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程序有哪些?

发布时间: 2024-04-13 23:46:44 | 作者: 婚姻咨询|

  ⑤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

  A.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B.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法院不予准许。

  ⑤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在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应解除证据保全

  ①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采取查封、扣押等限制保全标的物使用、流通等保全措施,或者保全可能对证据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对应的担保。

  ②担保方式或者数额由法院根据保全措施对证据持有人的影响、保全标的物的价值、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争议的诉讼标的金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详细情况,法院能采用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办法来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②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5)证据保全之后的法律效果:就该证据能够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①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②法院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后,当事人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将保全的证据及时交受理案件的法院

  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①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可以少于15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可以少于10日。

  ②例外: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上述限制。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不允许超出15日。

  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7日。

  (4)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5)追加当事人、有独三参加诉讼或者无独三经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6)发回重审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结合案件详细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法院应该依据案件详细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①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

  ②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

  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并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的详细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1)当事人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材料仍有困难的,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1)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首先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能要求其提供对应证据

  ①当事人因故意、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原则上不予采纳,但若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法院应当采纳,并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②当事人非因故意、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③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法院可予支持

  b.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没办法提供证据

  b.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b.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没办法取得、在规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供

  d.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①发现证据的时间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后,(一审中的新证据)、一审庭审结束后(二审中的新证据)或原审庭审结束后(再审中的新证据)

  证据收据制度: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复印件、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盖章

  功能:规范法院接受当事人证据材料的手续和程序,收据是法院收到当事人证据材料的凭证,能够有很大效果预防证据丢失、更改、被抽换

  证据交换不是必经的程序阶段,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4)证据交换的次数:当事人收到对方的证据后有反驳证据要提交的,法院应当再次组织证据交换。

  ①法定情形: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

  A.某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原告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法院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审理,遂不予支持原告的申请。

  B.在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在质证环节需要对涉及商业机密的证据进行质证,此时须不公开进行。

  (1)当事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视为质证过的证据

  (2)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不需质证,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就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况做说明

  (3)并非法院调取的所有证据都不需质证,只有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的证据不需质证,法院依申请而调取的证据视为申请方提出的证据,有必要进行质证

  (2)证据判断对象:经过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的证据,未经审查判断、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依据法规,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进行独立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结果

  e.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其他方式没有办法获得书证原件

  ③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拒绝到庭、拒绝接受询问、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4)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②私文书证上有删除、涂改、增添或者别的形式瑕疵的,法院应当综合案件的详细情况判断其证明力。

  (2)物证、档案、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情况不相当的证言。

  ②只有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3)与案件一方当事人、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无论该证言是否有利于该当事人,均需要补强

  (4)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需要补强(不能单独作为证据,并不会因此完全丧失证据资格、证据能力)

  (1)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

  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线)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法院应该依据法律规定、文书提出命令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上述书证,如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一、案件主体问题。从肖同学反馈的情况看,是家具店或者王某与谢某共同与A公司形成装修施工合同。但从资料看,仅仅是谢某与A公司签订装修施工合同,而且谢某身份待确认,可能会对案件处理产生影响。

  二、案件事实问题。从肖同学反馈的情况看,是由A公司承接了家具店的装修工程,而且已经完工。但从资料看,仅有施工合同,但是否由A公司施工,及该工程是不是已经完工,并交付给谢某或家具店,则无相关证据。

  三、案件金额问题。从肖同学反馈的情况看,总结算款是15万元,已经付款5万,还欠10万。但从资料看,仅有A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单,并无家具店或谢某对上述金额进行确认,如果家具店或谢某不承认上述金额,则一定要通过工程建设价格的司法鉴定进行确认,对案件处理时间和费用都会增加。

  一、收集到谢某和王某的身份证号码,同时尽可能让王某也在合同上进行签字。以解决案件主体问题。

  二、尽可能让谢某在结算单上进行签字,以解决装修施工及结算金额确认的问题。

  三、对方可能提供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如果确实存在实施工程质量问题,A公司应当进行维修,如果不是A公司施工质量上的问题,则尽可能办理移交手续,避免后期就质量上的问题发生纠纷。

  业主不交房,不?如何让业主履约?一句“明天不用来了”,值10万15万,能拿回来吗?

  比如,许多拆迁者深感不服的是,他们的条件与邻居相似,但邻居获得的补偿款远高于他们,最后被发现原来他们房屋无证而邻居有;退休教师原本期望能享有与编制内人员相同的退休待遇,可却在档案中找到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仅为代课教师;低保户抱怨自己的低保被取消并非合理,然而在民政系统中却发现其名下竟增加一套房产,等等。

  然而,问题就在于,如果仅停留在口头举报,却未能提供哪怕是一丁点儿的证据支持,谁能够分清是在诉说真实的事件还是在编造谎言呢?

  在法理学领域,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名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其中的事实认定主要依赖于证据。仅凭口述事实,毕竟事实发生在过去,时间久远导致证据采集难度加大,真实的情况如何无人能知,此时便可说是双方各执己见。“以事实为根据”完整表述应为,“以证据构建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倘若信访人反映的事实无法通过证据予以证实,甚至可视为该事实从未发生。

  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法律和事实这两种已知因素,运用科学方法和规则,为法律的应用提供较为合理的依据。

  在我国,法官办案一般都会采用演绎推理方式,也就是俗称的三段论,大前提(法律规定)加小前提(案件事实)得出判定,大前提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个能从法律条文中寻找,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一般是庭审前当事人提供加上部分调查数据。如果法官当庭有疑问,让当场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每次都说提供不了,庭后规定时间内也无法书面举证,估计胜诉的概率会很低。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民或组织通过书面申请等形式,要求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向特定或非特定人群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涵盖了笔录、书信、书籍、图片、照片、录音带、记录等内容。

  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划、行政政策及统计信息等,还包括重点项目的批准和执行进展、预决算报告等材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能申请公开拆迁政策文件及用地计划;在购房步骤中,可申请公开规划图纸;在新生入学前,可申请公开招生政策等。

  鉴于区划的频繁调整,退休人员往往感到自己的部分档案遗失了,与其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周旋、互相推诿,倒不如亲自动身,寻求各个档案馆的帮助,说不定遗漏的档案就被藏在某个不起眼的角落;在拆迁过程中,若发现建房证不见了踪影,也可前往档案馆获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比如来源和形式非法的证据材料(非法性排除)、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主体提供的鉴定意见(资格排除)、不能提供原件又无法证明的复印件(非原本排除)、超期提供的材料,目的是增强说服力、消除争议。综上,为何很多事项难以化解,甚至一拖再拖,归根到底还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比如说,在拆迁过程中,常见有人会提前院内搭建无证房,这时候一个人去主张无证房的权属,如何提供材料呢?这是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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