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成功案例

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中的恶意投诉行为?

发布时间: 2024-07-16 11:52:37 | 作者: 成功案例|

  随着电子商务发展,专业“水军”假借“打假”,进行恶意投诉,获取不正当利益,扭曲了公平竞争秩序。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具体投诉行为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恶意投诉行为?本期法信干货整理了有关的资料,供读者参考。

  1.经营者屡次投诉同行业经营者,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侵犯同行业经营者商业信誉的,构成不正当竞争——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屡次投诉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同行业经营者,但不能举证证明其投诉理由具有确切的事实依据,属捏造虚假事实,且经营者未对其投诉尽到注意义务,具有主观恶意,侵犯了同行业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同时也损害了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发布日期:2020-04-21

  2.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变造权利凭证,谎称被投诉产品存在侵权,违反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正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王某诉江某、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1.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通过变造权利凭证,谎称被投诉的产品存在侵权,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正当商业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知识产权权利人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3.商标权人变造证据并恶意投诉卖家构成不正当竞争——成都某科技公司诉宁波某生物科学技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商标权人在无直接证据证明卖家售假的情形下,采取变造案涉产品图片的手段,提供不实鉴定报告并多次投诉,主观恶意明显,客观上导致相应商品无法上架交易,直接剥夺卖家正当交易的机会,妨害其正常经营活动,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4.经营者虽向行政管理机关多次投诉他人,但未不当宣传和散布相关情况,亦未造成他人商誉受损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衍生控股集团与广州王老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虽然向行政管理机关多次投诉,但该行为有着非常明显的正当性,未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并且也未就投诉的事实进行任何宣传和散布,不存在对他人合法经营活动的不正当干扰,未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行为人在明知以其真实的商标注册证进行投诉不能达到目的情况下,伪造商标注册证后向网购平台进行投诉,构成商业诋毁——于某某与兰某、张某某、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明知以其真实的商标注册证进行投诉不能达到目的情况下,将商标注册证进行伪造后向网购平台进行投诉,维权手段具有不正当性,主观恶意明显,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诋毁。

  案例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四川法院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2-03-18

  6.权利人合法、正当行使投诉权利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徐州博创图书有限公司、北京曲一线图书策划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权利人通过购买涉案店铺中的相应商品进行比对,指出与正品商品的差异并判定为假货,据此向网络站点平台对涉案店铺发起投诉,系合法、正当行使权利,涉案店铺经营者不能证明权利人存在通知错误的情形,以及存在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或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等恶意的,该投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7.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即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武汉金牛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刘某某、杭州务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案涉被诉侵权人恶意发出错误通知即恶意投诉行为满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从行为外观上看,被诉侵权人恶意投诉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行为存在相似之处,但其行为特征又存在区别,就其行为本质及危害后果看,已然超越了“商业诋毁”。因此被诉侵权人恶意投诉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

  8.经营者利用受让的商标向他人连续发起投诉和起诉,具有攀附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义乌市彭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经营者利用受让的知名商标向案涉公司的经销商连续发起投诉和起诉,通过打击案涉公司销售渠道削弱该字号用于识别商业主体和商品来源的作用,主观上具有攀附该字号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客观上对案涉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9.认定恶意投诉是否成立,需从双方是不是真的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投诉行为是不是真的存在恶意以及该行为有没有造成市场损害角度等做多元化的分析——许某某与童某某、玉环县金鑫塑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作为同业竞争者,权利人明知案涉专利权具有较大不稳定性,仍恶意篡改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并通过投诉反馈平台对其他商家进行恶意投诉,导致平台错误删除案涉商品链接,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给他人的正常经营造成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10.投诉方无正当理由,持续以尚未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的争议事实进行投诉,给被投诉方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虎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鱼行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诉中禁令案

  【案例要旨】投诉方无正当理由,持续要求被投诉方删除涉案应用程序,且在涉案争议权利的效力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之前,仍通过持续不断的投诉行为,不停向被投诉方施压,最终迫使被投诉方删除涉案应用程序,进而达到清除竞争对象,占领市场占有率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之间的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六、人民法院认定通知人有没有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所称的“恶意”,可以考量下列因素:提交伪造、变造的权利证明;提交虚假侵权对比的鉴定意见、专家意见;明知权利状态不稳定仍发出通知;明知通知错误仍不及时撤回或者更正;反复提交错误通知等。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错误通知、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其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与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一并审理。

返回列表
+ 微信号:wzh47381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