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发布时间: 2024-07-27 22:19:17 | 作者: 华体会综合体育登录|

  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在商务部7月11日的例行记者发布会上,商务部新任新闻发言人何咏前介绍,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申请,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相关规定,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对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此次调查在2025年1月10日前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25年4月10日。下一步,商务部将依法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调查等方式推进工作,并广泛听取意见,确保调查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有关调查结论将适时对外公布。”何咏前说。

  公告介绍,被调查措施将包括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细则对中国企业组织的初步审查、深度调查以及突袭检查等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涉及产品主要涵盖铁路机车、光伏、风电、安检设备等产品。

  公告表示,商务部于2024年6月17日收到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即申请人)正式提交的申请书,后者请求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根据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提交的申请书,欧盟针对中国企业发起多起《外国补贴条例》调查,目标指向明显,具有事实上的歧视性,涉嫌违反了世贸组织(WTO)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相关规则,严重扭曲了公平竞争环境,并给中国企业在欧经营和发展造成了严重负担。

  据申请书统计,截至2024年6月,欧盟共针对中国企业发起3起深度调查、1起主动调查,1起突袭检查。还有数十起涉及中国企业的投资并购项目有可能受到《外国补贴条例》调查的影响。商会称,由于调查存在的不合理做法,导致至少三家中国公司被迫退出欧盟公共采购项目,三起深度调查涉及采购及招标总金额约9.85亿欧元,对中方企业在欧经营和合作已造成实质性损失。

  例如,今年2月16日,欧委会宣布根据FSR对中国公司参与保加利亚采购项目发起深度调查。4月3日,欧委会宣布根据FSR启动两项深度调查,调查隆基绿能和上海电气在罗马尼亚太阳能发电园区的公开对外招标是否过度受益于第三国的补贴。4月9日,欧委会首次依职权宣布对中国在西班牙、希腊、法国、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五国的风力涡轮机项目供应商发起深度调查。最终,中车四方、隆基公司和等企业分别向欧委会通报退出招标。

  公告称,商务部依据《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的措施、申请调查措施所涉及的产品、申请调查措施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相关证据材料来了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依据《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4年7月10日起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

  公告称,利害关系方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跨国律师事务所亚司特(Ashurst)合伙人齐默尔曼(Claus Zimmermann)领导该所国际和欧盟贸易诉讼、政策和监管业务。他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欧盟多次强调的观点是,这项新法规不在WTO法律的覆盖范围内。欧盟的立场是,WTO法律仅在补贴进口商品具有扭曲效应的情况下才处理补贴的影响。欧盟认为,WTO协议对接受外国补贴的外国公司在欧盟内市场的并购和公共采购领域的活动保持沉默。换句话说,欧盟声称它可以在这一背景下自由行动,不受WTO法律的约束。”

  但齐默尔曼表示,从另一个角度分析,WTO法律下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SCM协议)和相关的货物贸易协议虽然不管辖补贴服务,但仍至少包含一些基本义务,这些义务也管辖 FSR,并为欧盟根据这项新法律做出详细的调查的方式设定了一定的界限。在潜在的争议中,WTO专家组还需要对《SCM协议》中的一项关键规则给予有效的含义,该规则规定,除非根据《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和SCM协议的规定,否则不能对另一个成员的补贴采取具体行动。FSR也明确承认这一原则。。

  他补充说:“FSR是否属于WTO法律的范围是一个重大问题,我们很可能只有在WTO小组做出决定后才能得到确切答案。”

  齐默尔曼表示,在WTO,能够最终靠两种方式对一些特定的国内措施提出法律挑战。一种是质疑该措施从法律角度看能否站得住脚,另一种则是检验、探察对方是如何在实际中应用该措施的。

  换言之,此次贸易壁垒调查一方面需要评估《外国补贴条例》在特定方面是否与WTO法律不一致,另一方面,则要检查欧盟的具体方式方法,比如欧盟深入调查的具体方式是不是满足欧盟在WTO协议下的义务。“例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要求法规的管理必须统一、公正和合理。任何未能满足这些要求的行为都可能违反管理货物贸易的关键原则。”齐默尔曼称。

  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在申请书中提出,欧盟对“外国补贴”的认定宽泛且模糊,在FSR调查中,欧委会将中国企业涉及的退税项目也认定为补贴,这不仅与WTO相关规则不一致,也与反补贴调查实践中关于国际通行的退税项目相关认定相矛盾。此外,欧委会在调查相关时限要求上也存在严重不合理做法,要求企业在极短的时间内提供大量材料,譬如只给中车青岛四方3天时间提交相关补贴的信息,而传统反补贴调查中企业至少有30天时间提交答卷资料。

  申请书还认为,欧委会的调查透明度严重不足,缺乏程程序正当性。例如,今年4月23日,欧委会在既未立案,也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针对同方威视在欧办公室进行突袭检查,严重缺乏程序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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