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发挥着重要的诉讼过滤功能。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诉前程序仍存在着检察建议形式化、监督能力不够等问题,影响着法律监督效果的实现。对此,作者觉得应当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来优化,最大限度地实现公益维护目的。
一是完善检察建议制度。首先,对检察建议书进行科学分类,规范文书格式,提高文书内容的具体性和说理性;其次,诉讼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行政行为时,主动与行政机关、专家学者等进行协商、咨询,充分开展对话交流,增强检察建议的针对性与可操作性。此外,要建立跟进监督与调查机制,对检察建议的落实情况做实时调查监督,确保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二是强化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对于诉前程序中的调查取证难问题,应明确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中的法定义务及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切实增强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的刚性,助力检察机关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掌握有关行政违法的证据,以弥补行政公益诉讼中没有侦查机关提供证据材料的短板,有力督促行政机关认认真真地对待检察建议,及时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积极履职。
三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检察机关应积极推动“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与利用,加强与行政机关的交流与合作,通过会签规范性文件明确彼此的职责权限,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享基本案情、沟通多方意见,及时纠正行政机关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不作为问题,提高促进依法行政的质效。
四是争取多方监督力量的支持与配合。检察机关应充分运用好人大监督力量,就行政公益诉讼的问题及时向人大报告,并争取支持,增强诉前程序法律监督的刚性。同时,加强与监察委员会的协作配合,通过案件线索移送反馈、联合监督检查等方式,整合监督资源,一同研究和解决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排除干扰因素,提升行政公益诉讼的整体监督效果。
五是设立诉前临时禁令程序。为避免违法行政行为的持续实施可能给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没有办法挽回的重大损失,可以借鉴域外行政公诉制度中的禁止令程序,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在诉前程序中设立临时禁令程序,使之成为诉前程序的必要救济措施,即对于重大且严重紧迫威胁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经检察机关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要求行政机关立即暂停正在实施的违法行政行为。
总之,只有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进行充分的优化与拓展,才能更好地让检察权与行政权共同维护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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