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调查取证

发布时间: 2024-06-03 21:00:52 | 作者: 华体育app官方|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指律师在承办刑事案件过程中,调取、收集、核实能够证明嫌疑犯、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等证据材料的权利。因此只有律师作为辩护人才有调查取证的权利,而非律师辩护人无此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能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一)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核检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嫌疑犯、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二)辩护人收集的有关嫌疑犯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我国刑事司法改革在刑事诉讼举证、质证、认证制度方面已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对抗思想的合理因素,但另一方面取证制度仍保留传统的职权主义色彩,控辩双方取证显现明显的不平等对抗。

  以现行刑事诉讼法为例,该法第九十六条仅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具有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诉、控告权,申请取保候审权,了解涉嫌罪名权和会见权,并没有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存在着妨碍侦查的极大风险。而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此有了较大突破。该条款除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能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外,还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款并没有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排除在侦查阶段之外。

  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律师能够准确的通过嫌疑犯及亲属所提供的案情,根据自已对案件的分析,通过调查取证,收集证明嫌疑犯无罪、罪轻和减轻处罚的证据,以使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及时全面调查案情,提出对嫌疑犯有利的侦结意见和审核检查起诉意见。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能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辩护律师申请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并签发准许调查书。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辩护律师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辩护律师不宜或者不能向证人或者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并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辩护律师提出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申请的理由,列出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能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当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调取证据。

返回列表
+ 微信号:wzh473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