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举证质证指引

发布时间: 2024-06-13 23:49:48 | 作者: 感情测试|

  举证质证是一门真正的法庭艺术,清晰的证据清单和质证意见更可能获得了法官的认可。方便法官就是方便自己,证据技术值得每个出庭律师不断精进。

  1.1 民事案件的举证是指案件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为说服法庭,而出示证据的诉讼活动。

  1.3 举证应当使待证事实得到确定,并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举证应当坚持最低限度主义,即举证深度一定要达到举证责任转移的程度。

  1.4 举证一定要遵守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并严格遵守法庭的安排。在未取得法庭书面确认的情况下,所有证据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完成。

  1.5 规定的举证时限内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先将能够提交的证据提交法庭,同时向法庭申请延长举证时限。

  (1)极简原则:应当对证据做到合理组织,使之形成完善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证据的整体证明力;

  (2)证明力优先原则:就待证事项,首先使用效力等级最高的证据予以证明;

  (3)攻防兼备原则:应当全部客观分析所举证据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并事前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4)预判反制原则:举证前必须充分预测对方可能采取的质证策略,并针对该质证策略制订反制策略。

  2.1 应当协助客户全面收集案件相关证据。然后依据《Excel在证据及事实梳理中的应用指引》进行梳理,并依据案件有必要进行归纳。

  2.2 应当依据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以及诉讼请求涉及的金额及计算方式,就每个要件事实收集证据。

  2.3 应当归纳证明诉讼主张成立所需的证明要素,按每一个证明要素分配证据类别,并区分核心证据和辅助证据。

  2.4 举证达到本指引规定的最低限度标准后,剩余的证据作为储备证据。储备证据应按法庭也许会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分类,保证在需要时能及时准确地调取。

  2.6 在证据收集完毕后,应当依据证据的原件收集情况及证据的证明效力等制订证据策略分析报告,以使当事人能够全面客观了解案件优势、劣势、机会和风险,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证据策略分析报告应当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2)证据原件的持有情况,对没有原件的证据进行专项分析并制订应对措施;

  (1)具有最高证明力的核心证据(如果核心证据过多和复杂的,应当对核心证据进行整理,然后演绎一份核心证据);

  3.2 应当在庭前依本指引制作举证意见,并将举证意见以电子版的方式拷贝给书记员。

  3.5 提交法庭的证据清单或举证意见、重要证据应当保证合议庭全部组成人员、书记员、对方出庭人员(限一人)、我方出庭人员人手一份。

  (1)明确证据名称及形成过程,以便让法庭能够确认所举证据的线)明确证明对象;

  (5)就对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另行作为证据向法庭举证,不能因为对方当事人提交了此份证据而不另行举证。

  (1)当事人陈述的形式包括:起诉状、答辩状、举证意见、质证意见、代理意见、对当庭提问或对方当事人的提问的回答等;

  (6)陈述时应当预测对方当事人或法庭对陈述内容的进一步反应,以及怎么样做下一步陈述;

  (7)陈述内容能够转换成书面形式的,应当先转换成书面形式并事前提交给法庭。

  (2)提交法庭的书证复印件应当内容清晰,容易辩识。如果复印件交易无法达到能够辩识程度的,应当配置一份文档,保证法庭能够看清该书证的内容;

  (3)如果书证为财务数据等,无法或不便于向法庭出示的。如果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并建议对方当事人到举证方现场查看,以确认证据的线)证据原件原则放置在法庭或对方当事人不能看到的地方。如果对方当事人不要求出示原件,不主动或提示出示原件;

  (5)如果法庭或对方当事人要求出示原件的,应当提交书记员,由书记员转交给法庭。如没有法庭指示,不能将证据原件直接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如果法庭要求直接将证据原件递交对方当事人质证的,应当采用旁站方式,以保证证据原件的安全。质证完毕,应当将原件及时取回;

  (6)如果对方要求出示原件,但无法出示的,应当向法庭说明理由。若需要法庭向有关部门核对原件的,应当提出申请;

  (7)如果存在没办法提供原件的证据,能要求客户出庭,通过向法庭充分说明以让法庭了解没提供和持有原件的合理原因;

  (8)将证据提交法庭前,应当将证据中不必要标识去除(尤其是在案件研究时的标注);

  (2)若需要拆解原物或展示原物的使用功能的,应当事前向法庭申请技术人员或有关人员出庭,以保证原物出示的效果;

  (3)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的,应进行公证,并得到法庭许可的情况下方可不当庭出示;

  (4)原物经过公证,应当将公证书与原物一并向法庭出示,以证明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

  (5)原物不方便当庭出示,又没有公证的,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出示原物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组织现场查看。

  (2)如果属于录音资料的,应当整理成文字稿,文字稿应当完整不得删减。文字稿应进行必要的说明,使法庭能够明白录音资料的形成背景,各自陈述者的身份等。文字稿中应当标明相关与本案有关的重要内容,以便引起法庭注意;

  (3)应提示法庭准备或自备播放设备,以便于视听资料当庭出示和对方当事人质证;

  (4)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视听资料提出异议的,可以向法庭申请进行线)如果视听资料为照片的,对方对照片内容提出异议的,如果现场任旧存在的,可以向法庭申请现场核实。

  (1)应当将电子数据的载体原物提交法庭,并将相关联的内容整理成文字稿(参照视听资料的举证方法);

  (2)应当向法庭说明电子数据的形成过程,以使法庭了解该电子数据的客观性;

  (3)事前应当告知证人在法庭的需要注意的几点,需要证明目的及内容,法庭可能提问的问题;

  (7)证人不愿意或不方便出庭作证的,可以由两名小组成员为其制作笔录,并向法庭提交,同时要求法庭核实;

  (8)对于侦查机关制作的与案件相关笔录(应当加盖办案机关的印章以证明其真实性),应当向法庭出示,同时向法庭申请向相关证人核实。

  (2)应当向法庭说明检验判定的结论及得到该结论的核心依据,并向法庭说明该鉴定结论的证明对象;

  (3)如果对方当事人申请的鉴定,鉴别判定的结果对我方有利,应当向法庭进行说明;

  (2)最终提交法院的证据清单应当采用A4纸,版面原则上纵向布置。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New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小二号字,加黑。

  (2)标题“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4)民事案件证据清单的标题设置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民事答辩状中的标题设置完全相同。

  (3)表头内的内容自左向右依次为:序号(证据编号);证据材料名称;证明对象;页码(非页数);原件;复印件。

  (1)证据序号即证据编号,大多数都用在证据的检索和引用。一份证据的证据编号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3)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交证据的,所补充提交的证据编号应当接此前已提交最后一份证据的编号。

  (1)证据材料的名称应当包括:形成时间、参与形成的主体、材料编号(如有)、完整准确的名称。在证据清单中明确记载上述信息,可以有很大效果预防相似或相近证据之间发生混淆。

  (2)参与形成的主体如果系案件当事人,能够使用与本案其他法律文件中相同的简称。

  (2)原则上证据的证明对象,应当与民事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所主张的事实一一对应。

  (4)如果多份证据证明同一证明对象的,可以合并“证明对象”并注明所合并的证据共同证明的事实。

  (5)如果就同一证明对象需要缓引其他证据的,应当注明所援引的证据编号。

  (6)依据多数证据需要制作一份独立法律文件的,可以将该法律文件作为一份独立的演绎证据,但应当注明该演绎证据所依据的具体证据。

  (1)采用页码而非证据的页数,页码编排从第1页开始设置,以方便庭审时快速查找。

  在该项内容中应当在对应的单元表格中注明所有证据总页数,以及原件页数、复印件页数。

  5.5.1如果证据清单采用表格方式制作的,应当在庭审前将表格格式转换成word文档格式,然后将转移后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便于直接作为法庭记录的组成部分。

  5.5.2对于较为复杂的案件或证据,可以将证据清单转化为“举证意见”,进一步详细列明所证明的对象,以及证明过程等。

  6.2各小组成员注意收集在举证中遇到的新问题,以便及时对本指引进升级,使其更有效能。

  1.1民事案件中的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的意见。质证的目的是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

  (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

  (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法官心中的诚信状况,从而增加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3)通过否定或利用对方证据,进一步强化已方主张事实的客观性,以增强已方在法官心中的诚信度,降低我方的举证成本和诉讼风险;

  (1)对线)对线)因为并非该证据的当事方,也不知道该证据的形成过程,对该证据的线对证据的证明对象发表如下一种意见:

  1.3.3确认该证据或证明对象是否与本案有关联。如果没有关联,应当向法庭提出并说明理由。

  2.1对法庭在庭前送达的证据,应当及时提交委托人并组织核实,然后向委托人了解如下情况:

  2.2依据向委托人了解的情况,确定对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中哪些属于证明其主张的关键性证据,哪些是影响我方主张事实的关键性证据。然后充分评估该证据对案件处理结果的整体影响。

  2.3组织委托人进一步收集和整理证据,并依据对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加强完善举证和质证策略,并通过提交新证据制订反制策略。

  2.5依据制订的质证方案撰写书面质证意见,并在庭前将书面质证意见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提交书记员,以方便法庭准确记录。

  3.3对于法庭或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调查取得或核实的证据,虽然存在一定瑕疵,但在充分评估风险后应当予以确认。

  3.4对于对方存在很明显瑕疵的证据,应当果断予以否认,并向法庭简要说明理由。

  3.6必须全面查证对方提交的证据,充分挖掘举证方提交证据中的全部信息并进行辨识。

  3.7通过质证的精细化策略影响对方必胜信心,以便在案件不利时有机会通过调解结案。

  3.9质证时应当简短、果断、坚定、充满自信,不得在法庭上有犹豫或模棱两可的表现。

  3.10应当认真核对笔录,确认书记员的记录是否与我方当庭陈述的质证意见相一致。

  (3)在对当事人陈述进行质证的过程中,应当认真听取法庭提出的问题,并迅速分析法庭提出此问题的目的,然后及时、慎重地回答法庭的提问。若遇到一时无法回答的问题,应当直接向法庭说明,并向法庭申请庭后核实,切忌没有目的地随意回答法庭提问。

  (1)必须要求对方提交书证原件,然后才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发表意见,对不能提供原件的书证原则上拒绝质证;如果对方不能提供原件,法庭要求附条件发表质证意见的,在核对笔录时必须确认是否在笔录中明确了所发表质证意见的前提;

  (2)核实并确认证明对象是否与所质证据一一对应,同时应当认真阅读书证的全部内容,在充分理解该证据的前提下发表质证意见。

  (1)应当查看物证的实物,否则不对物证的线)查看物证的外在表征及所附的标牌、说明书等文件中记载的内容,逐项核实其是否与证明对象一一对应。

  (3)如果该视听资料是真实的,应当明确予以确认。对视听资料做鉴定应当慎重,以避免不利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使法庭丧失对我方的信任。

  (1)确认电子数据是不是源自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还有是不是容易被一方当事人修改;

  (2)确认电子数据与本案当事人的关联性,如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的所有者是否与本案当事人有关;

  (3)如果电子数据是真实的,且容易被法庭核实,应当予以确认。然后将质证重点放在证明对象及关联性方面。

  (5)对于单位向法庭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审核该单位的主体资格是不是合乎法律存续,且证明材料中是否有该单位负责人或经办人的签章。

  (1)应当复核勘验笔录形成的参与人员及形成时间,判断是不是真的存在逻辑漏洞;

  (2)应当用本案的其他证据或认定的无争议事实,复核勘验笔录中记录的内容,以复核实其客观性。

  5.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设置方法是全文选中,然后一一操作前述各设置选项;

  5.2.2案件信息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黑体,行间距设置为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居左设置(不退格)。

  5.3.1标题内容为:“(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的”的“质证意见”。

  (1)第一行:“(质证方)就(举证方)提交证据的”,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居中设置;

  (2)第二行:“质证意见”设置为华文中宋加黑小二号字,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1,居中设置。

  5.4.1质证意见发表前提包括:“(受理法院全称):”+“在(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质证方)对(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5.4.2“(受理法院全称):”单独设置一行,字体为黑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居左设置;

  5.4.3“在(举证方)能够提交其证据原件的前提下,(质证方)对(举证方)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单独分段设置。字体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1)需要质证的证据信息(需要列明证据分类、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不得改变举证一方的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

  5.5.2举证一方对所举证据有分类的,应当将该分类名称单独设置一行。该行内容的字体设置为黑体小四,段前0.5,段后0.5。

  5.5.3举证内容分为证据编号和证据名称。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

  5.5.4“质证意见”标题,单独设置一行。字体设置为黑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5.5举证正文的内容应当包括对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对象的明确意见,如果对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的应当明确说并说明理由。该部分内容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6.1该部分内容为“以上质证意见仅便于书记员记录,最终的质证意见以当庭陈述的内容为准。”

  5.6.2该部分内容单独设置一个自然段,字体设置为宋体小四,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7.2本部分内容的字体均设置为宋体小四加黑,段间距为段前0.5、段后0.5。

  5.7.3本部分内容距离“保留意见”的最后一行应当留有三个空行的距离。

  5.7.4本部分内容的任何一行的最后一个字均距离右边界8个字节的距离。

  6.1向法庭提交书面质证意见及电子文档时,应当向法庭声明该电子档及书面质证意见仅为便于法庭记录,原则上不提交对方当事人。

  6.2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不断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升级。

  1.1 Excel是微软办公套装软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直接进行各种数据的处理、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操作。Excel可以应用于民事诉讼,且可极大地提高对证据和事实的梳理效率。

  2.1对证据的梳理原则上不得改变委托人提交证据的顺序,以免影响委托人对证据材料的管理和使用;同时,可以使委托人的证据材料能够更有效的服务于案件需要。

  2.2用铅笔对委托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按顺序进行逐份逐页编号,该编号称为“整理码”。在对证据进行筛选和提取后,利用“整理码”将证据材料的顺序恢复到委托人提交时的状态。

  2.5.2在第2.5.1条款项操作的基础上,再依据时间先后顺序对“证据形成时间”进行排序;

  2.5.3通过第2.5.1条款和第2.5.2条款的两项操作,能轻松实现对多个关注事实的全部证据均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进行了排列。

  2.6按照第2.5.3条款中确认的证据排序,利用“整理码”对委托人提交的证据进行重新排序。

  2.7对依据第2.5.3条款排序后的证据做复核和调整,并使证据的实际排序与第2.5.3条款中的顺序完全相同。

  2.9证据固定后,将证据材料按“整理码”的先后顺序恢复到委托人提交时的状态,并将证据交回委托人保管,并告知委托人在案件终结前尽可能保持“整理码”清晰可辨。

  2.10依据案件需要,对证据进行筛选并将选定的证据归入证据清单,并按照《民事诉讼案件证据清单制作指引》制作证据清单。

  3.1利用Excel制作二维时间线,对案件事实进行整理和排序,然后发现并挖掘案件事实。

  3.2按如下方式在Excel中设置二维时间线将表格中的一列设置为“日期”格式;

  3.2.1将“日期”列的左手设置为“约定模式”,即对应的日期约定应当发生的法律事件。

  3.2.2将“日期”列的右手设置为“履行模式”,即实际履行的情况。“履行模式”就应当由下列组成:

  (4)第四条:“标的物的变动”,对应的时间发生的标的物的物权变动情况;

  3.5按“日期”的先后顺序对上述表格进行排序,使录入的所有内容均按日期的先后顺序排列。

  3.6对录入的案件事件进行甄别和筛选,确定需要披露的内容,然后制作时间线,以便于受众阅读。

  4.1利用Excel整理的证据和事实与最终提交法庭的并不完全相同,提交法庭的证据和陈述的事实以满足案件需要为条件。

  4.2团队各成员在使用本指引期间,应当注意收集各方反馈信息及执行效果,并不断总结经验,以便于对本指引不断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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