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5〕73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部门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筑设计企业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令第9号,已被修正)第十四条
违法未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的处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和联户自建住房),建筑设计企业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依规定标准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款。在主体工程完工后依据使用非新型墙体材料总量清算,多退少补。
违法生产粘土砖的处罚: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为修缮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建筑物,确需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应当经省墙体材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被监察单位未按规定实施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一定的要求的处罚:被监察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书或者节能监察意见书后,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改进。能源监察机构应进行跟踪检查并督促落实。
《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省政府令第29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六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处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的基本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不再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旧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典当管理办法》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旧电器电子科技类产品流通管理办法》、《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典当管理办法》
反映经商部门工作人员旷工或因公外出逾期不归造成不好影响;违反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违反规定办理招标投标;违反规定向法人摊派或收取财物等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国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