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消协举行关于打击网络假冒伪劣的专题座谈会,提出这样的建议:面对假冒伪劣侵犯权利的行为,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应当依法主动维护自身权益,采取一定的措施假冒伪劣行为,并有责任协助消费者判定商品真假,以维护自身商标权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漠视和放任相关侵犯权利的行为,不仅会使假货横行,也会因罔顾自身义务,而失去众多购买的人对品牌的信任和支持。
可以说,假冒伪劣是人神共愤,按常理,愤之后应该是开展打假治劣的共同行动。受到假冒侵害的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更应该愤而维权,主动出击。可中消协的“建议”,似乎隐约透露出这样的信息:面对假冒伪劣侵犯权利的行为,商标权益人或授权人有可能不会主动维权,甚至漠视和放任相关侵权行为。
现实生活中,的确有这种事情存在。比如有的企业公开表示,从法定社会身份角度讲,打击假冒伪劣属于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范畴,企业打假没有名分,只能是协助配合监管部门做证据搜集和鉴定,比较被动。另外,企业虽说可以成立专门对付假冒伪劣的部门队伍,也可能通过防伪技术等手段间接提高制假的门槛,但这都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对于实力不够强的企业而言,这会成为难以承受的负担。基于此,不少企业对待假冒伪劣,常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表现得谨小慎微、畏首畏尾。
除了成本投入,企业还有一种更深层次的担忧。曾有过这样一个案例:国内一知名酒企在某地发现一个假冒其品牌的造假酒厂。经过多方努力,造假酒厂被取缔了,但这家知名酒企却并未因此过上好日子。由于造假酒厂背景复杂,假冒品牌酒在当地有较大市场占有率,而当这家企业造假的消息公布后,消费者才突然想到自己消费的不是真酒,在真假莫辨的情况下,只好放弃消费这个牌子的酒。看到自己的品牌失去当地市场,这家酒企的负责人感叹:“假的打死了,真的也活不了。”
有这种在打假上“杀敌一千自损八百”之虑的企业不在少数。鉴于正规企业在打假方面的种种顾虑,监管部门也时常感到很难做。打假竟成了一把双刃剑:企业不敢声张,监管部门也不好大张旗鼓宣传(比如有的地方或部门在公布打假成效或案例时,往往会隐去假冒商家及品牌的名字),不是为假者讳,而是实在不愿意看到正规企业在遭假冒之害的同时再遭受“自损”之伤。
然而,有假不敢打,打了也不敢说,这种畏首畏尾的状况只会纵容制假售假行为,使其变得更嚣张,危害更广更深。应该怎么办?其实答案很简单,就一个字:打。俗话说: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打假上,企业怕这怕那,其实怕的只有一件事:承受损失。然而,如果见假不打,或者很低调地打,长此以往,企业和社会将承受更加巨大的损失。“眼前的损失”与“长远的更大的损失”这两害相较,当然要取其轻,必然要选择一个“打”字,而且要立即打、狠劲打、长期打,直至把假打尽赶绝。
当然,要想把承受的损失降到最低,打假还必须讲究策略方法。既要充分的利用自身的打假资源,成立专门打假机构,又要最大限度地调动客户和消费的人的积极性,设立投诉热线,鼓励消费者举报。在此基础上,要主动与监管部门合作,在掌握充分证据后,报请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最大化地实现打假成果,不给制假售假死灰复燃的机会和空间。就政府打假而言,要完善法律和法规,落实打假责任,把打假利剑磨得更快,对制售假行为构成强大威慑力。有法律和政府监管撑腰,企业自然就不会有什么顾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