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审议法律案我的建议就被采纳”

发布时间: 2024-07-27 22:15:13 | 作者: 感情测试|

  《广州律师》杂志主编陈舒已经是连任三届的老代表了。她曾任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主任、广州市律师协会会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律师的职业底子和高度的责任感,让她的建议议案真实反映社会需求,质量都很高。近年来,她提出的制定物权法及修改国家赔偿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建议或议案,被一一采纳。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后的出境入境管理法对她提出的26条建议几乎是全部采纳。12年的代表履职中,陈舒记忆中始终难以忘怀2003年她第一次应邀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经历。以下是她的口述实录:

  2003年,是我当选全国人大代表的第一年。让我没想到的是,当年8月18日,我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的电话,邀请我列席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并告知我就这次会议要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等法律案在当地进行调研,做些准备。本来我已安排前往香港出差,但难得有这么好的机会履行代表职责,我立即向领导申请,改换其他同志前往香港。

  由于我是律师,平时比较关注立法动态。自从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对网络、报纸、杂志各种媒体相关的讨论,我都十分关注。于是,我抓紧时间,把这些收集到的资料综合整理,对行政许可法在立法过程中讨论过的重点、热点问题进行研读,希望可以对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起到一定的帮助。当年8月22日至27日,我与其他5位代表一起列席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我被分在第一组。

  22日下午拿到法律草案,当晚我就开始认真研读。我感到全国人律委对行政许可行为中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焦点问题、难点问题都已经看到、想到,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和办法。之后,我将事先收集好的有关学者、专家及社会讨论意见作比较,找出差异。对各条款之间的内容做比对,考虑其合法性、合理性、连贯性和可操作性,为自己能有的放矢地发言做好充分准备。

  我的建议一个是关于防止行政机关“不作为”会给申请人造成损害的问题。现实中固然有滥设行政许可权力寻租的问题,但是反过来也要注意“猫不捉鼠”造成的损害。因此,我建议把行政许可法草案第六条修改为:“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机关应当实施行政许可而不作为,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损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另外一个建议是关于公众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的可行性分析。草案规定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同时又在其他条款中有限制规定,导致条文前后有矛盾,不协调。实践中行政机关监督检查的记录可能会更多地涉及被许可单位的商业机密,其不愿意被公众查阅。同时,对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限制条款,可能会给予政府部门限制公众知情权的借口。因此,我建议考虑这一些状况,删除草案中的限制性规定。加上其他两条建议,共四条建议。

  在这次会议之前,行政许可法已经经过了九届和十届两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但是在本次会议上每位委员审议时仍然一丝不苟,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意见。全国人律委员会的委员们更是不辞辛劳,反复修改,在本次会议上就提出了两次修改后的审议稿,最后该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以151票赞成(仅有一票弃权)通过。行政许可法经过四审通过,这在当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还是不多的。我看到最终的法律规定,发现了自己提出的一些建议被采纳,十分高兴。

  通过参加此次会议,我切实感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所有法律案和审议事项的审议都是十分认真和严谨的。会议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时,委员们很严肃地指出部门立法的痕迹太重、草案没有与时俱进等问题。由于我担任过银行的法律顾问,处理过多宗金融法律事务,其中感受很深的是各银行之间不能互通共享客户资信资料,各银行之间互相设置壁垒,使一些不良分子乘机在多家银行恶意借贷形成银行大量不良资产。在审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时,我提出了建立银行同业间客户资信资料共享系统的建议,并对客户资信保密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稳定,不受政府部门的过多干预,我还建议对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客观独立性在人民银行法中专列一条,以保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能够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而不仅是按照行政领导或行政机关要求发表意见。

  初审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人民银行法修正案草案交由全国人律委继续研究修改。

  这次列席,短短6天共有12项议程,其中4项法律案,表决事项有9项。我粗略统计了一下,会议的文件有62份之多,摞在一起足有十公分厚。星期六、星期天也不休息,连续作战。本次常委会会议,仅会议简报就有27期,可见发言之踊跃。

  这次亲身参与国家立法,使我的自豪感油然而生,成为我一生中最难以忘怀的记忆,也让我更深切体会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以及人大代表的职责。值得一提的是,那次常委会会议后,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特意请我们6位代表吃饭,他对我们的发言予以肯定,并鼓励我们肯定要畅所欲言。

  12年间,我至少列席了11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于我而言,每一次列席都是难得的机会。现在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的人数慢慢的变多,这充足表现了对代表的重视和尊重。同时,除了列席常委会,我也慢慢变得多地被邀请参加全国人律委、常委会法工委的座谈会。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在此之前我受邀参加了小型座谈会,我的意见被立法解释所采纳。

  这些年,我真切地感受到大家对代表的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把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作为充分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举措,同时形成和完善了一套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和办法。而对代表建议,各级承办单位和督办单位也尽心尽责办理,不再停留在“文来文往”阶段,而是更注重如何把代表关心、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或民生事项落到实处。

  代表履职的外部环境已经越来越完善,这更加要求人大代表一定要提高自身履职能力。作为一名全国人大代表,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这个敏感性的前提就是爱国。只有热爱自己的祖国,热爱生长在这方土地上的人民,才能有这个敏感性,才能不辜负“人民代表为人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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