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合理吗?

发布时间: 2024-02-24 11:57:39 | 作者: 婚姻挽救|

  前不久,关于中国年龄最小的职业打假人陈之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立案调查的一则新闻,迅速引燃了朋友圈。在相关采访中,陈之强曾向媒体记者透露,他打假既不是因为爱这份职业,也并非为了惩治商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是单纯地为了赚钱。据统计,陈之强专门从事打假活动的短短一年时间内,便已累计向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近千起民事诉讼案件,累计获利十余万元,以民事判决书形式结案的民事维权案件,均以驳回陈之强起诉为判决结果。广东省徐闻县公安局接到徐闻县人民法院的移送材料后,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了立案决定书,但截止本文撰写完毕之日,陈之强刑事案件仍处于立案侦查阶段。陈之强的刑事案件结果虽悬而未决,却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人的思考和疑问,包括引发笔者的两点思考:(1)职业打假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是合理;(2)职业打假人提起的民事维权案件是否应当被支持。带着上述两点疑问和思考,笔者作如下见解,敬请各位斧正。

  尽管部分职业打假人以获利为目的,在短时间内开展的大批量打假行为,给一些地方的执法和司法机关造成极大压力,扰乱了正常执法。某些职业打假人游走在法律边缘,利用大型商家息事宁人、破财消灾的心理,或中小规模商家对行政司法机关监管处罚的畏惧,所实施的威胁恐吓和敲诈勒索行为,不仅给商家的经营带来了额外的负担,也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正如前文中提到的徐闻县人民法院,对陈之强在不满一年的时间内提交起诉的近千起案件不堪其扰,最终针对其无依据和无秩序的大量打假行为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由此可见,徐闻县公安局对陈之强的职业打假行为予以刑事立案调查的出发点,是希望能够通过刑事案件来制止陈之强不具备正当性与必要性,且以利益为导向的维权行为,由此来避免对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良好的社会风气。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部分地方政府出台了地方性法规进行约束,例如深圳在2018年发布的《深圳经济特区食品安全监督条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超出合理范围的消费,或以索赔获利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可以终止调查。但笔者对该法律和法规持保留态度,因为大部分普通消费者很难付出大量时间精力研究维权的流程并实际进行维权,多数人会在评估时间成本与收益后自认吃亏不再追究商家责任。因此,在制度层面对职业打假行为进行明确排除,也就相应排除了大部分来自买方对商家的监督,在实际上放任了商家的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最终仍会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利益,这样的结果无疑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驰。同样的,在福建省关于福建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345号建议的答复中,也明确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有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索赔人的滥诉行为而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

  笔者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诸多矛盾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仅仅是问题暴露的导火索。在当今数字化的经济的时代,能更加进一步利用大数据的优势,探索大数据支撑下的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新模式,从根源上倒逼企业、商家增强法治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职业打假”现象,做到“无假可打”的清洁局面,则诸多矛盾也将迎刃而解。另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也应当增强依法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保护合法合规职业打假人的权益,提升其归属感及荣誉感,增强合法合规打假人对于消费者市场的促进及净化作用。人民法院就以打假为名、行敲诈之实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司法公安部门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动市场监管、法院等部门深入摸排,对多人多次有组织的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组织力量核实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不法行为应坚决依法严厉予以打击,以平衡消费者权益保障与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权不受侵扰之间的矛盾。争取做到合法合规的职业打假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从侧面支持保护消费者、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而并非一刀切的认定为职业打假人被排除在消费的人行列之外,生硬地剥夺其起诉以维护权益的基础性权利。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品质。我们不应因职业打假人有几率存在的获利结果或获利的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原标题:从陈之强案浅析职业打假人的涉刑案件与维权现状的合理性,原文节选自《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9卷)

返回列表
+ 微信号:wzh47381484