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告程序是行政强制实行程序发动的前置程序,依据行政强制法规则,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实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实行义务的,行政机关能够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强制实行。法律规则行政机关催告的时刻为请求强制实行前,那是否还应在申述期或复议期届满后才干催告?(咨询人:湖北省崇阳县查看院宋鹏丽)
答疑人汪佳妮(湖北省查看院):强制实行程序中的催告是为相对人再次设定一个主动实行的期间,是对相对人的再一次说服教育,催促其自觉实行义务,是行政强制实行中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程序,表现的是对被实行人权益的充沛保证,未催告或未按规则催告发动强制实行都有违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与第五十四条规则的催告实质无异,但程序有所区别。第三十五条规则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实行的催告无期限规则,实践中,行政机关可依据行为的性质确认一个合理的催告期,并在催告期届满后施行实行。而第五十四条规则的催告期有清晰的10日期限,也即催告期的10日届满后,行政机关才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实行。可是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并未规则催告期与复议及诉讼期限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前催告当事人实行义务的时刻问题的答复》(〔2019〕最高法行他48号)清晰:“经研讨,赞同你院第一种定见,即当事人在行政决议所确认的实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实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即可催告当事人实行义务。行政机关既能够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施行催告,也能够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前施行催告。”由此可见,只需行政决议确认的实行期届满后,相对人未实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就可催告主动实行,最晚至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3个月期限起算前10日须完结催告。即请求法院强制实行的催告期与复议及诉讼期限并无彼此限制联系。若催告期满但复议或诉讼期限没有届满的,行政机关仍应待复议与诉讼期限届满后才可请求实行。若催告期满时,复议与诉讼期限均已届满的,则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以上定见参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条文了解与实务攻略》(江必新著)。
最高人民查看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查看服务热线)
为了取得更好的运用,主张运用谷歌浏览器(chrome)、360浏览器、IE11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