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纳米”)、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纳米”) - 本次担保情况:由公司为上述下属公司合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13,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担保,江苏纳米、天津纳米为公司的控股孙公司,其余股东未同比例做担保,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截至目前,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含本次担保)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53.51亿元,其中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其他方做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8亿元。无逾期担保。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不含本次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已超过上市公司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100%,被担保对象江苏纳米、天津纳米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基本情况 因担保发生频次较高,且子公司多在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及担保协议后结合实际用款需求分批提款,为便于投资者了解公司阶段时间内的对外担保概况,公司按月汇总披露实际发生的担保情况。2024年 11月,公司累计新增为下属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了总计 13,000.00万元的担保,详细情况如下:
担保人 被担保人 担保金额(人民币万元) 授信机构 担保类型 反担保情况 期限 --- --- --- --- --- --- --- 龙蟠科技 江苏纳米 10,000.0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连带责任保证 无 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天津纳米 3,0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连带责任保证 无 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合计 13,000.00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 2024年 4月 25日和 2024年 5月 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综合授信额度内融资做担保的议案》,预计自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合计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32亿元的年度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向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1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拟为自身或互为对方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做担保,担保合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120亿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江苏贝特瑞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5504675 - 注册资本:30,000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江东大道519号 - 法定代表人:沈志勇 - 营业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新材料研发技术;资源再生利用研发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贝特瑞(天津)纳米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4MA07871882 -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 注册地址:天津宝坻九园工业园区兴宝道9号 - 法定代表人:沈志勇 - 营业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池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新材料研发技术;资源再生利用研发技术;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为江苏纳米提供的担保 - 债权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北京银行(及按主合同约定取得债权人地位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分支机构)的全部债权,包括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伍仟万元整)以及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评估/鉴定/拍卖等处置费用、律师费用、调查取证费用、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等其他款项。 - 保证期间:主合同订立日(或主合同项下具体业务发生之日,以较早的为准)起至上述授信合同和具体业务合同下的最终到期日,具体以主合同为准。
2、公司为天津纳米提供的担保 - 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行 -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00万元 - 担保范围: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为下属公司江苏纳米、天津纳米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做担保支持,是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保障其业务持续、稳健发展。被担保对象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次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下属公司,控股孙公司江苏纳米、天津纳米的其余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低于10%,且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具有充分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上述公司的其余股东未同比例做担保。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的整体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经审批的担保总额为 125.8亿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364.41%。公司和他的下属公司已实际发生的担保余额为 53.51亿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比例为 154.99%,在公司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其中公司对下属企业来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52.11亿元,占公司 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 150.94%。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做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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