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收集刑事证据刑事证据调取的程序怎么进行

发布时间: 2024-05-24 07:15:28 | 作者: 感情测试|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定权和处理权。只有把收集证据工作做好,才能为审查证据、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充分可靠的证据材料。假如没有把收集证据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证据材料,所谓运用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就是一句空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进一步重新去收集证据,仍然是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所以,收集证据对于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

  收集证据的目的,是为了如实地反映案件事实的本来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在取得充分、确实的证据基础上,对嫌疑犯、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作出正确的结论。收集证据的大量工作是在侦查阶段进行的,收集证据是侦查工作的主要任务。但是,在起诉、审判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够充分、确实,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调查收集证据。收集证据的范围是广泛的,凡是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都要注意收集。应该依据具体案件的不同特点,抓住关键性问题,去收集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个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对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相关的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嫌疑犯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能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若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最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做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的最终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可以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无另外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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