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2017年3月2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17﹞676号)和 2017年9月22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和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投标(议标)核准正式取消。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立项)手续、报告项目后续情况并缴纳备用金。具体实际的要求和办理流程如下:
初次办理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立项)的企业应先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事及咨询—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企业用户登录—注册”页面,申请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申请成功登陆平台后,进入“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录入企业信息。企业信息录入具体操作参见《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用中查看)。
企业应在决定参与境外工程建设项目后、进行投(议)标前办理项目备案(立项)手续,在“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备案(立项)管理”中在线填写项目备案(立项)表。按规定需办理重点项目风险会商或特定项目立项的,按照系统提示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操作参见《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企业应按照“凡备案(立项)必报告”原则,通过“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项目后续管理”报告项目的中标、签约、开工、完工情况,定期报告项目进展并在项目签约后向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报告。在项目合同生效后,企业还应按照《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要求报送统计资料。
企业应在收到项目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在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缴存300万元备用金。具体办理要求请咨询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2.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390号)
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
4.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对外承包工程建设项目报告工作的通知(商办合函〔2021〕204号)
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技术上的支持: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