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6年第16号)

发布时间: 2024-06-22 07:01:24 | 作者: 挽回爱情服务|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7月13日商务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中国企业公平、正当开展境外商业活动,维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开展境外商业活动的真实的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下称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本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损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

  第四条服务请求人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如实反映情况,并对投诉服务中心的相关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一)为降低境内企业和个人在开展境外商业活动中合法权益受损和不法侵害的风险,提供力所能及的政策信息服务;

  (三)针对境外政府或组织不公平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投诉,受理后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多双边机制等渠道进行交涉、磋商或诉诸相关争端解决机制,推动解决问题;

  (四)依照本办法对符合规定程序和条件的服务请求进行审核、登记、整理和初步分析处理;

  (五)依照本办法,将受理的服务请求事项提请有关方面核实、处理,并跟踪查询、协调催办;

  第九条投诉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熟悉对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和国际经贸规则,恪尽职守,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服务事项。

  第十条投诉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中知悉的服务请求人的商业机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服务请求人为个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服务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代码、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第十三条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服务请求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服务请求人为个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服务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代码、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简要案情,包括各当事方简要情况、国别(或地区)、案由、纠纷标的、案件进展情况等。

  第十四条投诉境外政府或组织的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服务请求人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服务请求人为个人的,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服务请求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包括名称、代码、住所地、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证明服务请求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等。

  (二)被投诉方基础信息,被投诉的境外政府部门或组织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四)被投诉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遭受到了损害或不法侵害的事实(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程度等),或者导致投诉人合法权益将会受损或不法侵害的可能性分析。

  服务请求人应注明其是否同意政府部门在对外交涉中使用其真实姓名或引用其所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投诉服务中心接到服务请求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检查,依据以下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二)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向服务请求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四)不能提供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的;

  第十八条对于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九条对于请求提供一般民商事法律纠纷咨询服务的,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条对涉及境外政府或组织不公平的政策、措施或市场壁垒的投诉,投诉服务中心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商务部处理,并将投诉转送情况告服务请求人。

  第二十一条投诉服务中心征得服务请求人同意后,可视情将投诉咨询内容转有关行业商会、协会等参考使用。

  第二十三条投诉服务中心应分析整理服务请求情况,每个季度以网站发布和印刷发表的形式发布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投诉服务中心应按规定格式进行登记,受理、转办投诉、通知、答复等事项也应尽量使用格式化文书,并加盖投诉服务中心公章或投诉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投诉服务中心受理服务请求的相关材料应按期分类编号,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录入投诉服务中心服务请求电子处理系统。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得外借和查阅。存档期限一般为3年,对于重要的档案应适当延长存档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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