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互联网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的购物方式,正以便捷、快速的特点吸引着慢慢的变多的消费者。网络购物因其物美价廉、方便快捷而风靡时下,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今年的 “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是“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网络购物如何维权?消费者应该了解这些法律常识。
趁着商家打折,高先生从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台洗衣机,不料购买第二日,高先生就被商家单方面取消订单,并要求高先生多增加500元便可发货。高先生认为网站的行为欺诈了消费者,于是将购物网站告至呈贡法院。
高先生诉称:他在某网站下了订单,购买一台价格为699元的特价洗衣机,但后来该网站在没有一点通知的情况下,无理由取消了订单,并称这台特价洗衣机现在不做特价了,要恢复原价1199元。想到能够最终靠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该网站诉至法庭,要求网站继续履行原订单,按699元的价格及时交付洗衣机,并向他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考虑到该案被告在北京,而且这类新型案件比常规买卖合同案件复杂,需妥善处理。经过法院来回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了和解:由被告某网站按原订单履行发货义务,在当天将洗衣机发出。
自电商兴起,网购渐成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今年也不例外。“尽管如此,但网络购物早已不是虚假消费、欺诈消费的法外之地。”西山区人民法院李文华法官介绍。
《新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需要注意的是,网购不存在实体店购物的直观性,消费者只可以通过图片、店家介绍以及参考别的消费者的过往评价作为参考,在收到货物之后,很可能与自己的想象有很大的差别。这样一个时间段消费者们就要用好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反悔权了。一经发现收到的实物和网页描述相差太大,消费者就可以直接要求退货,非常大地节省维权的精力和成本。
现在购物网站繁多,其中很多网站只是提供一个平台采取第三方入驻的方式,在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对于店家的真实性往往疏于管理而导致了消费的人在网购中权益受损后,如果店家消失无踪或没办法联系,使得消费者无法正常维权。此时消费者该怎么样维权?新消法对此进行了规定。
《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站没办法提供销售者或服务者信息时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李文华介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加有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唐先生花了3000余元在网络上购买了几件T恤和外套后发现,衣服质地有问题,和网站介绍及吊牌上标注的成分都不对。唐先生直接将商家起诉到了法院。经法院审理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由商家赔偿郑先生近9000元。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现如今由于监管缺陷,电子商务平台诈骗份子众多,即使被揭穿,其也只同意退货,而不承担其他赔偿;《新消法》加大了欺诈情形下的赔偿力度,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
尽管网络购物不是“法外之地”,但李文华介绍,网购维权任旧存在无法确定网络购物侵权的主体、无法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维权成本投入高等困难。
“消费者作为网络购物交易的一方,也要提升自我保护的意识,在购物过程中尽可能降低风险。”李文华说,比如,在购买商品选择商铺的时候,仔细了解店铺等级及相关信息;对于商品全方面了解性能;可以在实体店铺中看到实物后,再上网搜索进行购买;在支付货款的时候,应注意交易安全,平时不乱开网页,多进行杀毒。若遇到网络购物问题,应及时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