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的裁判规则(含规则描述)

发布时间: 2024-12-15 14:50:25 | 作者: 感情测试|

  在以司法大数据作为技术基础的类案检索机制中,类案的数据来源和相关平台建设均获得了较大的提升。“相似案例”“矛盾案例”等也经常嵌入个案裁判的说理依据和方法中。同时,类案检索机制也在日渐从实体之维走向程序之维,并且极大地丰富了相关裁判规则。例如,在贯彻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等刑事政策的过程中,程序性类案信息也日益多见。比如,在强制措施的适用和变更、羁押必要性审查、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认罪认罚从宽、刑事和解等领域,不断涌现出指导性案例和类案选编。其中,在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针对是不是真的存在非法证据、瑕疵的类型、能否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是否极度影响司法公正等存在诸多争议。针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类案检索报告可以丰富相关的裁判规则,为程序适用、排除事由和价值权衡等提供更为精确的指引。本书依托于最高人民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项目,专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进行类案检索,提炼和归纳实践中较为成熟和稳定的裁判规则,供司法裁判和学术研究等参考。

  以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来进行威胁,应当认定威胁达到严重程度, 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嫌疑犯、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威胁属于非法取证方法,为法律所禁止。威胁手段不应当被视为审讯策略。审讯策略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作毫无根据或者虚假依据的恐吓;不能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破坏社会的公序良俗。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相威胁,或者以法律禁止的方法、以社会道德难以容忍的方式来进行威胁, 使嫌疑犯、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供述,应当认为威胁达到了严重程度,属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人员连续讯问的时间过长,其间未给予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以正常方式予以休息,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应认定为疲劳审讯,由此取得的供述应依法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疲劳审讯属于变相肉刑的一种,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疲劳审讯的时间界限予以明确,实践中认定疲劳审讯时一般应结合侦查人员讯问持续的时间、间隔的时间、给予被告人的休息时间、通过何种方式给予被告人休息及被告人的年龄、身体健康情况等情况综合判断。侦查人员连续讯问的时间过长,其间未给予被告人必要的休息时间或者以正常方式予以休息,使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的,应认定为疲劳审讯,由此取得的供述应依法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搜查原则上须持搜查证进行,除在执行逮捕、拘留过程中,为了制止犯罪、抓捕嫌疑犯、避免证据灭失等紧急状况外,未经依法批准,采用搜查收集的物证、书证,极度影响司法公正,且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行政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搜查物证、书证的,也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或者取得搜查证,否则相应的物证、书证不得作为刑事案件的定案根据。

  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相关笔录上没有见证人签字或者见证人不适格,没有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或者结合全案其他证据不可以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对于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没有见证人或者见证人不适格,应当作出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由合乎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对有关侦查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在笔录中注明有关情况。针对没有见证人、见证人不适格的情形,除了审查案件材料中有无如实注明情况外,还应当结合全案其他证据和同步录音录像情况等做综合判断;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经勘验、检查、搜查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予以排除。

  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经法庭调查或者庭外核实,发现适用案件范围,批准手续,执行机关,具体手段、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该依据材料所属的证据分类, 从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规则描述】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需要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在庭外核实,才可作为证据使用。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随案移送,并附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清单和有关说明材料。

  针对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首先,应严格审查是否针对法律规定的适用案件范围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其次,对其批准手续,执行机关,具体手段、措施的种类,适用对象和适用期限是不是满足法律规定进行审核检查。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材料,根据非法言词证据、非法实物证据的分类从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的,未对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嫌疑犯。发现或者抓获嫌疑犯后,紧急状况下可进行现场讯问。嫌疑犯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可以将其传唤至办案场所进行讯问,也能够准确的通过办案需要,在嫌疑犯的住处或者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可在其被指定的居所内进行讯问。对于嫌疑犯被拘留或者逮捕的,应当在看守所内讯问。在法定场所之外讯问的,需对情况紧急等客观原因作出合理解释;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下声音和影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可能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侦查机关未按照相关规定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瑕疵, 相关讯问笔录是否排除应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

  【规则描述】对于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案件,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瑕疵,当然属于违反法律或者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对此类情况不宜一律予以排除。若辩方提出侦查机关存在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的情况,而公诉机关对侦查机关没有同步录下声音和影像或者录音录像存在的瑕疵等问题难以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予以补正,综合全案证据不能排除有罪供述系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对相关有罪供述应依法排除。

  讯问笔录与提讯记录无法对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所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规则描述】讯问笔录与提讯记录在讯问次数、时间、地点、讯问人员等信息上应当保持一致。提讯记录不完整或者缺失,提讯记录与讯问笔录存在冲突、矛盾的,应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如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所获得的供述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鉴定意见因鉴定资质、鉴别判定的方法、鉴别判定程序、鉴定材料等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该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规则描述】对鉴定意见,必须严格保证鉴定检材的真实性、同一性、合法来源,严格保证鉴定机构的资质和鉴别判定的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检材真实性、同一性没办法得到认定,来源不明的,对该鉴定意见应当予以强制排除;鉴定机构鉴别判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质、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鉴定事项超越鉴定范围和能力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强制排除;鉴别判定的方法错误的,鉴定意见应当予以强制排除。

  以上内容摘自《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丛书》——《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研究》分册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完善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工作机制”。2020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法发〔2020〕35号)对此进行了细化,并进一步提出“加快建设以司法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基础的智慧数据中台,完善类案智能化推送和审判支持系统,加强类案同判规则数据库和优秀案例分析数据库建设, 为审判人员办案提供裁判规则和参考案例”。为配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致力于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推进人民法院类案同判工作,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组织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下设18个专业委员会的力量,开展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并循序推出类案检索和裁判规则研究成果。首批7本成果于2019年11月正式出版,时任周强院长在相关工作汇报上批示“该项工作的开展很有意义”。“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研究是最高人民法院“五五改革纲要”的一项重点任务,更是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落实法官主体责任、统一审判标准的新要求。截至目前,已正式出版发行45本成果。2024年拟出版10本成果。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理论研究会及其分会的研究力量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国家法官学院和大专院校专家教授,国家部委与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研究力量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构成了专项研究力量的主体。与此同时,为体现法为公器,应当为全社会所认识,并利用优秀的社会专业技术人员贡献智力力量,专项研究中也有律师、企业法务参加,为专项研究提供经验与智慧,并参与和见证法律适用的过程。以上研究力量按照专业特长组成若干研究团队开展专项研究,坚持同行同专业同平台研究的基本原则。

  专项研究团队借助大数据检索平台,形成同类案件大数据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同类案件裁判全景;从检索到的海量类案中,挑选可索引的、优秀的例案,为使用者提供法律适用参考,增强裁判信心,提高裁判公信;从例案中提炼出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分析裁判规则提要,提供给使用者参考。从司法改革追求的目标看,此项工作可以帮助法官从浩如烟海的同类案件中便捷找到裁判思路清晰、裁判法理透彻的好判决(即例案),帮助法官直接参考从这些好判决中提炼、固化的裁判规则。如此,方能帮助法官在繁忙的工作中实现类案同判。这也正是应用法学研究的应有之义。

  专项研究的成果体现为电子数据和出版物(每年视法律适用的发展增减),内容庞大,需要大量优秀专业人才长期投入。有关法院裁判案件与裁判内容检索的人工智能并不复杂,算法也最简单,重点是“人工”,在于要组织投入大量优秀的 “人工”建设优质的检索内容。专项研究团队中的专家学者将自己宝贵的时间、智力投入到“人工”建设优秀品质的内容的工作中,不仅仅需要有为统一我国法律适用、提升裁判公信力作出贡献的情怀,还需要有强烈的历史感、责任感,具备科学的体系思维和强大的理性能力。此次专项研究持续得越久,越能向社会传达更成熟的司法理性,社会也越可以感觉到蕴含在优质司法中的理性力量。

  本系列丛书目前已出版《票据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保险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二)》《公司股东权利行使与责任案件裁判规则(二)》《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裁判规则》《民事诉讼证据裁判规则(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一)》《工伤认定案件裁判规则》《人格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三)》《互联网纠纷案件裁判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裁判规则研究》等分册,其他分册将陆续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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