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室正式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广州市检察院同时印发《广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工作规定(试行)》,首次明确检察机关如何保障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提出意见的权利。
两大力举的实施,让广州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形成系统体系,阅卷难、会见难、听取意见难等困扰律师执业的难题在广州已成过去式,取而代之的是规范、便捷的检务服务新常态。
“原本想着至少要3天才能阅完卷,没想到10分钟全部搞定”,外地来穗的王律师在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阅卷后惊叹道,“看来我得马上改签机票,今天就可以回去了”。
《法制日报》记者看出,阅卷难这一经常被律师提及的执业难题,在广州慢慢的变成了历史。
刑事诉讼规则规定,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广州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陈思民和记者说,现实中,有的办案单位仅允许律师查阅被委托人的案卷材料,不允许查阅同案犯的案卷材料;有的单位无法查阅或复制视听资料;有的单位限制阅卷时间,规定一周只能在固定的时间阅卷。
2014年1月,广州市检察院出台《广州市检察机关关于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申请会见嫌疑犯的规定》,明确律师的阅卷权利,提出应当结合真实的情况建立多种预约阅卷方式,包括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并规定,律师提出预约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阅卷。
这一规定创新性地提出,案件管理部门能够最终靠扫描或者拍照等方式将案卷材料转化为电子卷宗,替代原始案卷材料供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据悉,这项规定来源于海珠区、白云区检察院早在2010年11月开创的“电子化阅卷模式”带来的高效率。
据海珠区检察院检察长蔡世葵介绍,“电子化阅卷模式”是指案卷移送至检察机关后,案件管理部门会在第一时间利用高速扫描机和隐私信息技术处理等,将纸质卷宗100%转换为数字化卷宗。“律师来阅卷,除了必备的法律证明文书,只需持一个U盘,把电子卷宗复制后回去慢慢看”。
目前,广州市检察院正在全市推广“电子化阅卷模式”。广州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黄建水说:“这个举措让律师获益匪浅。现在,哪怕案件有几十本卷宗,到检察院阅卷只需10来分钟。”
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室设立独立的局域网,主机在案管中心,各个接待室均有电脑分机。番禺区检察院副检察长肖泽顺介绍说,通过这一个局域网,不仅实现律师阅卷全程电子化阅卷,当办案人员听取律师意见时,案管中心还能够准确的通过需要将该案件电子卷宗同步传输到接待室的分机,既方便了律师查阅,又减少了遗漏或损毁风险。
司法实践中,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存在着律师会见难,特别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申请会见更难。
陈思民坦言,有的单位办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时,往往只在侦查终结前允许律师与当事人会见一次;也存在不属于重大贿赂案件,但没有许可会见的现象。
针对以上问题,广州市检察院在2011年2月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共同印发《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试行)》,规范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
“2014年,广州市律师协会依据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提出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得到市检察院的积极回应”,广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张成勇介绍说,此后,由广州市检察院执笔起草,同年12月上述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若干规定》。
规定明确,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中,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提出会见嫌疑犯的,办案部门须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不许可会见的,应说明嫌疑犯所涉罪名及具体理由。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嫌疑犯。该规定特别强调,对于不许可会见的,应依法保障律师与嫌疑犯通信的权利。
今年5月,广州市检察院再度印发《关于规范广州市检察机关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行为的若干意见》。意见在前述规定的基础上作出“律师提出在侦查阶段会见特别重大贿赂案件嫌疑犯的,在嫌疑犯被执行逮捕后一个月内,可以许可会见一次”的规定。
有着长期刑辩经历的律师郑锋说:“会见难是律师执业中比较头疼的事情,市检察院作出规定之前,我申请会见一宗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嫌疑犯,已被执行逮捕3个半月都没获得会见许可。”
“今年6月,我依据规定,向市检察院案管中心反映了遇到的问题,3个工作日后,我就得到答复许可会见当事人了”,郑锋说。
近日,一宗涉嫌假冒注册商标案的辩护律师坐在越秀区人民检察院律师接待室,与该案经办检察官陆芳面对面交流了半个多小时。
陆芳说:“过去,为避免私下吃请或‘勾兑’案件,律师在庭审前很难见到公诉人,阻碍了律师庭前和公诉人就案情做正常交流。现在,广州市检察机关通过听取律师意见制度,规范了律师和办案检察官的工作交往。”
今年3月,广州市检察院下发《关于设立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接待室的通知》,要求全市两级院结合单位实际,抓紧检察机关律师接待室建设。目前,广州全市检察院已建成律师接待室26间。与之配套的《广州市检察机关关于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意见工作规定(试行)》,则从依法保障的角度明确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意见的权利,并对如何听取意见进行了全面规范。
工作规定要求,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办案人员当面听取意见的,能够最终靠当面申请或网上申请的方式向案件管理部门提出预约申请。案件承办人须在收到案管部门的《听取意见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安排听取意见;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一律应当于上班时间内在检察机关单独设置的场所内进行,听取意见的时候,检察人员不可以少于两人。
工作规定明确,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案件承办人未依法听取意见的,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的,可向案件承办人口头提示;情节较重的,可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提示办案部门及时查明情况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则向办案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并报告检察长。
广州市检察院一名一线办案人员和记者说,“有了这些措施,我们会更加用心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从而全方面了解案情,有效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记者了解到,广州市检察院专门建立追责机制,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工作人员阻碍律师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
黄建水说:“借用王福成检察长的话说,这就是‘堵掉后门,打开大门,封住边门’,对防止司法腐败有非消极作用。”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会见、通信申请346次;受理调取证据材料申请111次、自行收集证据材料申请66次,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申请300次、要求听取意见465次;受理阅卷要求或申请4880次。
(原标题:广州检察全面规范保障律师执业权益 律师阅卷会见听取意见不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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