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时候,有可能会出现证据不全需要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申请书的范本比较好找。但是,许多时候交上去的调查取证申请书,很难得到法院的接受,并按当事人的意愿去调取,通常的回应只是助理告诉你:已经收到,等开庭再说。
绝大多数没有正真获得正面积极反馈的申请,往往是没能正确理解申请法院调查取证背后的相关要点。只是一股脑儿地在别人的申请书范本上“依葫芦画瓢”改一下就随便交上去,这样做很难不会石沉大海。
1、法院不是当事人的“代劳者”,申请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的。
这里的“客观原因”包括两种,一种是法律上的客观原因,例如国家机关等的不对外公开的档案,法律和法规政策上限制当事人得到,又例如涉及他们的隐私的,如果当事人利用其他方法得到则会涉嫌侵权。另一种是事实上的客观原因,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4条第(三)项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这个规定其实有点类似于兜底条款,法律没有完全排除事实上的客观不能的情形。
事实上,法院在审查申请的时候,其实更加看重的是法律上的客观不能,对事实上的客观不能比较谨慎。因为事实上客观不能的原因复杂多样,常常要进一步审核其他必要性之后再决定,而且事实上的客观不能如果法院过于代为履责的话,还有分担申请人的举证责任,影响诉讼公平的嫌疑。所以,申请书应更着重在法律上的客观不能上做文章、写好原因,只是一句因客观不能就申请的话,法院自然也赖得去审核其必要性。
同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这要求拟调取的证据在整个案件的“事实与理由”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在整个证据链中的作用应当是主导的、有必要的。具体来说,就是“诉讼请求”或“答辩理由”的法律推理过程中会起到主导作用的证据,或者可能会影响诉讼主体或者实体法律当事人地位的证据,以及涉及管辖依据等重大程序性问题的证据,不一而足。
如果是辅助证据,或者对于待证事实在法律推论中不起主导作用的证据,就有很大的可能性得不到法院的准许,法院可完全通过审判程序中的法庭调查,以及利用现有证据就可以推导出的事实的话,那确实是没有必要兴师动众去调查,毕竟申请调查取证会影响案件的解决进度。
所以,申请书中还需要对拟调查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和必要性做必要的阐述。
这是实操角度的要求,如果拟调取的证据描述过于笼统的话,甚至申请人都不清楚是否有类似证据存在的话,就存在一个说服法院和真实的操作的难题。例如,只知道第三人对一个关键事实有相关证据,但对于证据是什么形式却不知晓,就需要判断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还是申请调取第三人掌握的证据,例如聊天记录或其他法律文书等。
这也是法院工作量过多的客观问题造成的,法院自己去调取总比让律师去代劳更加容易令他们接受。虽然现在律师调查令还没有法律层面的确定,不一定所有法院都执行律师调查令制度。但是,如果法院已经习惯让律师拿调查令去调取某些领域相关证据的话,那大概率法院也会提出让当事人尽可能的通过律师去调查。
所以,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前也尽量先评估这样的一个问题,避免中间的折腾,影响自己案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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