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发布时间: 2024-04-11 18:03:25 | 作者: 婚姻咨询|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中,常有存放于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委托的诉论代题人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能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调取。《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当采用书面申请的方式。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递交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公司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2)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内容;(3)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4)调查收集的证据要证明的事实;(5)明确的线索。

  根据新《民事证据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为保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中立性,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不能过分扩大,仅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相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最基本的实质性条件,除此之外,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还应满足必要性的条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根据该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存在关联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如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性,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的申请。该条规定的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消极要件,属于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调查取证申请的兜底性条款,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详细情况进行判断。例如,对于待证事实,审理案件的法官已形成较为充分的内心确信,无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不是真的存在、内容如何,均不可能对法官的心证基础产生动摇的,应属于这种无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情形。再如,待证事实的查明与案件处理无关的,也应属于无调查收集证据必要的情形。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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