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站在法院门口,眼神中闪过一丝犹豫,他在想,到底要不要把公安局告上法庭,这样做,又会有什么后果?
但到了这个地步,再退缩,常某不甘心,他觉得他提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经理后,不说百分之百会支持他,至少他有机会胜诉!
常某想了很久,终究是深吸一口气,走进法院,递上起诉状,正式将某公安局分局告上法庭。
一段时间后,常某根据法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再次来到法院,正式与公安局分局的工作人员对簿公堂。
某村里有个会所,该会所内又设置了一个按摩店,事发这天晚上19时许,他吃了晚饭出门散步,不知道如何的,走到了该按摩店!
他当时想着反正没事,不如放松放松,于是进到按摩店准备按摩一会,结果摸口袋时,发现没有带钱,失望之下,便离开了按摩店。
当他走到烤鸭店门前(距离按摩店5分钟路程),公安分局的民警将其拦下。这与民警在办案经过中,写的“现场查获”,不符。
常某表示,他从进到按摩店,到离开按摩整一个完整的过程,没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存在,但公安机关却把他传唤至派出所,以他存在嫖娼行为为由,对他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常某提出,他嫖娼一事不是事实,他承认在按摩店以“打飞机”的方式来进行嫖娼,并以现金的形式支付了300块钱,是为了配合公安机关打击(王某)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以此对其作出拘留处罚,事实认定不清。
总结成一句话,常某的意思是,没有支付记录,也没有抓到现场,公安机关不能处罚他。
当天,他们接到治安支队提供的线索,X号院底商X会所存在卖 淫 嫖娼现象,于是派民警前往案涉地点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在现场查获了常某等数名违法嫌疑人。
同日,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常某接受询问,并分别对常某、案外人王某(女服务员)等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
常某、案外人王某在笔录中分别陈述了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经过,及嫖资的支付情况,并签字确认。
其中常某在《询问笔录》及其手写的《亲笔供词》中均认可于当天19时左右,X号院底商按摩场所花费300元与女服务员实施了打飞机的嫖娼行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提供证据,并告知其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提供虚假证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安机关表示,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他们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行政处罚程序,程序合法。
1、常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关于事发当时的陈述,与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供词中的陈述不一致,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存在错误,对其上述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2、派出所接到线索称X号院底商X会所存在卖淫嫖娼现象后,予以立案受理,前往涉案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对案件进行了调查核实,
结合对常某、案外人王某的询问笔录以及常某的亲笔供词等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法院认定,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常某于当日晚上,在X号院底商X会所内从事嫖娼活动的案件事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最后,法院以公安局分局结合涉案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对常某作出被诉处罚决定,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幅度适当,驳回了常某的诉讼请求。
对此,有的人觉得常某是垂死挣扎,自己都承认了,事后却想翻供,他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
也有人支持常某,抓贼抓赃,民警没有现场人赃并获,也没找到交易凭证,凭什么认定其常某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