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改变了影视作品的方式,也极大地丰富了个体的传播方式。
但商业性新技术在便捷人和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影视作品的侵权盗版、非法传播等行为,对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对此,在第26届上海国际电影节的专题论坛上,《中国经营报》记者看到,来自多个领域的专家,指出了当前知识产权面临的各项问题,并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了相应解决方案。
由于技术的发展,侵犯的现象时有发生。作为一名创作者,上海网络作家协会会员“卖报小郎君”对此深有感触。他说,网络文学诞生之初,就存在盗版问题,行业一直深受困扰。盗版利润不菲、市场巨大,加之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网络文学一直是盗版重灾区。
更为不利的是,无论创作者、盗版者,还是用户,都对盗版习以为常。他说,早前读者没有付费意识,如果创作者发声盗版,不仅盗版商会嘲笑,读者也不以为意,同行还会认为是白费力气。
在日常生活中,“卖报小郎君”时常会碰到一些书粉,对方会热情地跟他打招呼,还说看过他的每一本书。当他问对方在哪里看到的,答案却是盗版平台。要是他建议对方去正版平台支持,对方则会敷衍以对。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副秘书长李扬说,在新技术形势下,知识产权侵权呈现产业化、技术化、国际化、隐蔽化等特点,形式可谓层出不穷,侵权范围也呈倍数增长。
“可以说现在的侵权行为人变成了‘黄世仁’,版权人变成了‘杨白劳’。”李扬说,当前侵权手段也变得十分隐秘,比如有的侵权者把服务器放在欧洲,收款账户设在美国,而本人却在日本,就变得很难以打击。
他还指出,一些新技术的出现,也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助长了知识产权的侵权,比如算法推荐,明显加快了侵权内容的传播速度,对权利人的损害非常大。还有经常讨论的长短视频之争,将两个小时的长片改成15分钟,人们习惯于在短视频之后就不会再看长视频,这对电影、电视剧的打击非常大。
一方面,侵犯权利的行为不断发生;另一方面,版权人要想维权取证十分困难。只有一些大规模的公司能够采取比较有效行动,但在这方面的花费也巨大,维权成本远高于收益。
全国人大第十三届委员会宪法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湖南大学特聘教授江必新说,当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多个难题,比如侵权认定难,以及赔偿金额认定难等。
江必新说,侵权认定难,主要是处理价值平衡问题。比如怎么来实现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之间的平衡,既做到合理改编又保护原作的著作完整权,再比如长短视频之争,到底什么样的使用才算是合理使用,都需要考虑到平衡问题。
赔偿金额难以认定,主要是到底该如何计算版权人的损失,不仅界限很难划清,而且还需要版权人进行举证,收集证据的能力又非常有限,增加了维权的难度。就算法院按照最高标准判决,也只能赔50万元,这并不一定是版权人的真正损失。
对于这一些难题,江必新也有明确的目的性地提出了解决方案,比如在立法层面,能够最终靠立法解释不断明确相应界限,也能够最终靠司法解释明确,尤其是对司法个案进行解释。
他指出,遇到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件,能够直接进行提级管辖,采取示范诉讼的方法,在第一时间把新情况、新问题上升到更高层级的法院进行裁判,确立标杆型的案件,然后明确界限。
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可以补充修改相关法规,提高法定赔偿额度,在证明损失的时候,可以将举证责任转移,加大对侵权方的举证责任,减轻受害方的举证责任,还可以依靠现代化技术,通过来测定损失额度。
对于法律层面的适当增补,李扬也有类似的表达。他提到一个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领域非常知名的规则,即通知与删除规则。
该规则大多数都用在平衡版权人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当发现被侵权时,权利人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要求删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如果及时移除了内容或断开链接,在符合其他免责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承担侵权责任。
李扬说,这是美国上个世纪90年代创立的规则,它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现在有很多当时没再次出现的新传播技术,情况出现了很大变化,虽然不能说通知与删除规则过时,但其受到很大挑战,导致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因此他建议,可以对有关规定法律条款进行扩充解释,以应对新形式的发展。
面对一些明显的侵权网站,则可以直接关闭。中国版权协会秘书长孙悦说,目前该协会建立了境外盗版网站的常态化处置机制,向会员单位征集有关信息,审核汇总后报送主管部门,然后对相关网络站点进行封锁。自2022年建立以来,已累计封禁了涉及盗版的影视作品和网络文学作品3500多个。
除此之外,影视人也可以抱团取暖。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副秘书长史文霞提到了影视著作权集体管理,著作权人可以将一项或几项权利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进行集中管理,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的作品数量越多,使用的效率就越高。
史文霞说,权利人在授权时,并不是特别需要授予所有的权利,比如电影的放映权,这种属于大权利,权利人较为方便行使,就不需要授予。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是小权利,就是权利人不能有效行使的,比如之前出现的点播影院,顾客可以在里面点击播放相应影片,这种经营者需要大量作品,单个作品的权利人难以去到全国各地的点播影院谈合作,就比较适合于集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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