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程序第八步,关于原被告举证。也许有人觉得被告举证没啥好关心的。甚至觉得自身的证据能证明被告违法就行,甚至认为越多越好。然后就陷入自己必胜的漩涡里。好吧,这个人就是原来的胖九。
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的就是传说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行政诉讼其实就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某一项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审理行政机关作出这一项行政行为是不是合乎法律的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必须拿出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而不是公民拿出证据来证明行政机关违法。作为行政机关,必须是先有依据,才有行为。所以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时间,一次性举证完毕。若依据不足,则行为违法。
第一、行政机关必须在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十五日内(工作日)递交所有(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超过法定期限则视为作出行政行为没有依据。所以公民起诉行政机关,必须将所有材料的日期弄清楚、并留下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行政机关有且仅有一次机会提交证据。即在一审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十五日之内。一审庭审或者庭后,二审庭前庭后都是不能提交任何证据的。并且,法院也不得为证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合法调取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公民自诉,务必牢记上述两点。胖九在听庭时,发现很多这样的问题。同时自己也遇到过相关的问题。
那就是行政机关为了规避提交证据超期。选择当面送达,那么就没有邮寄凭证。这时候,应当要求出示法院的送达回执。当面送达材料给法院,就应当有送达回执。结合自诉者,也就是咱原告收到被告提交的证据的时间推算。若超过相关时间,就应当视为举证超期,则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不予质证”。法律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当作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