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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频现知识产权集中打假的事件 零售商纷纷“躺枪”

发布时间: 2024-06-18 15:15:44 | 作者: 成功案例|

  中国宁波网讯 随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意识增强,宁波频现集中打假的事件。2016年7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由两个著名葡萄酿酒有限公司同时提起的多起侵权诉讼,该系列案件中的被告是我市镇海区、宁海县、象山县的零售商,如个体户、超市、小卖部等。

  2016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依照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诉调对接机制,将该系列案件委托宁波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委会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立刻召集了一批专业的律师调解员研究该系列案件并尝试与被告沟通,随后发现该系列案件的一些特别之处:

  其一,案件证据材料齐全,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两个著名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起诉的缘由是因为该案中的零售商销售过一批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葡萄酒,案件中的证据均是通过公证机关公证保全取得,无显著的证据瑕疵。

  其二,该系列案件是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集中“打假”。该系列案件中的诉讼请求相同,诉讼标的均为2万元,且证据材料都是批量公证的公证书。

  其三,被告情绪激动。个体工商户、超市等零售商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没有了解,对其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导致其在接到法院应诉材料后的对立情绪较大,认为所获利润仅十几元,不应该被要求赔偿2万元。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出发前往各个零售商处一对一地沟通、调解。通过与每家零售商的谈话,调解员发现在这些零售商背后有一个批发商的存在,本案中部分零售商都是从这个批发商处进货。在多方询问之后,调解员成功与该批发商取得了联系,该批发商表示:本案中的部分零售商已经向他质问过涉案红酒的来源,他也已和生产商沟通研究了此事并获得了生产商授意——由生产商承担本案中零售商的损失。

  在对原告律师、涉案各被告与经销商进行多次协商调解后,消除了原、被告在赔偿金额方面的差异,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家零售商立刻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作一定的经济赔偿。2016年8月底,原、被告在宁波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正式签订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零售商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妥善保存经营活动中的票据、凭证。目前取证是知识产权维权的一大难点,因为生产商普遍有较高的警惕性,且不愿意小批量出售产品,致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比较高。而零售商往往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只注重于货物的利润和市场销路问题,忽略了货物可能会带来的侵权问题,致使零售商在权利人集中“打假”的过程中纷纷“躺枪”。但是只要零售商保存好相关的进货票据、凭证,并在凭证中详细载明货品名称、数量,并要求供货商签名盖章,就能在发生纠纷时以合法来源为抗辩,免除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

  (宁波市律协知产委主任、全国律协知产委委员、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甲木,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郑一峰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宁波晚报记者王元卓通讯员王虎羽

  2016年8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依照宁波市知识产权综合运用和保护第三方平台诉调对接机制,将该系列案件委托宁波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调委会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立刻召集了一批专业的律师调解员研究该系列案件并尝试与被告沟通,随后发现该系列案件的一些特别之处:

  其一,案件证据材料齐全,形成了有效的证据链。两个著名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起诉的缘由是因为该案中的零售商销售过一批侵犯其注册商标的葡萄酒,案件中的证据均是通过公证机关公证保全取得,无显著的证据瑕疵。

  其二,该系列案件是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集中“打假”。该系列案件中的诉讼请求相同,诉讼标的均为2万元,且证据材料都是批量公证的公证书。

  其三,被告情绪激动。个体工商户、超市等零售商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基本上没有了解,对其侵犯权利的行为的法律后果没有清醒的认识,导致其在接到法院应诉材料后的对立情绪较大,认为所获利润仅十几元,不应该被要求赔偿2万元。

  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案情后,出发前往各个零售商处一对一地沟通、调解。通过与每家零售商的谈话,调解员发现在这些零售商背后有一个批发商的存在,本案中部分零售商都是从这个批发商处进货。在多方询问之后,调解员成功与该批发商取得了联系,该批发商表示:本案中的部分零售商已经向他质问过涉案红酒的来源,他也已和生产商沟通研究了此事并获得了生产商授意——由生产商承担本案中零售商的损失。

  在对原告律师、涉案各被告与经销商进行多次协商调解后,消除了原、被告在赔偿金额方面的差异,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各家零售商立刻停止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作一定的经济赔偿。2016年8月底,原、被告在宁波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正式签订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零售商必须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妥善保存经营活动中的票据、凭证。目前取证是知识产权维权的一大难点,因为生产商普遍有较高的警惕性,且不愿意小批量出售产品,致使权利人的维权成本比较高。而零售商往往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只注重于货物的利润和市场销路问题,忽略了货物可能会带来的侵权问题,致使零售商在权利人集中“打假”的过程中纷纷“躺枪”。但是只要零售商保存好相关的进货票据、凭证,并在凭证中详细载明货品名称、数量,并要求供货商签名盖章,就能在发生纠纷时以合法来源为抗辩,免除侵权赔偿相应的责任。

  (宁波市律协知产委主任、全国律协知产委委员、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吕甲木,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郑一峰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宁波晚报记者王元卓通讯员王虎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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