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维权微课堂】 “买买买”一时爽网购维权竟成“老大难”?

发布时间: 2024-06-15 03:12:11 | 作者: 华体会综合体育登录|

  随着信息技术的持续不断的发展,网购慢慢的变成了日常消费方式之一。在“买买买”变得更便捷的同时,“货不对版”“线上维权难”等问题也紧随其后。网购时遇到纠纷,该如何维权呢?

  某中学学生小陈在期中考试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了奖励自己,他用平时攒下的零花钱从网上购买了一部手机。

  本想送给自己一个“礼物”,没想到烦心事接踵而至。使用一周后,小陈发现手机充电时断时续,换了几个充电器都不能解决。小陈认为是充电接口接触不良,于是在网上找到商家要求更换。售后客服表示,该店售后原则是“七天无理由退货”,由于小陈收到这部手机已超越了七天,商家只能提供修理服务,不能退货。当小陈继续追问时,客服却不再答复了。

  小陈又找到购物网站平台客服求助,对于小陈所说的故障,网站客服要求小陈提供“商品故障不是由于小陈不正确使用而造成”的客观证据。小陈不知该如何提供客服要求的“证据”,维权陷入困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上述案例中,手机作为一种耐用商品,应当由商家提供该手机不存在充电口接触不良的证据,而不是由买方小陈提供存在问题的证据。

  第二十三条 【质量担保义务、瑕疵举证责任】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的人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的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同时要注意保留发票以及“三包”凭证等票据,必要时还应保留与商家沟通交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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