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专题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研读会要点来袭

发布时间: 2024-02-26 13:12:21 | 作者: 婚姻咨询|

  ②惩罚措施:对于恶意损毁书证或者实施其他使书证不能使用行为的情形,可以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②明确申请书内容:包括证人身份信息、作证主要内容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⑤设立证人具结制度:签署保证书并宣读(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若拒绝具结,则不得作证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对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妨碍证人作证和证人作伪证两种情形均规定了处罚制度,同时与证人具结制度形成了衔接,逐步加强证人作证的法律保护和对伪证的打击。

  明确自认适用的“诉讼过程中”包括“法庭审理中”、“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等阶段。

  ③删除了原规定第74条“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撤销自认情形。

  ①限缩对象:将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中的“事实”限缩为“基本事实”(包括对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有实质影响的事实);

  ②五个适用注意点:限定为大陆地区法院所作裁判;“裁判”限定为判决、裁定与决定;前后诉讼程序无特别的条件;可提供相反证据,但需达到推翻的程度;前案与后案当事人一致,推翻证明难度较大;

  ③适用思路:启动(当事人提出);审查(待证事实与预决事实一致、预决事实系裁判文书中确认的基本事实);质证(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举证);异议审查(是不是达到反驳或推翻程度)。

  将原规定中的“计算机数据”修改为“电子数据”,并增加第3款电子证据保全适用前款规定。

  (1)两个审查标准:①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②是否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或不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但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2)五个审查注意点:①存储磁盘、光盘等可移动存储介质是否与打印件一并提交,是否一致;②载明该电子数据的程序和环节是不是合乎法律,取证主体是否签名或盖章等;③制作、存储、出示电子数据的程序和环节是不是合乎法律,取证主体是否签名或盖章等;④内容是否真实,有无篡改、添加、拼凑等伪造变造情形;⑤出示的电子数据是不是是原件,如不是原件,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说明。

  ①五种情形: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③排除标准:上述五种情形(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电子数据内容(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张富泉副院长指出,学研新规定对于逐步推动民事审判程序规范化具备极其重大意义,并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学研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统一民商事审判证据规则裁判尺度,提高审判质效;二是要牢固掌握理论知识,熟悉繁杂的条文规定及适用情形;三是要加强法治宣传,做好化解矛盾、预防矛盾、信息互动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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