披露。

  信息提前泄露并因此给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

  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确保本人及财务部门人员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监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内审部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的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构、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全方位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处罚。

  露义务或履行不当,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披露办法》的规定执行。

  制度根据真实的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制度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除依据本制度及公司的其他规章制度承担责任外,公司还将依据有关规定将违法情况向监管部门进行报告。

  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办法》和/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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