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课堂】实用!如何利用微信固定证据?

发布时间: 2024-03-18 04:53:39 | 作者: 华体育app官方|

  程小和郑琦(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多年的微信好友,两人曾有业务往来。2019年,程小利用微信与郑琦联系,表明了自己现在能提供车铣刨磨床业务,了解到郑琦公司也有该项业务需求,希望能与其合作。基于之前的合作基础,再加之与程小也是多年的微信好友,出于信任,郑琦很痛快地答应了,双方很快建立业务合作意向。

  根据要求,程小与某公司业务往来均通过与郑琦及其公司员工的微信进行,双方未签订合同。某公司对制作加工配件的相关图纸及要求,均通过微信发送给程小。但程小表示,自己按照对方图纸和要求加工完配件后,该公司没有支付加工费,欠其8万余元,与对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原告和被告都提供了一本打印出来的聊天记录,里面有详细的交易过程,但奇怪的是,双方的聊天记录有很大出入,根本对不上。被告表示,后续配件他们没要求程小来做,因此不需要支付加工费。” 历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李晓丽介绍说,程小提交了其自制的供货单及大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但法官将其所提供聊天记录与郑琦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比对后,发现聊天记录既不完整,也有删减,多处语音未转文字。

  经过核对,真实的对话终于被还原。原来,为了隐匿对自己不利的信息,程小故意将对方发送的“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关键信息删除。在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中能看到,对于拟加工的配件数量、单价、质量、履行期限、验收标准等内容均没有体现。被告表示,在收到第一批配件后,发现原告的产品质量无法达到其公司要求,因此在支付完该笔货物款项后,明确说不再合作,被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曾多次向原告发送“不做了”“订单取消吧”等否定争议业务的话语,但原告仍在明知被告明确说“订单取消”的情况下仍继续生产。

  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向被告主张加工配件款8万余元,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网络时代,当事人之间通过微信、QQ等社交软件进行业务交流合作,方便快捷,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产生诉讼后,聊天记录成为重要的证据来源,在此情况下,唯有充分的发挥聊天记录的证明力,才能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因此在提交材料时,要保证所提交聊天记录的真实完整,对和案件相关的聊天记录,应当尽可能真实还原、完整提交,切忌对聊天记录自行删减,莫要对语音内容不予转换,刻意回避不利内容不可取。

  贾刚作为个体经营者,多年经营暖水瓶皮生意,其与郑峰、郑振有长达10多年的合作伙伴关系,随后郑峰和郑振的生意越做越大,并成立了自己的商贸公司,依旧与贾刚持续之前的买卖业务关系。10多年来,双方从未签订过书面合同,自从有了微信,为了方便,双方的合作意向均在微信中完成,贾刚根据聊天记录中郑峰、郑振的要求备货、发货。双方之间有大量交易,但每笔业务并非钱货两清,时有拖欠。但基于多年信任,贾刚并未催促,只是定期与对方核对账目,并取得对方认可。

  由于长期拖欠货款,索要无果,贾刚将郑峰和郑振以及两人成立的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欠款108万元,并提交欠条及自2016年至2022年间与被告各方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详细列举自2016年以来各阶段总欠款金额数目、计算方式,完整记载各时间点双方对账过程及结果,并佐以多份转账凭证证实。

  从贾刚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能够正常的看到,双方利用微信核对账目,贾刚根据每笔业务货款金额,加上往期业务的欠款数额,再减去收到的款项,计算得到总欠款额,制作欠款单。每个欠款单贾刚进行拍照后,利用微信与对方进行核对,并得到对方确定回复。因双方业务一直持续,欠款数额随之发生明显的变化。之前的欠款还未还清,又有了新的欠款。

  李晓丽介绍说,原、被告双方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交易模式相对固定,双方利用微信或电话方式联系业务,利用微信方式对账。双方之间建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均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通过微信聊天记录,足以反映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欠条的形成过程及欠条的还款过程。原告对其主张的数额,有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应的转款记录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对其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合作时间比较久,交易模式固定;双方通过前期的合作,基于相互的信任形成微信沟通、线上交流的惯例并业务来往频繁。基于这类长期、稳固的关系,当事人经常有多笔收支涉及多个业务,长期业务往来中,双方所涉及货款、欠款持续变动。针对这一特点,双方当事人线上沟通要注意逻辑连贯,时间上不宜跨度太长,要定期定时寻求交流。尤其在核对账目时要多说几句,语句通顺并取得对方确切答复。

  李强因手头不宽裕,曾向秦风多次借款,但也偿还了其中的一部分,可在核对借款过程时,秦风利用微信发给李强一份借款明细,但由于李强当时在忙,就随便回了一个“OK”手势的表情,表明了自己已收到。后李强通过通话方式与秦风核对借款明细,并精确指出明细中包含了自己已偿还的部分。

  庭审过程中,秦风将该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并表示李强发出“OK”手势的表情,就是认可自己发给他的借款明细,应按照这份明细偿还借款。秦风认为,这一“OK”手势的表情意味着李强认可了借款明细,但李强认为,“OK”手势的表情并不是认可该微信内容,仅代表自己已收到。由于李强提供了核对借款时的电话录音记录,因此秦风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支持。

  微信表情能否作为“呈堂证供”?“现在很多案件的证据,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法官要做的就是尽可能还原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在双方的对话中,有时一个表情也可能作为证据,但这个表情也得用得恰到好处才行。”李晓丽表示,大多数案件中网络表情通常只是作为辅助证据出现,并不能起决定作用。“诉讼过程中,要尽可能丰富证据材料,利用各种交易单据、转账凭证与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相互印证,各种证据材料相互支撑,形成系统完善的证据链。”

  在微信聊天中,能用文字明确说的要尽量不用表情或者语音。因为语音有时会夹杂口音或俗语,在判定上可能会引起歧义。很多微信证据中出现“OK”或者抱拳、微笑等表情,也要联系上下文的关系,才能判定这些表情是否为肯定的意思。

  诉讼无小事,利益关己身,法官提醒广大网友,时刻谨记三“心”:一要抱有“警惕心”,及时固定证据,鸿爪雪泥,随时留痕;二要摒弃“侥幸心”,删减修改聊天证据只会掩耳盗铃、自欺欺人;三要克服“懒惰心”,要积极主动与对方就重要事项做核对,不要总觉“有理走遍天下”,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保留好证据,权益才能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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