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刑事律师的,最常见的咨询是:“律师,这个案子哪天能开庭?”“律师,人关多久能让家属见?”“律师,这事哪天能有个结果?”“律师,这都开庭这么多天了,你问法官了吗,何时出判决?”
所有这样一些问题,本质一样,都是在问“羁押期限”或“审限”。我自己办理的案件,陕西付存绪案,在看守所里羁押12年才一审。永远到底有多远?相信没有人会在付存绪被抓的那一天想到——要等12年。我接的其他案子,也有好几个,人关了三四年都不开庭。这也是导致我虽然每年刻意控制自己只接十个左右的案子,但积压下来,每天都要在全国各地的会见,似乎有很多案子似的。
但是,很多咨询者不信,动不动就说“我也问其他律师了,人家说6个月必须出判决”,或者“我们自己也看法律了,不可能关那么长时间”。话里话外,好像律师在骗他。其实,在刑事律师圈,我应该还只算是个名不仅经传的小律师。但即便如此,只要是我接下来的案子,办下来都是旷日持久的疑难杂症。那么从概率论的角度来看,逻辑的结论显然是除非你认罪认罚,否则刑事案件大概率不是各位咨询者想象的那样。为这事,我写过《 有罪没罪,先关几年 》,给各位画了一张表,在罗列了审限条文的同时,我在备注里也写了相关提醒。还是我经常提醒各位咨询者的那句话,不是认字,就等于懂法。法律在文字之下,还有其自身的游戏规则。换言之,你不懂游戏规则,看法条也是白看。
1、通常电话通知到案,也可采取直接限制人身自由的拘传。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主要是到嫌疑犯被讯问时工作生活所在的公安军、派出所、基层组织、工作单位等地陈述案情,如果被通知到宾馆、酒店、咖啡店、工厂等地,则有很大的可能是纪检或诈骗。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持续的时间不允许超出二十四小时
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能延长
1、遇到很多当事人问我,看守所门口的法律工作者说过,拘留就7天,为什么自己的家属关了快一个月了,还是没动静,是不是我不负责。现在各位看看法律规定,“流、结、多”三类人员,可直接拘留30天。
2、法律规定24小时通知家属,很多办案机关仅仅将通知书邮寄到嫌疑犯户籍登记地的辖区派出所,家属只能自己去领,造成很多家属很久得不到通知书。这种作法肯定是有违立法初衷的,但实践中办案机关就这样。
人民检察院拘留嫌疑犯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能延续一日至三日
注意检察院拘留是14-17天,与公安有区别。实践中,听闻有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也依据“流、结、多”条款将人拘留30天,这其实是错误的。《刑诉法》只赋权公安机关有30天拘留权限,《检察机关刑事诉讼规则》同样明确检察机关只能拘留14-17日,无另外的特殊规定。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嫌疑犯,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允许超出二十日。
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能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报送案卷材料、送达法律文书的路途时间计算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限以内。
实践中,批捕之后,就很难无罪。因此,最好能在批捕前尽快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尤其在交通肇事、轻伤伤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中,快速取得谅解,可不做犯罪处理。
检察机关是在14内完成是否批捕的程序,不是拘留14日后再有7天批捕期。
2、7个月的时间虽然长,但还没结束。如果侦查期间发现其他案情,或发现隐瞒身份的,侦查期限重新计算。如关人6个月,发现还有盗窃,则前6个月白关了,再重新计算7个月。
1.5+1+1.5+1+1.5=6.5。法定期间就能折腾6个半月。再加上不计算在内的案件移动在途时间,一个审查起诉耗上半年,毫无违和感,这下各位知道为什么你的案子托这么时间了吧。
1、2+1+3=6,再加上改变管辖、补充侦查的重新计算,一审又可以耗去一年。
还可以延期,而且没有明确的上限。我参与的湖南周氏黑社会案,从抓人到一审,耗时三年多。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 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 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算审理期限。
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能延续三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关于自诉的期限,立法明显存在错误。《刑诉法》原文说,被羁押的,适用202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期限。而按照202条第一款规定,一般3个月,遇到复杂重大的可以再延长三个月。但问题是,这些死刑、犯罪集团等重大复杂案件,本身不属于自诉范畴。
2014年后,国内开始试点速裁程序,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一下有期徒刑的轻微犯罪,可以速裁。
但要注意,速裁的前提是,被告人不但认可指控事实,同时认可公诉人的量刑建议。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没办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注意是作出再审决定后才开始计算审限,没决定之前,时间就没谱了。实践中,申诉十几年却得不到再审决定的,大有人在,不相信去最高院申诉窗口看看就知道了。
今天正好又有家属来电话,说孩子被关了三年四个月了,开庭也开完两个月了,怎么就是接不到判决?坦率讲,这样的一个问题,我也不知道如何回答。正好今天也注意到前著名记者、现著名律师李宾客发了一张李承春案家属制作的羁押图表。我不是李案的辩护律师,因此对于案件本身无法作出判断,但单就长期羁押这个程序问题,还是能拿来做一个直观的案例,各位自行判断一下,什么才是真实的“羁押期限”或“审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