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本公号曾发表,对最近备受广泛关注的山东高丙芳律师因替农民工讨薪,被以“虚假诉讼罪”为由逮捕及审判一事进行了初步的点评。
受限于当时所能见到的公开信息及对一些法律问题还有些拿不大准,我对此事仅作了非常有限和谨慎的点评。
现在,随着更多的信息公开披露,跳出司法实践以及分析司法活动中一些以专业主义为名和幌子设置的“叙事陷阱”,换种视角切入进去,则一幅涉嫌官商利益勾结,及因此引发的全景式从头到尾的泰安司法乱象,便逐渐浮出水面。
而这个司法乱象所造成的恶果,当地试图强行让履职尽责、毫无过错的高丙芳律师吞下。(Jl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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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泰山城建”)将案涉工程承包给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粥店建筑公司”),粥店建筑公司将工程全部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赵某,赵某将案涉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米某,米某又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陈某,陈某雇用了农民工进行建设。
虽然米某被赵某拖欠了432万余元工程款,但还是自掏腰包,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米某曾起诉赵某和粥店建筑公司,岱岳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但未支持粥店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之后,泰安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坊间传闻但尚未得到证实的消息显示,这个赵某在当地很有些“神通广大”,虽无任何施工资质,但却能如此通过“倒卖”工程建设项目获利,而且,类似这样的操作可能并非个案。
在看不到相应司法文书的情况下,无从得知一审的岱岳区法院和二审的泰安市中院如何做出这种令人费解的判决:作为工程的主体,粥店建筑公司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甚至连连带责任也可不必承担,非法转包下得到工程的无施工资质的赵某反倒成了债务的主体。
不需要多么复杂和专业的法律知识,《合同法》在此之前很早就已经颁布,涉及到建筑领域的各种法律和法规也应不少,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赵某有资格成为该工程中的债权或者债务一方吗?在明知赵某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情况下,粥店建筑为何需要将工程发包给他,而且,该施工对象还是应为政府投资的泰安高铁新区英雄山小学东校区工程项目施工二标段,此前已经是由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发包给粥店公司。
这个政府投资的公共建设项目,经过了泰安泰山城建、粥店公司、赵某、米某、陈某这么多层层分包之后,工程质量还能得到保证吗?从始至终,招投标那些是怎么样做的,建设开工许可证等是怎么办理的,工程的监管和监理那些是怎么做的?对中国建筑业稍微有点常识性了解的都知道,这些层层分包背后应该意味着什么,需要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应该认真履职介入一下,还原一下这部分的真相。
更为令人震惊及尚未得到证实的信息则是,该项目据说泰山城建与粥店建筑公司的合同金额有3000多万,粥店建筑公司竟又原封不动的按照3000多万的金额与赵某签订了合同。这个如果属实的话,粥店建筑在后来的司法活动中不断感觉自己很是“委屈”,就让人很容易理解和接受了。关于这一个到底怎么回事,还希望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及时介入,还公众一个真相和交代。
本着正本清源的目的,山东的检察机关不是很喜欢抗诉吗?严重及郑重建议他们认真审查一下这两份判决书,看是不是存在至少是“适用法律不当”之类的问题。以我做记者时多年的经验和敏锐嗅觉,我敢打赌,这两份判决书一定有一定的问题,欢迎山东相关的单位拿出这些法律文书,狠狠地打我一次脸,让我从此以后再不敢如此相信自身的经验和看问题的敏锐度。
根据一些报道所披露的信息,赵某因其它事情被抓。然而,高丙芳案的辩护人张新年律师、刘录律师通过在当地调查所得到的信息却是各种语焉不详,云山雾罩,有传是因为诈骗,但赵某到底是因何事被抓的,到底真被抓了还是另有隐情,案子后来怎样的走向,怎么被处理的,以及背后什么原因,统统都难获真相。张新年律师曾获得一个尚不能核实的信息是,这个赵某最后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裁判文书网上也找不到对这个赵某进行处置的判决文书。
依然受限于目前所知的信息依然非常有限,不知米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详情,尤其是,赵某的这个所谓“因其它事情被抓”,是否成了当地法院未能执行已经生效判决的障碍,以及,当地法院在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尽到应尽的职责。
由此导致及披露出来的信息则是,米某多次以农民工的名义去清欠办信访,后经清欠办人员介绍找到了高丙芳律师,以75个农民工的名义向岱岳区法院提起75件诉讼,起诉陈某和粥店建筑公司支付260余万元劳务费。除一人撤诉外,其余74份判决中岱岳区法院均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泰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特别需要提起注意的一个细节是,高丙芳律师是应当地清欠办的邀请介入此案,符合政府所一直提倡的将信访案件纳入法治渠道的需要,她帮的不仅是农民工,而且还在帮政府化忧解难。考虑到本案中建筑的发包、监管等责任主体的住建局,在该工程层层发包、包括农民工工资款发放在内等的工程款发放中在大多数情况下要承担的责任,还有面对农民工被欠薪时应当负起的行政救济手段,高丙芳律师的介入更是给他们帮了一个非常大的忙。
受当地清欠办的邀请介入此案,涉及到117个农民工(另42人因粥店建筑公司不同意合并审理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被拖欠工资,高丙芳仅仅实收了2万多元的律师费,这样的收费标准,在全国都可以可以称为一个绝对的良心价。高丙芳律师的这种义举,不但没能得到当地有关部门的奖励,反而因此蒙受后来的刑事诉讼及牢狱之灾,不能不让人在同情之余,更有忍不住拍案而起的愤怒油然而生:简直岂有此理!
同样是在岱岳区法院和泰安市中院,米某原先讨要工程款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以农民工讨薪名义提起的诉讼就得到了支持。同样是在米某讨要工程款过程中认为粥店公司已支付了工程款就不需要再承担连带责任的岱岳区法院和泰安市中院,这次则认为,粥店公司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没有一点资质和施工行为的个人赵某,也没有按照行政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工资款直接支付给农民工个人,而是付给了赵某并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则粥店公司应当承担直接清偿责任。这样的前后大相径庭的司法逻辑,不但是司法乱象的折射,也体现出部分立法中的逻辑之不能自洽。
还是据报道所披露的信息,对于岱岳区法院及泰安市中院关于农民工工资的74份判决,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岱岳区法院、山东高院均分别撤销原判,将原判认定为“虚假诉讼”结果。
在看不到详尽的相应司法文书的情况下,我们无从判断山东各级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是什么,以及各级法院以“虚假诉讼”为由撤销原判决的依据是什么,以及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
已经披露出来的有限信息数据显示,对自身代理的案子被抗诉这些,高丙芳律师毫不知情,更不但未被通知去答辩——在民事诉讼的程序里,律师并不是特别需要一定被通知,只需要通知到诉讼当事人即可,连被检察机关像对农民工们一样被调查取证的过程都没有。
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重要证据,则是其向当事的农民工及农民工包工头们所做的调查笔录,通过这一些用公权力做背书的近乎动用调查手段和力量,得出的笔录所查明的“真相”,成功的抗诉成功,推翻了高丙芳律师代理的系列为农民工讨薪的生效判决。
我不是学国内法律的,不知道国内对这个的法律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在我所学的英美法系里,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就是从开篇就要重点强调各诉讼主体之间的“equal footing”(诉讼中的平等主体地位),否则就容易构成因不公平审判(unfair trial)导致的mistrial。
按照国内的法律,当地检察机关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动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在未看到更多详细资料前,我不敢妄加评价。在这个会和高丙芳发生严重利害关系的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到底是怎么个调查取证的,取证过程中有没有利用农民工们对法律的无知来对他们进行恐吓,更是不得而知。检察机关的这个取证过程,绕开了高丙芳律师,对这个案子的公正是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检察机关的这样的做法侵犯了高丙芳律师的权益没有,还望能得到熟悉国内法律的朋友解惑。
然而,还有个被严重忽略了的常识,以及需要得到更多信息来加以验证的关键则是,在岱岳区法院和泰安市中院审理高丙芳律师代理的农民工讨薪案中,法院有没有传唤农民工这些证人出庭,有没有经过举证质证的程序,农民工主张欠薪的事实和证据,有没有在法庭调查阶段予以调查,如果法庭严格的遵循了那些程序的话,还需要后来检察机关再去通过做调察笔录来查明“真相”吗?以及,即使检察机关去调查取证,其结果能改变已经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举证质证后形成的司法结论吗?
公诉机关指控,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多次提起诉讼,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因此,高丙芳的行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从这样的表述看,公诉机关显然是把农民工已经因为被包工头垫付了工资,偷换概念为“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忽略或者抹杀、回避了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那就是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主体到底应该是谁,到底应该是法律所规定的粥店建筑这样的主体,还是包工头,在“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捣起了模糊责任主体的浆糊。
然而,根据披露出来的信息数据显示,在山东高院等的判决书中,对这样的一个问题已经做出过很明确的回答,包工头米某是已经“垫付”了农民工工资。高丙芳律师所代理的替农民工讨薪案,即使她代理时已经知道了这个“垫付”的事实,充其量也就是个“借名起诉”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不但高丙芳律师无罪,同样卷入此案的包工头们也无罪。
然而,从法律自身的逻辑,既然高丙芳律师所代理的那74个民事案件已经被认定为“虚假诉讼”,那么顺着这个逻辑,高丙芳律师似乎就该顺理成章的被判处有罪,高丙芳律师就在这么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检察机关用刑事的手段影响民事的判决,再用民事判决的结果把她指向需要被判有罪的刑事案件。
整个事件呈现出来的就是,当地的司法机关得了病,然后逼律师吃药,高丙芳律师在整一个完整的过程中不但是被套路了,而且要试图逼她吞下这个苦果。然而,这些要以这个事件没有如现在这样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作为前提。
在写上篇文章的时候,由于所获信息有限,还曾有些担忧,高丙芳律师在代理这个案件的过程中是否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从而是否应该执业过程中的不够严谨而可能受到一些纪律性的处罚。
此后呈现出来的更多信息数据显示,这个担忧太过多虑了。上篇文章发表后我收到的一份邮件显示,高丙芳律师在其的陈述中提到,在代理这个案子以前,她已经派助理要求每个工人签字办理委托,在大面积核实60多个工人后未曾发现虚假情况,所以,她就相信包工头米某、陈某和工班长所做的是如实陈述,同意米和陈的提议,让他们帮着办理了剩余十多个农民工的委托代理手续。米当时对她说,这十多个人不跟着他干了,需要晚上去工人家里等着办理委托手续,他们了解怎么办理委托手续、怎么拍照了。
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看一下泰山刑辩公号的高丙芳律师的陈述文章,以及高丙芳律师自己公号的“最后陈述”一文,里边有更多详细的内容。
源自当地清欠办提供的证据还足以证实:早在认识高丙芳律师之前,米某、陈某等人就已经以农民工讨薪的名义,多次有组织地去清欠办信访,根本不存在他们后来所说的是受高丙芳律师指使来虚构这些事实。
高丙芳律师的辩护人张新年律师、刘录律师的辩护意见更显示,在整个案件的代理过程中,高丙芳完全做到了事前警示、事中核实、事后提醒等所有的律师该尽的法律义务,如果这样还要被硬判有罪的话,虚假诉讼这个罪名将成为悬在几乎所有律师头上的一个口袋罪,不了解什么时候啥状况下就会降临到自己头上,因为这个原因,此案的审理,倍受整个社会,尤其是律师群体的特别关注。
这个案子的意义,已经不但远超于了案件本身,更关涉到包括但不限于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保护,律师执业权利保护和司法价值取向等,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重大公共事件。而卷入此案的山东各级司法机关在整个案件中的表现,更是令本已令群众普遍缺乏信任的司法形象更加雪上加霜,坊间传言,此案已引起最高院重视,并派员前往调研。
旋即,5月27日,此前曾担任泰安市检察长职务的苏金森被山东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的落马是否和高丙芳案有关,更是引发舆论广泛猜测。其在担任泰安市检察长前,曾在山东省检察院任职的经历,在对高丙芳律师代理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岱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意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中疑似正好能够更好的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更为坊间的这种猜测提供了更多佐证。
随后又有消息从高丙芳的辩护律师处传出,这一案件在开庭审理结束后久未下达判决,可能会被启动重新审理。如是,则非但高丙芳律师之幸,也系国家法治进程之幸。
一个案子的一生:2021年6月网上立案,到今天都没有执行(执行立案七个月了,还没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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