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Z今年13岁,自她出生后便几乎从未见过亲生父亲,因为在小Z1岁多的时候,父亲Z先生和母亲W女士就离婚了,小Z判归母亲W女士抚养。自父母离婚后,小Z便一直跟随母亲生活,在小Z此后的成长岁月里,亲生父亲从未现身看望过小Z,像在人间蒸发了一样。
在小Z13岁之前,面对小Z对父亲的疑问,母亲W女士担心小Z年龄小,没办法理解大人之间的事情,也不愿意诋毁父亲在小Z心中的形象,进而影响小Z的心理健康成长,于是总是和小Z说父亲是爱小Z的,只是因为工作原因无法来看望小Z。
但随着小Z慢慢的变大,对于父亲从不现身的困惑越来越深,从而转变为了对自己的攻击,认为是自己哪里做的不好,父亲不喜欢自己,才从来都不看望自己,甚至在校园里,小Z也遭受到了同学霸凌,同学经常会拿小Z父亲的事情来嘲讽小Z,最后导致小Z出现了心理问题,甚至发展成了重度抑郁,出现了自伤自残行为,且有自杀倾向。
母亲W女士在发现小Z的心理健康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后,立即带着小Z前往医院看病,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疗,同时进行专业的心理治疗。心理医生均建议父亲一方也应热情参加到治疗过程中,如此可能会有更好的治疗效果。
于是,W女士试图通过种种方式联系小Z的父亲Z先生,但无论W女士以微信、短信或者电话方式联系Z先生,Z先生均不予回复。W女士不得已再次通过双方一同认识的朋友以及Z先生的同事向Z先生转达小Z的情况,但Z先生仍只是通过同事简单回复:“知道了,现在不太合适,以后再说。”对于小Z的病情,Z先生只字未问,对于W女士提出的Z先生应承担小Z的一半治疗费用的方案,Z先生亦回避不提。
在这里,我要补充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那就是Z先生自身还是一名执业多年的专业律师。在小Z13岁之前,Z先生从未探望过小Z,也从未给小Z买过任何礼物。
因为在北京生活,Z先生仅是按照北京市的最低人均消费支出每月支付一次孩子的抚养费,在小Z6岁前,每月抚养费仅750元;在小Z上小学后,也就是在6岁到11岁期间,每月抚养费1000元,偶尔在小Z生日或春节时,Z先生会增加500元;在小Z12岁之后,开始上初中,每月抚养费涨至2500元。
这就是在小Z13年的成长岁月里,Z先生付出的全部,其始终严格的按照法律的最底线履行着自己作为父亲的责任义务,一分不多,一分不少,多一分关心都吝于付出。
在同为律师同行的我们眼里,Z先生的所作所为简直是将法律在自己的孩子身上使用到了极致。
言归正传,回到W女士多方联系Z先生未果,无奈之下,W女士找到了张荆婚家团队,希望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孩子,也希望Z先生能够承担起身为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遇到的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探望子女,另一方通过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履行配合探望子女的义务的案例。
但是,对于本案,我们在经过认真分析之后,认为也可以以小Z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Z先生探望小Z。
尽管我国现行《民法典》对于探望权作出了规定,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可知,该法条仅仅规定了父或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配合探望的义务,而对于子女有无权利要求离婚后从不探望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履行探望义务并未进行规定。最终通过检索案例以及查阅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解释,我们大家都认为尽管《民法典》对于孩子可否要求父或母一方探望自己未做规定,但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也规定了:“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孩子而言,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一项法定权利,更应是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因此,孩子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主张父或母一方履行其探望义务。
因孩子是未成年人,无法单独作为诉讼主体进行诉讼,故需要以孩子的直接抚养人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此,诉讼主体的资格问题就解决了。
在起诉时,我们是将探望权纠纷和抚养费纠纷一起提起诉讼的,两个案子在一起合并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终于见识到了这位律师父亲,本以为其会衣着得体的参加诉讼,但令我们没想到的是,其为了应对诉讼,故意穿着破旧的参加诉讼,且开庭几次,均是同样的穿着。
最初,我们没这样想对方,但是在我们去其单位调查取证时,见到了穿着打扮光鲜亮丽的赵律师,俨然一副精英律师的样子。瞬间我们明白了其庭审着装的意图,是为了给法官形成其收入较低,生活拮据的印象。
果然,在庭审中,针对抚养费纠纷诉讼,Z先生答辩自己收入不高且极不稳定,已另组家庭,育有一子,且小Z现在因病没有正常上学,不同意我方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且对于小Z每笔治疗费的支出,斤斤计较,特别是在质证环节,对于我方治疗费的证据,更是一一进行了驳斥,均不愿进行承担。
针对探望权纠纷诉讼,Z先生答辩其常年没有和小Z进行接触,不宜探望过多,且另行组建家庭育有一子,对于新家庭也需要陪伴,不适合将孩子接走过夜的探望方式,甚至提出自己是一名律师,周末也常会安排工作,周末不适宜探望。在听到Z先生如此的答辩和陈述,无论是身为母亲的W女士,亦或是本案的法官、书记员、甚至是我们律师,都没想到作为亲身父亲的对方会如此说。
最终,本案经过审理,一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探望权即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亦是其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同时,未成年子女不仅是被探望的对象,亦享有主动请求和接受探望的权利。
本案小Z尚未呈现,且患有抑郁症,更加需要父母关心、陪伴,希望得到父亲的关爱和教诲,实属情理之中,父亲关爱和教导对于小Z健康成长的作用无可替代,故支持小Z要求父亲探望的诉讼请求,但对于探望的频率和方式,法院考虑孩子的病情、父母双方情况等本案各方面情况,最终判决Z先生每月第一周及第三周各探望小Z一次,每周日下午探望6个小时。
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判决中如此的探望频率已经是我们律师见过的很少的探望频次了,但是没有想到,我们没提起上诉,反而Z先生还提起了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的探望时间太多,对其现在的生活工作均造成了极大的负担,甚至提出了往返接送孩子在路上仍要消耗很多时间这样的理由。
在二审庭审中,法官询问Z先生:“孩子和工作对于你来说哪个更重要?”Z先生回复:“同等重要。”法官继续询问:“孩子现在病的这么严重,你还是这么认为?”Z先生仍然坚持自己的想法。截止到目前,二审判决仍尚未作出。面对这样的上诉人,我想法官也是很无奈的。
对于我这名办案律师而言,也是第一次遇到这一种的案件,第一次遇到这一种的对方当事人,第一次遇到这一种的亲身父亲,更别说其还是一名律师。
对于小Z而言,经过这次诉讼,她也应该能真正看清其父亲的为人了,今后还有非常长的人生路要走,希望她今后不会再用别人的错误来攻击、惩罚自己,能够在母亲W女士充满母爱和关怀的尽心陪伴和照顾下,恢复身心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