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御食园(430733):收购报告书

发布时间: 2024-06-12 20:30:37 | 作者: 调查服务公司|

  一、本报告书系收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依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收购人在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四、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内容进行的。除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收购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区D14区(凯丰城市广场)2#商住 楼2层A202

  许可项目:食品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 工;对外承包工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停车场服 务;国内船舶代理;船舶租赁;动产质押物管理服务;物业管理; 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餐饮管理;图文设计制作;市政设施管理; 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单 位后勤管理服务;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建筑装饰 材料销售;船舶销售;税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广告发布;企 业形象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 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破产清算服务;自有资金投资的 资产管理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财政资金项目预算绩效 评价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休闲娱乐 用品设备出租;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项目策划与 公关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办公用品 销售;包装专用设备销售;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海 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建筑物清洁服务; 国际船舶代理;船舶拖带服务;食用农产品零售;创业投资(限 投资未上市企业);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二、收购人的股权结构及控制关系 (一)收购人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汇瑞通科的股权结构如下图所示:注:邝小洋与庞丽萍为夫妻关系。

  邝小洋持有汇瑞通科70%的股权,为汇瑞通科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邝小洋,男,1961年9月出生,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身份证号码:9******,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最近5年主要任职:2001年7月12日至今担任北京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月13日至今担任洋浦天华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除持有公众公司27.89%的股份外,暂无其他对外投资的企业。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汇瑞通科70%股权外,收购人实际控制人邝小洋控制的其他核心企业如下: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符合股转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

  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不存在利用公众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且承诺不存在下列情形:

  因此,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公众公司的情形,具备收购公众公司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为公众公司股东,符合《投资者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受让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的资格。

  收购人为新设立的法人主体,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持有公众公司股份外,未开展其他经营活动,且成立未满一年,暂无财务信息。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23,279,582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27.89%),邝楠(系收购人实际控制人邝小洋儿子)担任公众公司董事,除以上所述,收购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2024年6月6日,汇瑞通科与曹振兴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汇瑞通科拟通过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曹振兴持有的公众公司7,208,833股股份(其中6,854,828股为限售股,354,005股为无限售流通股),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8.64%。此外,在曹振兴拟转让的股份过户前,曹振兴将其持有的拟转让的7,208,833股股份质押给收购人,同时将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收购人行使。

  御食园公司章程及本次收购方案不涉及要约收购条款,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要约收购的情形。

  本次收购前,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23,279,582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27.89%)。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持有公众公司30,488,415股股份(占公众公司总股本的36.52%),收购人实际支配公众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汇瑞通科成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公众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邝小洋。

  2024年6月6日,汇瑞通科与曹振兴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曹振兴同意以每股2.50元的价格转让御食园股份总数的8.635225%股份计7,208,833股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以每股2.50元的价格受让曹振兴转让的7,208,833股股份。

  本次股份转让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盘后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过户。

  曹振兴应转让御食园股份6,854,828股为限售股,暂时不满足交易过户条件。

  在股份过户前质押给受让方。双方签订7,208,833股股份的《股份质押合同》《表决权委托协议》,受让方于《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8个工作日内将质押股份转让款一次性转入三方共管账户。曹振兴收到转让款后5个工作日内双方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办理对应股份质押登记,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解除限售并解除10

  质押登记后 个工作日内通过股转交易系统盘后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股份过户。

  曹振兴收款账户为三方共管账户,由曹振兴、受让方及双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共同监管,共管期内,监管账户内资金双方同意与监管银行签定《协定存款协议》,所产生的收益归曹振兴所有。质押股份可交易时,质权人(受让方)使用此款通过股转交易系统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买入质押股份完成质押股份过户,使质押股份登记至受让方名下。

  不论何种原因转让方处置了质押股份,转让方须保证受让方最终以相同价格取得此7,208,833股股份所有权。

  曹振兴与受让方签订7,208,833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附条件生效且不可撤销。

  (1)过渡期内,受让方承诺,不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受让方的董事不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1/3;(2)过渡期内,转让方承诺,御食园不为受让方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御食园不得发行股份募集资金。

  (3)过渡期内,转让方承诺,御食园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御食园董事会提出拟处置公司资产、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议案,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过渡期内,如发生拟转让股份被冻结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或发生拟转让股份遭到任何第三人追索或提出权利请求的情形,转让方应在该等情形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并积极采取措施解除该等权利限制或追索,同时受让方享有本协议约定的该等情形下的受让方权利。

  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双方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期限进行股份交易过户,则该方为违约方。股份交割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当按照拟过户交易股份转让款总金额的千分之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拟转让股份转让款总金额15%的违约金。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本合同签署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2)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所引起的双方承担的全部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公证费、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2)《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质押合同》为本协议不可缺少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同时生效。

  2024年6月6日,汇瑞通科与曹振兴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御食园公司7,208,833股股份(或受托股份),占御食园股份总数8.635225%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包括直接的表决权以及因累计投票制度产生的表决权)、提名权和提案权、参会权及监督建议权等所有的股东权利全权委托受托方行使,该等委托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受托方是其唯一、排他的受托方,受托方同意接受前述委托。

  (2)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受托方有权依其自身意愿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2)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质押或处置公司资产的全部或任何一部分,以及指定和选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应由股东表决任免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提出股东大会提案,提出董事和监事候选人并以受托股份参加投票选举。

  3)代表委托方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由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和御食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表决权、知情权、质询权等合法权利。

  (1)双方确认,上述表决权委托不等同于其股份的转让,委托方仍拥有标的股份的所有权并就标的股份享有除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之外的其他权利(如收益分配权等财产性权利)。

  (2)本协议生效后,委托方不得再向第三方转让、赠与或者委托任何其他第三方管理受托股份。

  (3)上述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行使之委托权利系全权委托。受托方按照其独立判断,依据受托方自身意愿行使表決权,无需委托方另行出具书面委托书,无需委托方另行同意(无论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委托方对受托方(包括受托方代理人)就受托股份行使投票表决权的投票事项均予以认可并同意。

  (4)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因御食园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受托股份数增加的股份由受托方受托管理,上述增加部分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提名权以及提案权,将自动无条件并不可撤销地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委托至受托方行使。

  (5)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协议任何ー方出现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影响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情形的,其本人(包括其代理人)或其股东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仍应继续遵守本协议关于权利委托的约定。

  (6)本协议有效期内,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权利的授予或行使无法实现,双方应立即协商替代方案,并在必要时签署补充协议,以确保继续实现本协议之目的。

  (1)本协议的有效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受托股份过户至受托方名下之日止。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委托股份解除质押且转让方将8.635225%股份对应款项返回受让方,但受让方没有按《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及时买入7,208,833股御食园股份,则本表决权委托协议终止,受托方不再享有8.635225%股份的任何权益。但非受托方因素(如系统故障、政策原因及其他妨碍因素)无法买入前述股份的,受托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应继续有效,直至妨碍因素消除后,本合同继续履行。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所作的任何一项约定,或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一项义务,即构成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如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或在守约方书面通知违约方并提出纠正要求后的十日内仍未纠正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则违约方应赔偿由此给守约方或御食园公司造成的损失。

  (2)因本协议“3、委托期限(2)”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受托方应按委托方返回8.635225%股份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履行《股份转让协议》,直至《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完毕。

  (3)委托股份解除质押后,若因委托方原因导致受让方无法在约定期限内买入受托股份完成过户的,委托方应按返回8.635225%股份款金额的千分之五/日支付违约金,直至《股份转让协议》履行完毕。

  (2)因本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合同签订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24年6月6日,汇瑞通科与曹振兴签署了《股份质押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证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的证券质押担保。

  (2)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证券为:出质人持有的登记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中的御食园股份7,208,833股。

  (3)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权存续期间的质押证券及该质押证券在质押登记有效期内产生的法定孳息。

  本合同项下质押证券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主合同项下对受让方应履行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付股票的义务、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1)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质押双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申请办理证券质押登记及其他相关手续,出质人应确保在前述期限内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人登记为质押证券的唯一质权人。证券质押登记生效日以中国结算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上载明的质押登记日为准。

  (2)本合同生效后,质押证券在质押登记期间如产生通过中国结算派发孳息,质押双方同意由中国结算一并予以证券质押登记。

  (3)质权人有权向中国结算申请解除质押登记,质押登记解除的生效日以中国结算出具的解除证券质押登记通知上载明的质押登记解除日为准。

  (1)出质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质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处分质押物,包括选择折价、变卖、拍卖等方式处分。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押权:1)出质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义务;3)发生危及、损害质权人权利、利益或其他事件。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应在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股份交割前办理解押手续,从而保证可以顺利将该等股票在约定期限内过户至质权人名下,质权人应尽快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办理质押股票登记注销手续。

  (3)出质的股份不存在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等情形。

  (5)质权存续期间,出质的权利被申请撤销、申请宣告无效、异议、查封、冻结、监管、诉讼、仲裁或者其他影响质权实现的情形,出质人立即书面通知质权人。

  (7)出质人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主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提供质押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线、费用承担

  办理出质登记及备案的相关费用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的要求承担,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未做规定的,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1)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本合同的,应经质押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2)因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场所及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变化等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部分或全部履行的,质押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2)因本合同产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生效后,质押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本合同经质押双方签署后成立生效,完成质押股份登记取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质押权设立。

  (2)本合同未尽事宜,质押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汇瑞通科受让转让方持有的公众公司7,208,833股股份,每股交易对价为2.50元,交易总对价为1,802.21万元。

  本次收购资金主要来源于北京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购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北京恒华”)提供的借款,借款期限三年,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恒华总资产13.01亿元,净资产6.18亿元,资金实力雄厚。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公众公司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收购人具有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同时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收购人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支付本次收购对价。

  本次股份转让拟采取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过户。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70%

  前收盘价的 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第五条规定,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

  本次收购人通过大宗交易或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收购曹振兴持有的公众公司股份价格为2.50元/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2024年6月6日。2024年6月6日,御食园的前收盘价为2.24元/股,当日成交价格最高为2.17元/股、最低为2.04元/股。本次收购价格未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未高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上限,本次交易价格符合大宗交易及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规定。

  收购人于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22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合计收

  购公众公司23,279,582股股份(其中收购关联方北京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公众公司3,978,305股股份、北京恒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的公众公司11,343,950股股份),合计交易对价3,673.43万元。2024年4月12日及2024年4月17日,收购人关联方北京城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大宗交易合计买入御食园股份3,299,655股,合计交易对价为778.72万元。

  除以上所述,在本次收购事实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其他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关联方不存在与公众公司发生交易的情况。

  2024年6月1日,汇瑞通科股东会决议,同意本次收购御食园7,208,833股股票事宜。

  本次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外商投资等事项,无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次收购的相关文件将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收购人本次收购曹振兴持有的公众公司7,208,833股股份,其中6,854,828股为高管限售股,待限售股解除限售后,转让方将其本次拟转让的7,208,833股股份过户到收购人名下。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

  收购人看好公众公司的投资价值及发展前景,拟通过本次收购取得公众公司的控制权。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将利用自身资源协助公众公司发展,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提升公众公司股份价值和取得股东回报。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主营业务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收购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收购人将根据公众公司实际情况需要,适时对公众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必要的调整建议。如未来收购人就公众公司管理层提出调整建议,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组织结构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组织机构的调整,收购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章程进行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收购人将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未来12个月内对公众公司资产进行重大处置的计划,但不排除在本次收购完成后根据公众公司的发展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提出对公众公司现有的主要资产进行处置的建议。如未来收购人实施相应计划,将会严格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收购人暂无对公众公司员工聘用做出调整的计划;本次收购完成后未来12个月内,如果根据公司业务调整需要对公司人员进行聘用与解聘,收购人将按照公司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到员工聘用与解聘的合法合规。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汇瑞通科,实际控制人变更为邝小洋先生。

  汇瑞通科获得公众公司控制权后,将进一步有效整合资源,改善公众公司的经营管理,提高公众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长期发展潜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其他股东权益未有不利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成为公众公司控股股东,收购人拟利用公众公司平台整合资源改善公司经营情况,提升公司的盈利水平。因此,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未有不利影响。

  本次收购完成后,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收购人在取得公众公司实际控制权后,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利用控股股东身份影响公众公司独立性,保持公众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具体承诺如下:

  1、保证公众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公众公司专职工作,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领薪。

  2、保证公众公司的财务人员独立,不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取报酬。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该等体系和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完全独立。

  1、保证公众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公众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公众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公众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保证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众公司的资金、资产。

  2、保证不以公众公司的资产为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违规提供担保。

  3、保证公众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保证公众公司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干预公众公司的资金使用、调度。

  1、保证公众公司依法建立健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公众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1、保证公众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保证尽量减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或有合理原因的关联交易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收购人及关联方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本次收购完成后,为维护公众公司及其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有效避免与公众公司产生的同业竞争问题,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会投资任何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2、如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为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与公众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经营的业务产生竞争,则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或关联企业将以停止经营产生竞争的业务的方式,或者以将产生竞争的业务纳入公众公司经营的方式,或者将产生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的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及关联方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与公众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为了减少和规范本次交易完成后与公众公司的关联交易,维护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收购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承诺人”)承诺如下:

  2、若有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及承诺人关联方将遵循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与公众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履行合法程序,保证关联交易程序合法,交易价格、交易条件及其他协议条款公平合理,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众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报批事宜,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众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五节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约束措施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的不得收购公众公司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公众公司的资金来源于本公司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本公司具有履行相关收购义务的能力;不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票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用公众公司资源获得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情况,同时不存在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协议安排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详见“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四、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详见“第四节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分析”之“五、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影响”。

  收购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本公司不对外直接或者间接转让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不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众公司的股份”。

  “(一)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及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资产置入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从事的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私募基金及管理业务或其他具有金融属性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二)完成收购后,在相关监管政策明确前,不会将控制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置入公众公司,不会利用公众公司直接或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不会利用公众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业务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如因承诺人违反承诺而导致公众公司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公众公司进行相应赔偿。”

  “(1)本公司将依法履行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承诺事项。

  (2)如果未履行公众公司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众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如果因未履行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给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公众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的关联关系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参与本次收购的相关中介机构与收购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收购行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备查文件已备置于公众公司办公地点。公众公司联系方式如下:名称:北京御食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可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或)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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