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网络购物的盛行,网购慢慢的变成了了主流的消费方式之一。但网购的一个特点是不能看到实物,不能近距离的体验商品和观察商品质量,导致商品出现问题时,许多消费者因怕麻烦而不去维权。今天的案例当事人刘星(化名),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刘星(化名)利用互联网平台在某旗舰店购买了一台价格2000多的电动车,因快递平台在运输中的疏忽,导致电动车的一个后视镜损坏,刘星(化名)认为该责任应由商家承担,故联系商家要求补发一个后视镜。因商家补发的后视镜刘星(化名)迟迟没有收到,且发现该电动车说明书登记的续航能力及实际续航能力均达不到商家宣传的80公里,故联系该商家的客服要求退货退款,但客服要求其先行垫付运费将电动车退回,经询问快递公司,因电动车属于大件且重量较重,运费较高,双方不能就退货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星(化名)向其收货地人民法院----南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南县法院通知电动车商家即生产厂家应诉,经协商,商家同意通过商家定点快递将电动车退回,并向刘星(化名)支付了快递费,退回了货款。
网络购物和线下门店购物的维权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除了用户不便亲自到场外,很多网络购物平台在注册时还约定如对平台的服务提起诉讼,应为约定法院管辖,这就导致了很多消费者嫌麻烦不愿维权。关于管辖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关于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八)对消费的人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的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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