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取证难到自诉难整治网暴“按键伤人”需破解几重困境?

发布时间: 2024-07-12 10:23:08 | 作者: 华体育app官方|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郑宁。受访者供图

  从寻亲男孩刘学州到粉红头发的郑灵华,再到近日的武汉坠亡母亲,近年来网暴事件频频发生,造成的个体悲剧也让“严惩网暴者”呼声走高。

  惩治网络暴力、加强网暴治理将有专门的司法文件。6月9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起草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

  司法机关联合发布惩治网暴文件有望起到怎样的效果?涉网暴刑事自诉案件立案难等问题是不是能够得到解决?平台恶意引流、炒作等问题如何破解?针对以上问题,南都记者正常采访了多位专家学者、曾代理网暴案件的律师作出观察和剖析。

  两高一部在对征求意见稿起草的介绍中提到:为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起草了征求意见稿。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郑宁告诉南都记者,近年来网暴现象尤为突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网暴具有大规模传播性和巨大伤害性的特点,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个人隐私信息等,严重的会导致他人的一些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社会性死亡。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是司法机关首次联合对网络暴力治理作出积极回应。

  南都记者关注到,去年以来,网络暴力对个人的伤害也引起中央多部门的关注。去年11月,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就网络站点平台在治理网络暴力中应承担的责任做出规定。

  在去年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检察机关首次探索自诉转公诉帮助当事人维权,最高检将此定为指导性案例在全国推广,称“该案降低了公民的维权成本,拓宽了网络暴力受害人维权的途径”。其后,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法、最高检工作报告中,都将网暴治理写入报告内容,称将“坚决惩治网暴‘按键伤人’”“让人格尊严免遭网络暴力侵害”。

  “在此背景下,两高联合公安部发布征求意见稿,是重点议题的延续,也是对近期更多网暴热点事件的有力回应,体现了司法部门完善网暴治理体系建设的坚定决心。”曾代理网暴案件的律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琮向南都记者谈到。

  在赵琮看来,征求意见稿的一大亮点,便是强化了国家侦查、公诉力量的介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网络暴力的社会危害,坚持严惩立场,依法能动履职,为‘网暴’受害人提供充分法律救济。”即通过督促公职部门依法履职,改变受害者仅能自力救济的现状,积极启动对网暴者刑事责任的探索。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对于网暴治理,有观点认为我国法律体系中尚无专门针对网络暴力的专门立法、专门条款。征求意见稿直接回应了“治理网暴是否有法可依”的问题。

  郑宁关注到,征求意见稿中逐一梳理了现有刑法、刑诉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适用惩治网暴行为的条款,同时还明确了一些网暴犯罪行为的入刑标准,释放出对网暴严惩不贷的信号。

  南都记者关注到,在此前多起网暴案件中,受害人遭遇网暴希望以诽谤罪或侮辱罪提请刑事自诉,但这类案件的立案门槛较高,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时,在认定侵权主体、网络调查取证、固定证据等多个环节都会遇到门槛和难题。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落实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就网络侮辱、诽谤提起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害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能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公安机关应该依据人民法院要求和案件详细情况,及时查明行为主体,收集相关侮辱、诽谤信息传播扩散情况及造成的影响等证据材料。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经公安机关协助取证,达到自诉案件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立案;无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说明情况。

  这些规定,在江歌妈妈网暴案件代理律师、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鸣看来,堪称“全文最大亮点”。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实施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能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曾鸣向南都记者介绍,由于网暴受害者取证困难,往往很难在法院自诉立案,而在专门明确公安机关协助取证的责任后,未来在实践中将有效帮助网暴受害者自诉维权。

  此外,刑法还规定,诽谤罪如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可当作公诉案件刑事立案。此前非常关注的“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出轨案”中,也是基于这一规定,检察机关介入,该案由刑事自诉案件转为刑事公诉案件。

  “网暴案件自诉转公诉,一直是各界持续呼吁的问题,检察机关的及时介入将在很大程度上维护网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赵琮告诉南都记者,重大网暴案件中,诽谤、侮辱信息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格权,还会通过信息网络给广大公众以不安全感,导致互联网空间的秩序混乱,成为公权力介入的重要原因。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从立案、取证、公诉、公益诉讼、司法监督多个角度强调了国家公职力量在网暴案件中的介入和作为空间,覆盖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必有利于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的衔接。

  在网暴事件中,往往呈现谣言或不实信息一旦传开,受害人便深陷网络暴力旋涡,短时间内难以停下的现象。

  南都记者关注到,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在网暴案件中可依法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这在此前的网暴案件实际应对中,还较为少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权利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郑宁解释,“人格权侵害禁令”源自民法典997条,这一制度设计旨在为公民提供更及时的救济,及时帮助受害人止损、挽损。但人格权禁令有明确的适用情形,即强调损害是具有急迫性、严重性,不可修复性,不可逆转性,也就是对于造成无可挽回重大损失的严重侵犯权利的行为,才可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长期关注网暴治理的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陈碧也向南都记者谈到,“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引入,可被视作为打击网暴的一个标志性动作。“人格权侵害禁令类似于诉前保全的性质,在网暴案件立案之前,先让施害方删除信息、停止网暴行为,以降低对受害者的损害。”

  结合近年来的网暴现象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情况,陈碧介绍,在实践中,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够发挥的实质性作用可能有限。“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需要耗费一段时间,不如直接向平台举报删除,相对能够更快速地减少对受害者的影响。”当涉事双方,包括平台针对相关网文内容的性质存在争议,不愿自行删除,这时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才有意义。

  南都记者关注到,几乎在每一起网暴案件发生后,都有对网暴治理、网络站点平台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讨论。

  有评论指出,在网暴中,网络站点平台责任不可推卸。每一次网暴事件,对网暴者来说是一场狂欢,有些自媒体发表攻击性言论就为了获取更多关注以此收割流量红利。网络站点平台方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也是为网暴者提供了实施暴力的便利条件。

  南都记者通过调查了解到,中央网信办《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要求,网络站点平台如发现网暴现象,应对网络暴力信息采取限制流量、屏蔽删除或断开链接等措施,对违规涉事账号及其关联账号进行处置;还要求网络站点平台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等。

  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也对网络站点平台的责任做出明确:依法惩治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基于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目的,对于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赵琮向南都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上述规定,在平台合规性方面相对宽松合理。一方面,平台用户基数量巨大,不能要求平台承担言论审查的一般性义务,需避免损害;另一方面,平台应对舆情进行积极监控,在重大热点事件中积极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严格禁止刻意引流、炒作的情形。

  杭州女子取快递出轨案代理律师、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晶晶向南都记者谈到,去年以来,网络站点平台在网暴治理方面相继积极出台了多项改进措施,律师向法院起诉后,平台方面也都提供了网暴侵权用户的注册信息。但他也曾遭遇有些地方的运营商不接受调查令,一定要求法官亲自前往用户手机号所在地区的运营商调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这也是一种变相的阻碍。

  曾鸣则认为,当前网络站点平台在治理网暴中的作用尚未充分的发挥,一些网暴者受到治安处罚或是被诉侵权、刑事犯罪后,仍可以在同一个平台申请新的账号,“改头换面”重新再来,账号的发言次数也没有一点限制,这就可能会引起网暴的重复发生,建议网络站点平台进一步建立相应的“网暴黑名单制度”,有效惩治网暴。

  在呼吁惩治网暴的同时,也有公众表达担心:惩治网暴保护他人名誉,是否会影响公众的发言自由?

  南都记者关注到,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作出专门规定:“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赵琮介绍,上述规定也提醒司法行政机关,在司法执法中,应当格外注意区分“网暴”与评论、批评之间的界限,在保护当事人名誉、预防不良结果的同时,还避免不当压缩社会公众的发言自由。对模糊地带中的大量发言、随波逐流的公众言论等采取更为宽容的态度,网暴事件所体现的“群体性”特征很难也不应该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规制。

  赵琮还关注到,网暴案件中存在“法不责众”现象,既源于网络发言潜在危害大、违法成本低,也是由于因果关系的论证困难所导致的。在重大网暴事件中,基本难以准确认定某一特定言论与最终不良结果之间的直接联系,需要受害人本人的指证确认,即使转入公诉程序,也是证明链条上潜在困难最大的一环。

  谈及网暴治理的完善方向,郑宁建议,应当普遍建立网暴受害人的心理干预机制,帮助受害人认识到互联网舆论的多元性、网暴的危害性,学习怎么样保护自身,增加心理干预志愿服务组织的水平。此外,我国网民的网络素养的教育还尤为欠缺,尤其要从未成年人抓起。

  陈碧则建议,根据既有的司法实践,可以总结一些有效的取证、维权方法,整理出“防网暴指南”“网暴维权指南”等,向社会公众推荐和科普,鼓励公众遭遇网暴情形时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隐私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罪定罪处罚。

  ●将网络暴力延伸至线下,对被网暴者及其亲友实施拦截辱骂、滋事恐吓、毁坏财物等滋扰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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