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一审及执行全流程详解之二 庭审(修订)

发布时间: 2024-08-12 14:46:46 | 作者: 感情测试|

  庭审是诉讼律师的主战场,庭审的效果直接关乎案件事实能否查明、法律能否准确适用及案件裁判的最终走向。

  当事人如果没有聘请代理人,本人一定要到场,有些被告第一次遇到诉讼,不当回事,没有出庭,等到执行他的财产时,后悔就来不及了。

  如有证人出庭作证,需要提前申请,证人不能旁听庭审,必须在庭外指定场所等待。

  书记员会在开庭前核对代理人的执业证、律所开具的出庭证和授权委托书,并审查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或者特别授权。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即便享有特别授权,在涉及委托人权益的重要事项时,代理人还是应当先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比如,今天开庭中遇到一件事,对方当事人不承认上次开庭他的代理人陈述的事实,我方当庭表示反对,首先,虽然当事人和代理人陈述事实不一致时应该以当事人为准,但是上次开庭时对方当事人对其代理人的陈述没有表示异议,而且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其次,对方代理人的授权为特别授权,有权陈述、承认案件事实,最后,在没有合理理由情形下,对方推翻自己的陈述,属于反言,法律不认可。

  注意: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目前多数公开审理的案件可在“中国庭审公开网()”观看或回放。

  说明一下,很多法院禁止当事人携带手机进入法庭,但是如果手机作为聊天记录的证据原件,可以让代理人带入,或者向法庭说明即可。

  (二)告知审理程序和审判人员。例如: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由审判员xx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xx、xx组成合议庭/审判员xx独任审判,书记员xx担任记录。

  (三)核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基础信息。如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应宣布缺席审理及其理由。堵车、疫情防控、收到电子传票没有收到纸质传票都不是正当理由。

  (四)询问是否收到传票、举证通知书,是否明确诉讼权利义务。我遇到一个案件,当事人在开庭前的一晚收到电子传票,根本就不够出庭准备时间,最少要提前三天时间通知开庭。

  (五)询问是否申请回避。如果有理由认为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审理的,当事人能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权利在诉讼中一般有五个机会,除了此处,在答辩期、法庭发问、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等四个阶段也能申请,但最迟不能超过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过期失效。

  (六)如果法官询问原告是否同意诉讼费由被告退还,建议回答:不同意,由法院直接退还。

  原告宣读起诉状。首先说明诉讼请求,再陈述事实和理由。如果事实和理由较为冗长,法官可能会打断,并要求简单陈述案情。若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补充事实理由,也需要在此阶段提出,对方可能据此要求答辩期间,拖延你的时间。

  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反驳,此为“答”,并陈述理由,此为“辩”。开庭前最好向法官提交书面的答辩状,一种原因是为了让法官能够全方面了解案件事实,不因起诉状而产生先入为主的认知;另一方面是为了节约庭审时间,提炼争议焦点,答辩应紧紧围绕对方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展开,如果内容太过冗长,也有被法官打断的可能。

  原告按照证据目录念出证据名称,并说明该项证据用于证明什么事实。如果之前提交的是证据复印件,此时需要将证据原件交给法官审查,并出示给被告,原件顺序应在开庭前按照证据目录的先后顺序准备好,避免开庭提供时慌乱。

  被告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结合证明力并就证明力大小发表质证意见,此谓“三性两力”,可以从证据的形式、内容以及证据的来源、提供者的资质等方面去展开辩驳,不要把质证意见变成辩论意见。

  真实性,要求证据是真实存在的,并非伪造、臆造的。例如,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慢慢的变多得被作为证据使用,法官在庭审时需要查看手机这一原始载体。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一定要符合法定程序,证据的形式一定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民事诉讼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虽不如刑事案件严格,但如果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有一定的可能被排除使用。如在离婚案中,一方出轨,另一方取证时可能会对他人的隐私构成侵害。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被反咬一口,取证的方式就很重要。比如在房门外蹲守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便能作为出轨的证据。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且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发表质证意见时,不能仅仅表述不予认可,应简单表述不认可的理由。比如,对借条中的内容,即借款数额的内容真实性不予认可,理由是已经偿还部分欠款,但是在借条中没有及时扣除,并由相关证据佐证。

  提醒一点,对过了举证期限的证据,如果法庭要你发表质证意见,你的不予质证态度,将会成为你的质证意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同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也不委托代理人,在缺席审理的情况下,法官出于中立审判原则,不会帮你发表质证意见,可见,被告不出庭,损失很严重。

  当法官确认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补充后,会视情况向原、被告双方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法官发问结束后,原、被告双方可就法官未提问的、己方认为有必要的问题询问对方。

  发问是个重要环节,在证据缺失情况下尤其重要,能够使用不同的发问方式,让案件情节在法官面前还原,注意,发问的目的不是让对方难堪,发问的听众是法官,好的发问思路可以给法官以启发。

  根据法庭调查的结果,归纳争议焦点,并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归纳争议焦点的作用是双方举证质证、法庭发问、法庭辩论应紧紧围绕这个焦点,不能无边无际的发表意见。

  对于事实争点问题,要求在法庭调查阶段查明,而对于法律争点的意见,则要求在法庭辩论阶段中发表。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客观上存在界分的困难。很多时候,当事人在发表质证意见时,不可避免地要对法律问题做多元化的分析。因此对于法庭调查阶段已经提出过的事实依据和辩论意见,此时可以简单带过。重点分析有关规定法律,并对对方的观点、理由来反驳。

  法庭辩论应紧紧围绕法庭刚刚查明的事实和争议焦点展开,尽管有些当事人提前准备了辩论词,但是难免有遗漏,没抓到重点,所以不建议当庭宣读准备好的辩论词,事实和法律如果复杂,建议庭后结合庭审笔录提交补充的辩论词,不要匆忙口头辩论。

  在这个阶段,有些法官会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代理人应从委托人利益最大化角度,全盘考虑是不是调解,即便不调解,也不要激怒对方。

  特别提醒,家事案件,代理人不能发表不当言论,激化双方矛盾,当事人现在虽然对簿公堂,但毕竟曾经是一家人,有血缘关系,一旦他们关系缓和,倒霉的是代理人。曾经有位同行,代理离婚案,刚出法院大门,就被对方当事人砍伤,虽然对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但是哪个代理人愿意领这份赔偿金呢?

  法官宣布“今天的庭审到此结束”后通常会先离席,书记员会留下来打印庭审笔录。一般先由原告核对,原告及其代理人需在笔录的每页下方签名,最后一页签名并注明当天日期;之后再交由被告核对、签名。双方都签名后,代理人可以拍照留存,便于复盘。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时效期限从你收到法律文书开始计算。作为代理人,如果收到一审判决书,而自己出差在外,一定要同事或者助手帮助打开重要邮件,避免错过上诉期间,在我周边有过这样的事情,律师错过打开邮件,错过上诉期限,被当事人投诉,如果收到的是电子文书,要立即输入验证码打开,否则过一会就忘记了。所以,授权律师代收代签法律文书也有风险。

  作为当事人,自己不在居住地常住也要注意,一旦收到法院的文书,及时打开,错过时效,就麻烦了。

  总之,诉讼既要专业,也要经验,既要智商,也要情商,既要诚实守信,也要欲言又止,既要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也要回应对方的合理期待,专业提炼、现场发挥、语言表达、时间控制等要素,需要当事人、代理人全面能力的体现,不是APP、小程序等免费法律咨询平台能够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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