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取证:民事诉讼检察的必要手段

发布时间: 2024-02-26 13:11:44 | 作者: 感情测试|

  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中的调查取证行为,与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要有一个边界划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必须围绕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履行来展开。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的调查取证的范围应当包括:

  1.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地位上是平等的。但是,这种平等不能建立在非法基础上。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重要证据,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同样,检察院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中,如果认为当事人有伪造证据(包括作伪证)嫌疑的,应进行调查取证,以证实生效的裁判及调解书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建立在伪造的证据基础上。对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伪造证据行为的调查,是检察院履行对当事人及其他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遵守法律的一种监督职责,决不是仅仅为一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2.法院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法院未调查收集或未认真调查收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5条、第16条对法院的调查取证范围作了规定。对于上述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法院依职权或依当事人申请而未调查收集的,属于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检察院应当对法院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做监督,在审查民事抗诉案件中,应进行调查取证。

  3.原审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这是法院的法定职责。如果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就是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检察院就应进行法律监督,而对此监督,有时仅凭阅卷即能发现,有时则一定要通过调查取证才能发现。与此同时,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违反法定程序,会剥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未开庭就作出裁判,未经合法传唤就作出缺席判决,会使当事人失去举证和辩论的机会,从而承担对自己不利的诉讼后果。此时,对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不是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当事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即便当事人要证明法院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时也是无能为力的。因此,应由检察院进行调查取证,实施法律监督。

  4.原判决、裁定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是非法证据的。伪造证据与非法证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伪造证据基本上属于非法证据,但也有例外,例如伪证的证人有可能对一方当事人有积怨等而作伪证,并未受到另一方当事人指使、收买、胁迫等而作伪证,即取得证据的方法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非法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的规定,是指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提供非法证据的主体可以是审判人员。非法证据由于其取得的手段和程序是违法的,必须予以禁止。而对于非法证据的认定或证明,不是当事人的举证内容,即使当事人想证明,有时也是难以做到的。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不管是当事人,还是审判人员,只要在民事诉讼中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非法证据),就应当对其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当事人提出或检察机关怀疑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即可调查取证,以确定法院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

  5.原判决、裁定及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一方的主张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少见,如虚假诉讼或诉讼欺诈,法院因种种原因未曾发现或没有确认该民事行为无效。对此,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应当通过调查取证,在查明事实后提出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6.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发生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破坏了裁判的公信力。而对审判人员违法犯罪行为的确认,离不开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只有通过及时的调查取证,才能查明案件真相,为提出抗诉或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提供事实依据。

  关于调查取证的方式,一般是非强制性的,只有当审判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时,才使用诸如侦查的强制性手段。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方式主要有:一是询问。即检察机关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询问情况,制作笔录。二是查询。即检察机关向相关的单位查询情况,由相关的单位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三是鉴定、勘验。即检察机关对与案件相关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确定。对应当勘验现场或勘验物证而法院没有勘验的,检察机关能够直接进行勘验并制作勘验笔录。四是初查与侦查。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犯罪而言的。

  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有依当事人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检察院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属于司法探知,即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调查取证,从而探明抗诉事由是不是真的存在,审判组织或审判人员是不是真的存在诉讼违法的事实。由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证一般不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也与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无关,属于当事人双方举证以外的证据。因此,对于检察机关依职权调查取得的证据,在再审中,应由出席再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出示,经当事人质证等,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对于依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的,检察院取得的证据,在性质上视为当事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因为当事人申请原审法院调查取证,而原审法院不予或不当调查取证,当事人因而申请检察院抗诉时,再次申请调查取证,此时的取证是对法院查证缺漏行为予以补救。因此,这种证据在再审中,要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由法院依证据规则审核认定。

  在民事诉讼中,损害公益和裁判不公问题,其性质就从解决私人之间的事务变成一种公共事务。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应当履行监督职责,而行使监督权的前提是知情权,必要的调查取证是获取知情权的一个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为了获得更好的使用,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

返回列表
+ 微信号:wzh473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