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版 刑事案件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 2024-05-20 19:42:51 | 作者: 婚姻咨询|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核检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决胜于庭前,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工作的质量将直接影响辩护效果的实现。本文将系统归纳刑事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具体工作,承接前文《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工作流程》。对于刑事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才介入案件的,有关委托手续、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研究案件罪名及辩点的流程不再累赘,如需了解可参见前文。

  2. 持律师事务所信函、授权委托书及律师证;复印卷宗,或带上便携式扫描仪、相机、足够容量的手机现场拍摄卷宗,或带上U盘拷贝电子卷宗(如有电子卷宗);

  7. 如研读卷宗过程中发现证据有疑点、关键信息拍照或复印不清晰,需要再次到法院查阅的,应电话预约并告知需要查阅的卷宗编号。

  2. 涉嫌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别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7. 技术性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人有没有鉴定资格、检验判定的结论及其理由等;

  9. 有关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证据之间及证据本身的矛盾与疑点;

  10. 相关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所述的犯罪事实及情况,有无矛盾与疑点;

  (本文为审核检查起诉阶段的程序性归纳,对于以上法律文书的撰写要点不再展开。)

  3. 需提前准备好的资料:(1)授权委托书;(2)律师会见在押嫌疑犯介绍信(需写明律师执业证号、联系方式);(3)律师执业证、实习律师证(如实习律师一同会见);有些地方实习律师会见是需要侦查机关或者看守所同意的;(4)身份证(差旅及别的需要);(5)笔、纸、印油等办公用品若干;(6)交流提纲;(7)《准予翻译人员参与会见的同意函》(如有,需由检察院出具此函件)。

  1. 会见手续(递交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出示律师执业证,登记在押嫌疑犯及律师信息);

  3. 完成会见笔录后交嫌疑犯阅读或向其宣读,问是否有补充或修改,确认无误后由嫌疑犯签名、按捺指纹;

  5. 向嫌疑犯核实证据,听取其对相关证据的意见(对书证、物证进行辨认,告知鉴定意见、嫌疑犯与被告人陈述不一致的地方),如果嫌疑犯的陈述与卷宗记录不吻合,应询问真实情况,并要求就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进行解释;

  6. 了解办案人员对嫌疑犯揭发他人重大犯罪事实等立功情形的调查情况;

  8. 了解嫌疑犯被采取强制措施过程中其人身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办案人员等是不是真的存在逼供、诱供;

  1. 通过核实证据使嫌疑犯了解、掌握办案机关认定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1. 面对监管人员或侦查人员无理阻挠,应运用法律和法规维护自身权益,也可以随身带上法律和法规,在必要时以法条进行辩论;

  3. 面对嫌疑犯的谎言,不必指责,但应告知他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以及告知他其供述将在庭上质证、核实;

  4. 对嫌疑犯及其家属的违规要求,应以法律和法规说明后果以及对本案的影响;

  6. 会见时与当事人谈话需根据其文化程度、阅历等综合因素,用最直白最清晰的语言交流。

  调查取证权是法律赋予刑事律师的一项权利,本贯穿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但审核检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办案机关收集、掌握的证据有一定的了解,此时的调查取证更具有方向性。

  2. 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相关材料的,应经他们同意,并经检察院许可;

  3. 向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但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在调查笔录上记明;

  4. 调查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好调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

  5. 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原件,无法提取原件的,可以复制、拍照或者录像,并附证据提供者的证明。;

  6. 在证据收集后尽早告知办案机关,并格外的注意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式、效力,保护好证据原件,防止灭失;其中,收集的有关嫌疑犯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检察院;

  7. 证据不宜由律师调取的,或者证据完好调取的难度较大的,应申请检察院取证。

  2. 笔录内容应当有律师身份的介绍,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律师对证人如实作证的要求,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的说明;

  4. 经被调查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确认无误、无需修改后,签字并按捺指纹(盖章)确认;

  在研读案卷材料后,可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相关的意见,供检察机关在起诉时参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司法实践中较为常用的是拘留、逮捕和取保候审,拘传和监视居住较少采用。下文主要探讨申请取保候审的工作流程。

  1. 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注: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嫌疑犯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1. 期限届满。《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期限最长不允许超出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允许超出6个月。

  2. 保证方式及条件、保证金退还(《刑事诉讼法》第66、67、71条);

  3. 保证人、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68、69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嫌疑犯代理申诉、控告(《刑事诉讼法》第36条)

  1. 侵犯嫌疑犯的人身权利和人身自由。如刑讯逼供、监管人员不作为致使嫌疑犯被关押人员殴打;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 侵犯嫌疑犯的财产权利。如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3. 侵犯嫌疑犯的程序性权利。如辩护权;知情权(告知回避权、聘请律师权利、鉴定意见、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侦查终结的结果、补充侦查后的结果)。

  向办理本案的人民检察院申诉或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核检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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