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法庭证据的取得有什么途径?

发布时间: 2024-04-13 23:46:53 | 作者: 婚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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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据对案件的判决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双方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质证就是辩论的过程之一,那么诉讼过程法庭证据的取得有什么途径?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大家进行一定的解答,以供各位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庭证据取得的途径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常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嫌疑犯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嫌疑犯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嫌疑犯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相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种原因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方法,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相关的人身进行检测验证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方法,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一般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在大多数情况下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方面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仔细的检测,并作出检验判定的结论的活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诉讼过程中法庭证据的取得有什么途径”这一问题进行的解答,人民法院在诉讼的过程中,法庭证据取得的途径包括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两种。读者若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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