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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网购手机货不对板怎么办?本案例教你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4-08-04 09:40:12 | 作者: 情感课堂|

  李某于2023年11月在某APP网购一台价值2144元的手机。产品验机报告和商家客服宣称系“原装正品、无拆无修,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及质保1年”,李某与网络店铺客服聊天确认产品信息属实。李某收到手机后,在使用时发现产品存在屏幕异常问题,后经厂家售后检验测试发现,手机曾于2023年10月在某客户服务中心有过售后记录(内外屏均碎裂),该产品并非原装正品,

  经法院主持调解,在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原告李某退还某公司某品牌手机一台;二、由某公司退还原告李某购机款2144元并赔偿原告二倍损失4288元,两项合计6432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商品的性能和售后服务系消费者买产品需要仔细考虑的重要因素。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因此,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一定要向消费者如实陈述产品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介绍和隐瞒真实情况,对于有别于普通产品的产品,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一定要尽到提醒义务,避免消费者产生错误认知而买产品。消费的人在与网络站点平台卖家的交流过程中一定要问清楚产品情况,避免含糊不清,收到产品后要仔细核对产品状况是不是与卖家描述相符并及时留证。

  当合法权益受损时,要第一时间向平台反馈协商,协商不成的也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遭遇网购纠纷时,该去何处维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它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发生网购纠纷时,除买卖双方有约定外,消费者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卖方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货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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