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做刑事证据的收集刑事证据侦查调取的程序

发布时间: 2024-06-15 03:07:25 | 作者: 婚姻咨询|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反映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刑事证据主要包括: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一定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嫌疑犯、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它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一定要保证一切与案件相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能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六十一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证据的侦查调取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发现某单位或个人持有与案件相关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以后,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单位或个人向侦查机关提供对应的物证、书证或者视听资料的活动过程。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从事相关侦查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在从事证据调取行为时,也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实物证据,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在接到调取证据通知书后,被调取单位、个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签名,拒绝盖章或签名的,公安机关应当注明。

  公安机关向相关的单位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公安机关向个人收集、调取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检察机关可以凭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能够证实嫌疑犯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材料,并能根据需要拍照、录像、复印和复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需要向本辖区以外的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办案人员应当携带工作证、单位办案证明和有关法律文书,及时同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当地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协助执行任务。若需要调取的证据是最简单的,可以向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函调。函调证据应当注明取证对象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和确切地址。协助函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派员按调查内容做调查取证,并且在收到函件的一个月内将调查的最终结果送达请调的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所作的口供不一定可以作为审判的证据,只有在口供与侦查机关搜集到的本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无矛盾,且可以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和证明链条,才能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否则即使被告人已经作了有罪供述,而无另外的证据予以佐证,依法仍然不能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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