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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网购中遭遇欺诈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 2024-03-31 22:20:58 | 作者: 情感课堂|

  当下,网络购物极大地方便了我们的生活,网络购物已成为了很多人购物的第一选择。但是,网络交易数量日渐增长的同时,网络交易纠纷也在一直增长,正值今天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监狱公职律师结合以下案例,带大家探索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知识,学会向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说“不”。

  2022年8月13日,武某在B电商公司提供的网络交易平台上由A科技公司经营的店铺处看中某品牌二手手机一部。A科技公司关于该手机的销售标题有“官方在保品牌”等表述。在武某与A科技公司客服沟通过程中,客服表示该手机“目前官方在保70-90天左右”“本店保证国行正品,支持官方查验”。8月18日,武某向A科技公司询问该手机官方保修期限还有多久,在得到客服“90天左右,另外加365天店铺质保”的回答后,遂于当日拍下该手机,价款为8219元。

  2022年8月23日,武某收到手机后联系到该手机品牌官方工程部并经其确认该手机不符合官方维修条件,不属于“官方在保”。武某与A科技公司及B电商公司交涉未果,以受到欺诈为由,将两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两家公司共同退还购物款8219元,并共同赔偿三倍购物款24657元。

  法院在审理时查明,A科技公司在售卖二手手机前,会对手机进行拆机检验,同时A科技公司在庭审时承认销售给武某的手机不符合官方在保。法院审理后认为,A科技公司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对武某的欺诈,武某的相关诉讼请求理应得到支持,遂判决解除合同,由武某将手机退还给A科技公司,A科技公司退还武某购物款8219元,并赔偿武某三倍购物款24657元。而B电商公司在本案中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且已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公职律师李兆雷:关于欺诈,应符合以下三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欺诈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基于欺诈的故意作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真实情况;三是相对人因此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A科技公司在明知该手机不在官方保修期的情况下,仍向武某虚假宣传该手机为“官方在保”。武某基于A科技公司的虚假宣传而对该手机是否在官方保修期产生了错误认识并进而与A科技公司缔结了买卖合同,A科技公司的行为,全部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判决其支付武某三倍购物款的惩罚性赔偿,于法有据。

  公职律师唐进: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普通商品,如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购买价的3倍)。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则为五百元。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的人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的规定,如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即使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而仍然购买的(即知假买假),商家均应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购买价的10倍)。

  公职律师李薇:B电商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而非合同当事人,在本案中已向武某提供了A科技公司的真实名称、地址等信息,且无充分证据证明B电商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A科技公司利用其提供的交易平台侵害武某合法权,或者作出了更加有助于武某的承诺。因此,本案中B电商公司已尽到了相应法律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公职律师李兆雷: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享有安全保障、知悉真情、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获取赔偿、监督、个人隐私信息受到保护等权利。网络交易因交易过程存在于虚幻的网络之中,与传统交易模式相比,消费的人在网络交易时应持更加谨慎的态度,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一经发现遭遇欺诈,要保存好购买的商品的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与商家沟通协商,如果与商家沟通后,问题得不到解决,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线投诉官方网站反映情况,或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或根据双方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甚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知假买假”是消费维权领域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知假买假”,是否也能要求惩罚性赔偿?

  公职律师唐进:通俗地说,“知假买假”,就是购买者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仍然购买,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这种行为往往以退款和赔偿为目的。张某到某食品公司购买46个过期咸鸭蛋,一个2.2元,总共101.2元,张某让食品公司出具46张小票,依照《食品安全法》赔偿金额不足1千元按1千元赔偿的规定,起诉商家赔偿4.6万元。上海法院审理认为,购买46个咸鸭蛋出具46张小票,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但张某购买46个咸鸭蛋属于生活消费需要,以总价款101.2元为基数支持10倍惩罚性赔偿,总共赔偿1012元。这就是被写入今年最高法工作报告的“知假买假”咸鸭蛋案。该案中,法官有效回应了社会上对于“知假买假”行为争议,即不论购买者是否为“知假买假”,只要食品确系不安全食品,还是要支持十倍的惩罚性赔偿,确保了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威慑作用的有效发挥。同时,法官通过对案件的实质性审查,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以消费总金额为基数计算惩罚性赔偿金,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赔偿金额,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判,不仅依法支持消费者维权,发挥人民群众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监督作用,更有助于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这个判决得到社会各界普遍好评。

  第八条第一款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四十四条 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加有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买卖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来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损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的人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嘉陵监狱、崇州监狱、嘉州监狱(案例分析由以上监狱公职律师李薇、李兆雷、唐进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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