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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省工商局近三个月收到微信购物咨询投诉电线件 顾客遭受维权难

发布时间: 2024-07-10 09:06:40 | 作者: 情感课堂|

  跟着微信的广泛应用,微信朋友圈也被“微商”充沛发掘,不少人都曾被各种奶粉、化妆品、食物的兜销信息刷屏。一部分人出于朋友之间的信赖会挑选使用微信圈购物,但随之呈现的生意胶葛也日益增多。记者从海南省工商局12315消费投诉告发调停处理中心得悉,该中心近三个月就接到了261件关于微信购物的咨询和投诉电话。

  但令工商人员和购物者为难的是,工商部门无法依据《顾客权益维护法》来维护购物者的权益,买到冒充伪劣产品的购物者大多只能自认倒霉。

  近来,海口市民陈女士向工商部门反映,其在朋友圈看到有“微商”朋友在出售山东苹果,声称“新鲜、不打蜡、甜美多汁”。但使用微信红包付出货款后,陈女士收到了一箱显着比宣扬图片个头小并且不新鲜的苹果,要求退货退款却遭对方回绝。而另一位张小姐向12315投诉称,自己使用微信红包付出购买小狗的货款后,商家迟迟不发货,通过一再敦促后自己却被拉黑,张小姐感觉自己被骗了。

  最近三个月,省工商局12315消费投诉告发调停处理中心就接到关于微信购物的电线件,但工商部门却大多无法协助购物者有用维权。

  顾客购买产品有胶葛后,一般会挑选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维权,而微信圈买到冒充伪劣产品却往往维权无门,这究竟又是为何呢?

  省工商局12315消费投诉告发调停处理中心担任人和记者说,微信圈购物是一种新式的消费方法,我国现在没有有相关针对“微商”的法令和法规出台。并且大部分个人注册的“微商”归于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誉担保、无第三方生意生意渠道的小店,其出售主体为个人,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私下生意,不适用《顾客权益维护法》。

  该担任人介绍,假如微信朋友圈内的出售主体是企业,进行过工商登记,具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证件,那么就归于《顾客权益维护法》中的经营者,受《顾客权益维护法》的维护。依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则,经营者有诈骗行为的,依法应向顾客进行补偿。一般补偿的金额为产品价款的三倍,补偿缺乏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但条件是微信购物中出售一方有必要是企业,才适用《顾客权益维护法》。

  省工商局相关担任人和记者说,假如购物者发现“微商”在出售进程中有违法或侵略权力的行为,则可依照相关民事法令处理,如《合同法》、《侵权职责法》等走司法途径,要求对方承当违约或侵权职责。别的,假如触及刑事犯罪的,则可能会涉嫌出产出售伪劣产品罪、侵略知识产权罪等方面的相关罪名。“微商”存在虚伪宣扬的,工商部门则可按《广告法》的规则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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