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规范服务企业名登记管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出台了《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细化落实了国务院出台的《企业名登记管理规定》,支持服务企业未来的发展,优化便利企业名自主申报服务,细化企业名争议裁决程序,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上述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
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独资企业使用名称的,应当分别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字样。
这样可以使公众明辨经营主体的类型,着力解决在名称中使用“部”“院”“中心”等字样的个体工商户与有关非营利性组织难以区分的问题。
1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
如使用“一带一路”“西电东送”等涉及国家战略的文字,易引起公众误解混淆。
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这一些文字,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企业在相关领域内具有国家级或者领先地位。
3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近似的文字。
生活中,有不少申请人故意“傍名牌”,模仿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机构等名称,使公众误认为两者有关联关系或者误认为是相同的企业。
4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在企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非营利性组织由各自主管机关登记管理。企业名使用明示或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容易与其他主体混淆,使公众产生误解。
比如“设计院”“勘察院”“工程院”“研究中心”等一般为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形式的用语,不宜用于企业名。
2.企业在3个以上省级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字号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或者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除有投资关系外,前款企业名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同行业企业名字号不相同。
1.已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控股3家以上企业法人的,可以在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2.经公司集团母公司授权的子公司、参股公司,其名称可以冠以公司集团名称。
2.投资设立3个以上与本企业字号相同且经营1年以上的公司,同时各公司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门类;
3.除有投资关系外,该企业名应当同时与企业所在地同一行政区域内已经登记的或者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字号不相同。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