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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咨询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 2024-05-27 18:33:21 | 作者: 服务内容|

  本《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咨询服务协议》(下称“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7年【】月【】日(下称“本协议签署日)在上海签署: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以光伏电站投资、交易、融资,并提供光伏系统设备供货,及光伏系统技术咨询、技术开发为主营业务的一家系统集成商,致力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发合乎条件的光伏电站项目并提供投融资服务。

  2、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一起发展的目标,甲方拟就()区域户用光伏电站项目、()区域工商业项目的开发运营事宜委托乙方提供项目开发及商务咨询服务,且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服务。

  1、咨询服务事项:甲方委托乙方以协助甲方开发()户家庭屋顶光伏电站(下称“户用光伏项目”),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甲方参与投资建设光伏项目过程中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咨询服务。

  2、除非本协议另有相反约定或本协议双方另行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服务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18年【】月【】日(下称服务期限)。

  (1)、容量目标:本协议服务期限内,乙方应协助甲方完成不低于­­­­­­­­­­­()户用光伏项目;

  (2)、电价目标:本协议约定的光伏电站,乙方应保证所开发区域当地上网电价符合要求。

  (3)、需要发改委和电力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备案审批文件的必要条件沟通并资料送达;;

  2、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国家政策调整、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甲方与乙方约定的服务费调整或者终止 ,甲乙双方承诺互不追究责任;

  (1)、为避免歧义:因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人工费等所有费用,均有乙方自行承担,和甲方无关;

  (2)、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收取费用依据法律需要缴纳的所有税费,有乙方自行承担;

  (3)、甲乙双方仅为合作伙伴关系,甲方不承担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商业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合同劳务纠纷。

  (1)、原则上以投资公司官方网站公告为准。特殊情况,有乙方书面提出申请,报送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后,项目公司(安装商)到达现场安装好,电力局安排电工挂电表为起始时间,有甲方向乙方支付其第一期咨询服务费,相当于咨询费总额的30%,最低50户起乙方可提出申请;

  (2)、乙方协助项目公司(安装商)完成并网并协助业主签订购电合同后,在投资方网络站点平台后台实时运营正常10个工作日,根据投资方的规定,有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期咨询服务费70%并扣除前期乙方申请的差额。

  1、甲方作为国内光伏一线知名品牌,乙方应在宣传推广中积极主动的建立良好的美誉度,决不可口头或者书面损害甲方的品牌声誉,一经发现,甲方可终止合同并停止发放乙方的所有服务费(佣金),情节严重的,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的员工、合作者不得擅自使用甲方的LOGO和品牌标示,更不可私自以甲方的名义对外承接业务,如有需要应通过乙方的负责人向甲方提出申请。

  (1)、甲方安排项目公司(安装商)与乙方对接,配合乙方参与商务沟通技术支持;

  (1)、乙方应敬业爱岗,有职业操守,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遵纪守法,信息资料真实,不得伙同业主以及其他第三方采取隐瞒、漏报等方式欺骗甲方;

  (3)、乙方的业务人员、合作商在商务推广中不得恶意营销,夸大或者捏造事实,错误引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或者甲方以及甲方投资公司声誉受损,涉及到精神损害和经济利益受损的,乙方应为此承担所有责任。

  (2)、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造成其他第三方损失的,有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其他第三方追究到甲方,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足额赔偿。

  (2)、原则上,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好,可以延期60天,仍然协商不好,可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有甲方指定);

  (5)、仲裁委员会委员应获得甲乙双方的谅解,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甲乙双方均可申请该委员回避;

  (6)、双方在争议发生和仲裁结果出来之前,均应按照协议履行职责。如本协议的条款有违反中国法律的,则该条款为无效,其他条款不受影响执行。

  未经甲乙双方书面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撤销和解除本协议,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的投资公司变更和发生临时终止业务或永久终止业务不在此项限制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如火灾、水灾、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战争、政府政策变动、政府强制措施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互补承担违约责任,并可依据这一些影响而延长或履约时间,双方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前或者不可抗力终止后,有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应承担责任。

  双方的联系地址电话以具体办公地点为准,所有文书的送达以快递签收日期为准,因签收人变动和其他主客观问题导致文书遗失、损毁、未收,有签收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和文书送达地址发生变动的,应提前7个工作日通过邮件或者书面文件告知对方,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有责任方承担。

  阐述:以下利益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股东、股东亲属、管理者、员工、合作者、代理商等。

  (1)、甲乙双方特别约定,甲方不得与乙方利益关联方或乙方股东关联方签署同等或相似本合同的协议或者口头协议,如有违约,甲方最低支付乙方违约金10万元。

  (2)、甲乙双方特别约定,乙方不得与甲方利益关联方或甲方股东关联方签署同等或相似本合同的协议或者口头协议,如有违约,乙方最低支付甲方违约金10万元。

  2、本协议有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生效。本协议壹拾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上的约束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不成功协议,补充协议在于本协议不冲突的前提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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