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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5消费维权热线】专家为你解读《电子商务法

发布时间: 2024-03-21 21:25:58 | 作者: 情感课堂|

  上个星期五《12315消费维权热线》上线单位是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工作人员朱豪南现场向听众朋友解读了新颁布的《电子商务法》。

  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7.85万亿元,同比增长30.8%;网络零售额超过1.3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6.3%;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间接带动就业人数超过1500万人。

  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预测,到“十二五”末,中国网民总数将达7亿人,电子商务交易额、网络零售交易额将分别增长至18万亿和3万亿元以上,中国将成为全世界顶级规模的电子商务市场,电子商务产业将成为最具发展的潜在能力、最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

  与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实践相比,当时我国尚未对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立法,在电子商务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不少问题,尤其是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亟待明确。在此背景下,《电子商务法》作为我国电子商务领域一部综合性、基础性法律应运而生。

  《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共89条,分为总则、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电子商务促进和法律责任六大块,对科学合理界定电子商务法调整对象、规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权利、责任和义务、完善电子交易与服务、强化电子交易保障、促进和规范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加强监督与管理、实现社会共治等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合理规定。

  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解读:本条文将电子商务经营者分为“平台”和“平台内”经营者两大类,至于“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属于“其他电子商务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如微信小程序等;通过其他网络进行活动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相关服务者,如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支付服务经营者等,应该遵守《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不有必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12月3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其中,电子商务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允许其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

  解读:此前,个人卖家无须进行工商登记,长期处在监管外围。这一举动被一致认为提高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入驻门槛,可能会影响个人卖家开展电子商务的热情。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适时出台该意见,对电商经营者的登记要求做细化,规定电商经营者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将经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很好地契合了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但应当注意的是,该规定仅限于拟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电商经营者,企业类型的电商经营者并不适用,且该登记仅限于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不得用于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实际申报纳税。

  解读:本条第一款是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义务的确认,这种纳税义务与充实线下传统的经营者是平等的、一致的,体现了在税收问题上线上线下平等原则。第二款则是规定了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纳税义务问题,但需要强调的是,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不代表不发生纳税义务,在其营业额达到收益纳税义务的基准时,就应当办理税务登记,按照实际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来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完整信用评估制度,公示信用评估规则,为广大购买的人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花了钱的人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解读:上述法条对电商“虚假评论”的现象作出了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否定了电子商务平台删除消费者评价的权利,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更有助于消费者更全面、客观的辨别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

  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七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搜索出来的结果,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搭售商品、服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上述法条对电商“商品搭售”的现象作出了有明确的目的性的规定,并明确了法律责任。但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条文并不反对套餐式销售,关键是要说清楚不能让我们消费者默认勾选。搭售行为在电子商务行业中大多数表现在生活服务类平台集中出现,改善这一现象不仅需要商家明确规范、坚守底线,更重要的是消费的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积极维权,否则只会助长平台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解读:上述条款是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管理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平台对于进入平台进行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其他主体,有身份信息收集登记检验等义务。这一义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对接,主要目的在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现实生活中,平台对这一义务的履行存在很大问题,导致严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及监管上的难题,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措施以外,就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把好入门关,监管、维权等消费问题都会减少。

  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解读:上述条款规定了平台经营者的数据保存义务和不履行该义务的法律责任,这一义务与平台协助消费者维权的义务,以及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相联系。这一义务类似于“在自己经营场所安装监控”,在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协助查明发生的事件真相。

  (八)砍单:指消费的人在网上下单并支付货款后,迟迟收不到货,甚至被电商单方面取消订单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这一条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相呼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方法强制交易。“砍单”行为的根本杜绝,平台方面需设立一些制度性的方法,否则如果出现“双十一”大促爆单情况,商家就会钻制度空子。目前,电商“砍单”已有向其他互联网消费领域扩展的趋势,如消费者订了机票、酒店后被商家单方面取消等。如果电商“砍单”问题得不到有效遏制,将会损害更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整体的信誉度,都将有不利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还可以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依规定使用环保包装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解读: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特别是在平台大促活动中,卖家不能以订单量大等因素为由推迟发货(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此外,快递柜、快递网点、菜鸟驿站的出现为快递行业“最后一公里”问题的解决提升了效率、降低了成本,但快递员将包裹放置代收点或快递柜,对于消费者来说早已屡见不鲜,但是快递公司未经收件人允许将包裹放置代收点或快递柜显然是不合理的。

  节目预告:6月21日星期五《生活面对面•12315消费维权热线》上线单位:屯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消费问题的听众朋友可以在上午11:00----12:00通过热线现场参与节目与嘉宾直接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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