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公司近日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希望最高人民法院修改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苹果税”判决书中的部分措辞,包括删除下级法院判决书中提及苹果“支配地位”的内容,并反对判决中暗示“不公平定价”等措辞。
这一上诉源于2024年5月29日中国消费者针对“苹果税”发起的反垄断诉讼的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认定苹果公司虽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滥用这一地位实施垄断行为。
这一判决结果一方面反映了当前我国反垄断诉讼中原告面临的举证难题,另一方面也实现了一定的“突破”。在判决宣布后,最高人民法院随即在6月出台了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究竟有何亮点?其对未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有何影响?苹果公司赢得诉讼后,究竟在担心什么?本文重点讨论上述三个问题。
本案中,法院使用了需求替代分析法进行裁判。显然,原被告双方都认同相关市场应界定为“交易市场”,但分歧点在于该交易市场的范围应仅限于iOS系统内部,还是应扩展至包含安卓等其他系统。究竟谁是谁非,关键就在于对用户而言,其他系统的交易市场是不是能够和iOS系统内的交易市场形成紧密的替代。
在此前的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全球各司法辖区的界定存在比较大差别。例如,Epic Games败诉苹果案中,法官最终裁定Epic与苹果的相关竞争市场为全球移动游戏交易市场,并指出苹果在2018至2020年间的市场占有率约为52%至57%,此份额未达到构成垄断的标准。依据美国的反垄断判例,市场占有率需不低于65%方可视为垄断,而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是50%。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的主张正是借鉴了“Epic诉苹果案”中法院对相关市场的认定的观点。因此,考虑到原告是使用iOS系统的普通消费者,法院认为不应该要依据APP划分细分市场,可以认定相关商品市场为iOS应用交易买卖平台,苹果的市场占有率是100%,采纳了原告的主张,这也为后续认定苹果公司具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奠定了基础。
此次法院认定苹果公司具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被业界视为一个重要的突破。尽管在判决的最后一步,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上,法院没有给予支持。但在相关市场界定以及苹果确有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上的突破,已是重要进展。这是判决中最微妙的地方,也正是触动苹果公司最敏感神经的地方。
原告方通过援引多方信息试图证明苹果应用市场在移动应用市场上占据了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虽然这些努力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支持了其主张,但实际上在iOS系统的封闭性背景下,这些论证并非必要。更重要的是,原告应该聚焦于证明在iOS系统内部,苹果应用商店的唯一性和竞争对手难以进入的相关市场特性。
被告方虽然提出了多个反驳理由,包括市场占有率较低、不具有控制相关市场的能力及财力和技术条件不具备明显优势等,但这些理由要么与本案的相关市场界定不一致,要么证据支持不足。特别是被告将自己在国内申请的专利量与别的企业进行对比,这一论据在论证市场支配地位时显得苍白无力,因为跨国企业的专利布局策略并不能直接反映其在特定市场的支配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在美国司法部对苹果的最新诉讼中,司法部指控苹果限制“超级应用”(即小程序)的开发。相比美国,中国市场上“超级应用”如微信、支付宝、抖音等更为普遍,均能调用小程序。按美方观点,“超级应用”或将大幅削弱苹果对生态内开发者和消费的人的控制力。在未来的诉讼中,这或许将成为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的考虑因素。
所谓“苹果税”,指的是苹果用户通过苹果App Store进行App付费下载或购买数字商品及服务时,苹果公司会通过其支付系统收取特殊的比例的费用,并与App开发者进行分成。这一分成比例,即被视为“苹果税”的税率。然而,从本质上分析,其仍属于商业契约中的一项约定条款,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税收。这种做法固然有助于苹果公司保证其稳定的收入来源,但同时也招致了大量开发者和消费的人的不满与质疑。
关于“苹果税”的合理性,案件中存在激烈的争议。金某认为苹果收取的高额佣金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苹果则辩称这是行业通行做法,且有助于维护平台的安全和稳定。法院在判决中并未直接评价“苹果税”的合理性,而是指出只有少数证据证明苹果佣金过高或不合理。不过,从全球数据对比的角度来说,苹果公司也很难证明,中国地区“苹果税”处于顶配水平的合理性。
目前,中国“苹果税”抽成比例高达30%,这一比例在全世界内处于顶配水平。相比之下,欧盟、日韩等国家和地区的费率均低于中国。根据第三方数据统计机构Sensor Tower的分析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仅在2023年,中国的“苹果税”就为苹果公司贡献了超过400亿元的收入。若未来五年内该佣金率维持不变,那么中国市场预计将累计“缴税”超过2800亿元。
在案件宣判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的出台恰逢《反垄断法》修订两周年之际,旨在进一步细化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规则,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相关市场界定方面做了细化和创新,特别是在数字化的经济背景下,针对传统以价格竞争为核心的分析框架提出了挑战。数字化的经济领域,质量、多样性、创新等非价格竞争因素日益重要,因此第十五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质量下降、成本上升等假定垄断者测试分析方法,这是对数字化的经济特性的一种积极回应。
此外,针对平台经济中有几率存在的双边或多边市场特性,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第二款分别对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的界定提供了具体指引,这有助于更准确地识别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在垄断协议方面,第二十四条针对经营者利用技术方法达成、实施横向或纵向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特别强调了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手段的垄断“共谋”。这一规定不仅反映了技术进步对市场之间的竞争的新挑战,也体现了对技术滥用行为的规制决心。
同时,第二十五条还涉及了跨平台最惠待遇可能引发的垄断行为,为处理这类新型垄断协议问题提供了司法路径。
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第三十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对平台经营者市场占有率的计算及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进行了细化规定,考虑了平台经济的特殊性。还就不公平价格、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差别待遇等行为的分析认定提供了根本原则和分析思路,并强调了信息技术和数字化的经济领域竞争的特点和规律。
一是首次规定被告反证其不具有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第三十四条首次从被告的视角提供了反驳的依据,精确指出在个案中,当被告与其他经营者的合计市场占有率达到《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推定市场支配地位标准时,被告有权提供反证以证明其并不具备共同的市场支配地位。
二是首次将收益率作为分析不公平高价行为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之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等相关法规主要侧重于将经营者的价格与其成本、其他经营者的可比价格和该经营者在其他可比区域的价格作比较。而本次新颁布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创新性地引入了“收益率”这一维度。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这一典型案例中的认定,收益率能够更为准确和可靠地反映企业的投入回报和盈利能力,相较于传统的利润分析和价格比较,收益率在分析不公平高价行为时具有更为优越的地位,因此可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
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提升反垄断民事诉讼效率方面也有显著亮点。例如,第十条规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减轻了原告的举证责任。这一规定通过强化反垄断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衔接,提高了诉讼效率,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同时,在第十一条还明确了当事人能申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出庭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为复杂经济分析提供了专业支持,增强了司法审判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首例中国“苹果税”案标志着消费者对于数字市场中不公平交易行为的维权意识明显地增强。消费者金某勇于挑战科技巨头苹果公司的行为,不仅体现了个体权益的保护需求,更激发了公众对反垄断问题的广泛关注。这一案件预示着未来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中,消费者将更加主动地寻求法律救济,推动诉讼模式的创新。随着法律意识的提升,消费者可能通过集体诉讼等形式,集合力量对抗市场垄断行为,增强诉讼效果和震慑力。
此外,2021年亚马逊平台上被封禁店铺的中国卖家超过5万家,造成行业损失额预估超千亿元。多家中国公司,就封号事件在美国加州北区地方法院,对亚马逊发起了集体诉讼,但至今,亚马逊仍在持续封禁中国卖家的账号。2023年8月,广州某公司起诉亚马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该案也成为了全国首例起诉亚马逊封号反垄断法案。
在全球化的市场环境中,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正在迅速觉醒,他们不再愿意忍受不公平的市场行为,而是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这种趋势不仅在中国,全世界内也同样明显。
“苹果税”案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及行为分析等方面做了深入探讨,虽然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争议,但无疑为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提供了重要参考。未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化,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将更加明确,有助于提升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苹果税”案不仅是一次司法审判的实践,也是对反垄断监管效果的检验。未来,中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发展的新趋势将体现在反垄断监管与司法审判的协同作用上。监管部门将通过加强执法力度、完善法律和法规等手段,为司法审判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司法审判也将通过典型案例的判决,引导和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反垄断法律制度的完善。
不过,根据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诉垄断行为已经立案调查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详细情况,裁定中止诉讼。”因此,除了京东诉阿里巴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是后继诉讼外,不排除“苹果税”案会因为市场监管总局或地方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公开立案调查,中止审理。这样的解决方法能更有效地利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调查与取证方面的专业优势,进而提升反垄断法实施的整体效率,规避因诉讼周期冗长而给原被告双方带来长期困扰的问题,并确保更多遭受潜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侵害的民事主体能够及时获得法律庇护,减轻其损失。此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反垄断执法机构非常有可能参照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中关于实体法应用的阐释,系统地收集证据并严格论证,以确保案件的严谨性。如此,即便案件结束后遭遇相关当事人的行政诉讼,执法机构也能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详细说明,更加自信地呈递证据并积极应对诉讼。
“苹果税”案不仅引发了学界与实务界的深入讨论,更可能在未来成为类似案件的重要参考,其示范效应不容忽视。此案的审理,无疑向所有企业,尤其是科技巨头们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必须格外的重视自身的市场行为是不是满足反垄断法规的规定。应当积极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体系,加强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沟通合作,主动报告潜在风险,寻求合规指导,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之间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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