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起诉没有被告身份信息通过哪些合法手段可以调取?

发布时间: 2024-12-18 07:20:27 | 作者: 华体育app官方|

  在日常生活中,有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当我们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却面临没有被告身份信息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原告起诉时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如果有被告身份证号,但无另外的信息,可以委托律师至公安机关查询。原告和被告同省的,可以在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被告户籍地公安机关查询。双方不在同一省份的,只能在被告户籍地公安机关查询。

  一般情况下,如果只有姓名没有身份证号,公安机关不会给直接查询对方信息,当然,如果有别的信息比如住址,职业,大概年龄等也可以争取。

  如果公安机关不予查询,或者是有对方手机号,微信、支付宝号,或者知晓对方名下有公司、汽车、,房产等,能委托律师在立案的时候申请律师调查令,至相关机构查询其实名信息。

  例如,如果被告是一家公司,律师能够最终靠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营业范围等信息,从而进一步确定被告的身份。如果被告涉及房产纠纷,律师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的所有权人等信息。

  各省的律师调查令制度大多数都有立案时申请律师调查令的规定,以陕西省为例: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规定:

  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可在民事诉讼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提出。立案审查中,应当于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后提出。律师调查令申请经审查后,立案阶段由立案庭庭长签发。

  代理律师和随行人员持律师调查令即可至相关单位做调查。配合调查单位理应当根据律师调查令指定的调查内容及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可以通过对方姓名在裁判文书网查询同名案例,通过筛选确认对方基础信息后再向相关机构调取对方身份信息。

  通过失信被执行人网站,可以搜索被告的姓名,如果网站上有公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信息,您可以据此向公安机关查询更多身份信息。

  有的当事人会在朋友圈,QQ,抖音等互联网空间公布一些个人隐私信息,比如高铁票,开办公司信息,诉讼信息等,能够最终靠这些线索获取其个人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网上经常有付费查询对方身份信息的渠道,此类渠道涉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有面临刑事处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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