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增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的沟通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指南并实时更新。
根据《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重庆市商务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渝委办发﹝2019﹞45号)等规定,本机关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本市商务工作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和政策;承担重庆市积极融入“一带一路”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和协调本市贸易促进体系的建立,推动总部贸易、转口贸易发展;推动全市服务贸易工作;负责本市“走出去”战略;贯彻执行国家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经贸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负责市长顾问团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和商务顾问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市现代化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商贸领域信用建设;推进本市商贸服务业发展;推进商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拟订电子商务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会展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市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承担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等(详见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机关简介-职能职责,网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本机关会产生并保存以下几类政府信息:机构职能类信息、公文类信息、日常工作类信息、规划计划类信息、行政许可及审批类信息、便民服务类信息、互动交流类信息及别的信息等(详见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站,网址:。
(二)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线.新闻发布会,具体时间、地点结合实际需要确定。
2.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商业裙楼1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本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检查。(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规范填写《重庆市商务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可在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窗口处领取,也可在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公众信息网站下载),详细、准确描述所需信息(尽量采取便于本机关查询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方式),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机关提供政府信息时,根据现有政府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政府信息来加工、分析。
1.当面提交。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商业裙楼1楼市商务委行政服务大厅;上班时间:0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2.邮政寄递。收件人: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收件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邮编:400061。通过邮政寄递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尽可能地选择中国邮政EMS投递,并在信封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阅;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5人以上(含5人)共同申请同一政府信息,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提交申请,并提供推举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本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162号2幢;上班时间:09:00—12:30,14:00—18: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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