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在法庭调查阶段及时举证,切忌“留一手”,妄图在法庭争辩时用此依据作为批驳对方的“秘密武器”。
署理人应当寻觅与署理案子相关的法律规则,确认举证责任的主体,己方是否有必要举证,是不是真的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景象。假如己方应当举证,就有必要极力寻觅有利于自己的依据。
开庭前做好充分预备,将依据分类,列出依据清单。如将一切预备在法庭出示的依据进行分类和编号,并阐明每一份依据证明什么问题。
① 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依据时,应当环绕诉讼请求事项对依据进行分组归类编号,列出依据目录。依据清单依照“序号、依据称号、依据内容、依据来历、页码”的格局制造;
② 在依据目录中对每一份依据资料的证明内容(指向)应当予以具体表述和阐明,必要时要对依据资猜中与待证现实严密相关的主要内容做摘抄,并作阐明;
④ 依据编号一起标示在依据资料文本右上角空白处,而且有必要与依据清单上列出的依据页码保持一致。
① 环绕诉讼请求和现实建议进行举证,切忌将一切搜集到的依据不分品种、不分主次悉数送交法庭,致使“吞没”最重要的依据,影响依据的效能,也就是说,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能漫无意图、漫无边际地向法院供给依据,而是应当掌握好举证中心。
举证的意图,是为了使己方依据得到法官的必定与认可,以及得到有利的判定成果。诉讼实践中,搜集的“貌同实异”的依据尽管有利于己方的证明价值,但更有助于对方的证明价值,乃至关于对方的证明价值高于己方。关于这类依据在诉讼中应尽量少举或不举。
若己方的重要依据灭失,或原始依据在对方当事人处保存,因为举证不能,会在诉讼中处于十分被迫的位置,于此景象,该怎么处理?
① 经过对方的申述或辩论时的忽略和遗失,及时请求法庭要求对方举出相应的依据,为我所用。
③ 供给依据证明依据在对方当事人处,请求法庭调查取证,对方当事人若不出示,法庭将推定对方阻碍举证。
《依据规则》第九十五条规则:“一方当事人操控依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现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建议该依据的内容晦气于操控人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该建议建立。”
③ 经过提问,否定对方及其证人对己方晦气的陈说或依据,将对己方有利的答复或依据为我所用。如从与案子现实相关的时刻、地址、证据的巨细、价格等方面做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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