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打假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6-02 16:23:47 | 作者: 婚姻挽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声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意见的通知》(〔1996〕10号)业已翻印下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公室提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意见》。省人民政府同意该办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办公室于今年底前对执行情况做一次全方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

  1995年全省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简称“打假”)的工作,在各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一部分地区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的情况还相当严重,甚至屡禁不止。为全面贯彻〔1996〕10号文件精神,维护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现就我省情况,提出今年开展“打假工作的意见。

  (一)组织商业企业组织自查自纠活动。从7月至8月底,由省贸易委牵头组织各商业企业,特别是销售额达亿元以上的商业企业,对库存和在销商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清查标实不符、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短斤缺两的商品。在此基础上,由各市、县“打假”办会同贸易委(财办)组织抽查,抽查面不少于30%,抽查结果由各地向社会公布。在抽查中发现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依法从重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二)大力整顿各类商品市场。由省工商局牵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大力度,整顿各类商品市场。尤其是食品、饮料、烟酒、药品药材、汽车配件、农资商品、家电、低压电器、建材等类专业市场。整顿工作要落实到责任单位、责任人,一级抓一级。整顿的内容:1.市场店铺是否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是否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专业经营许可证;3.销售的商品进货渠道是否正当,是否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厂名厂址及其他合格的标识证明;4.市场有无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机构,有无监管人员。在整顿过程中要注意做好法律和法规的宣传,发动经营者自觉守法经营,自觉假冒伪劣商品进入市场;有关职能部门应主动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商标、质量、计量、卫生等法规宣传工作,在较大的专业、批发商业市场要设立市场产品质量监控站。

  (三)加强对重点地区的整顿工作。根据我省真实的情况,今年“打假,重点地区是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湛江市、茂名市、广州市、佛山市。这一些地方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确定整顿的内容、限期整顿的市场名单,制订整顿方案和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制,并加强组织检查。各市也要根据本地详细情况,确定各市重点整顿区域和限期整顿的市场名单,制定方案,同时报省“打假”办备案。今后,省“打假”办要根据全省各地“打假情况,分阶段确定公布我省重点打假地区和限期整顿市场的名单。

  (四)开展专项“打假活动。当前我省,重点“打假的商品为:药品、药材;化肥、农药、种子等农资产品;食品、酒和饮料;香烟;通信和电器产品;车用油料(包括汽油、柴油、润滑油)和汽车配件;建筑材。

  (五)查处大案要案。由省“打假办会同有关部门,在全省抓5-10个大案要案;广州、深圳和各市也要依据情况抓若干个大案要案,并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大案要案要一查到底,抓住不放,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各市在今年7月底前将大案要案的案情和查处情况报省“打假办。

  (六)加强法规建设。年内要建立广东省地方政府“打假”责任制,制定《广东省“打假工作协调管理办法》,并着手修订对流通领域“售假处罚规定,以加大打击力度。

  (一)加强领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打假”工作的领导,安排责任心强、敢于抓“打假”的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并逐级建立“打假”责任制。打假责任制要求落实到乡镇一级政府。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职能部门,检查下一级政府执行“打假”责任制和开展“打假工作的情况。对于政府领导人和职能部门有阻碍打假,支持、纵容、包庇制假售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者,一经发现,坚决给予查处,直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粤府办[1994]22号文的规定落实市、县“打假”办的经费,对“打假”职能部门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支持,保证“打假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法,加大力度。“打假工作必须依法进行,要坚决杜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有法不依的行为。在查处大案要案、处理一些现场复杂易产生冲突和性质严重的案件时,各地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及时通知公安、检察部门协助并视情况依法做好收捕审查的安排。要发动企业和群众热情参加、协助“打假”,对举报和协助“打假”有功的企业和群众要给予表彰或奖励,具体“打假”举报奖励规定,由省“打假办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合作,齐抓共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帮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自我监督的约束机制,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杜绝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源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监督管理的手段,加强企业开业前的审查工作,加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引导各类企业,特别是个体工商企业和乡镇企业走“守法经营,质量取胜”的发展道路,坚决取缔未经登记注册、超越营业范围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经营专营商品企业和印制行业的管理,对印制假冒商标标识和认证标志、食品标志、许可证标志、条码标志等各种商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外,属于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可取消其指定印刷商标单位资格,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并按〔1996〕10号文规定吊销《营业执照》;加强对广告的监察管理工作,严肃处理对虚假广告的投诉案件。

  省卫生厅、农业厅、医药管理局等行政主任部门要严格对药品、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广告进行审核检查,严禁利用广告推销假冒伪劣商品。

  省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制订我省“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监督管理办法,推动我省名优产品企业积极、有效地采用防伪技术。

  (四)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各新闻单位要积极努力配合,对有关“打假”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和“打假、防假的先进经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公平竞争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大力表彰那些勇于假冒伪劣商品及与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斗争的好人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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